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是中國按照城市和農村居民居住區域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他們是城市居民或農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是建立在中國社會基層、直接聯系群眾的組織。他們是群眾在自願的基礎上,按照自己的居住區域,自己組織起來管理自己的事務的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居民選舉產生。受人民調解、治安、公共衛生等委員會的委托,辦理本居住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向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概念最早見於我國制憲史上的1982憲法。《憲法》第111條規定:“城鄉按照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根據《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結合現行憲法實施以來我國城鄉基層社會組織建設的實際情況,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是指城鄉居民(村民)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選舉產生的成員進行自我管理、自我管理的組織。
村民委員會
1.建立村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的居住狀況和人口數量,按照便於群眾自治的原則設立。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和範圍的調整,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2、村民委員會的任務。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委員會的任務主要包括:
(1)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教育和促進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促進村與村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二)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三)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教育、幫助和監督被剝奪政治權利的村民;
(四)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多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五)尊重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開展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營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合法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六)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村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七)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和引導村民加強團結,互相尊重,互相幫助。
3.村民委員會組織。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3至7人組成。其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少數民族成員。村民委員會成員由年滿18周歲且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5年,成員可連選連任。本村1/5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必須經半數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同意。
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村民委員會對村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村民會議是本村18歲以上村民組成的村民群眾自治的最高組織形式。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的問題,村民委員會必須提交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有權更換和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
村規民約是由村民會議制定,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備案,由村民委員會監督實施的具有公約性質的規範性文件。不得與憲法、法律和法規相抵觸。
居民委員會
1,成立居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設立以實現居民自治為目的,以方便居民根據居住狀況自治為原則,以100-700戶為所轄戶數範圍。根據《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六條第二款:“居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和規模調整,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決定。"
2.居民委員會的組織。居民委員會由5-9名成員組成,即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在多民族居住的地區,居民委員會中的民族成員應當少壹些。居民委員會成員可以由本居住地年滿18周歲且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全體居民選舉產生,也可以由每戶派代表選舉產生,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派2-3名代表選舉產生。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居民委員會可以設立人民調解、治安、公共衛生等委員會。根據需要,也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居民委員會成員根據分工負責有關工作。
凡涉及全體居民利益的重大問題,居民委員會必須提交居民會議討論決定。居民會議是居住範圍內18周歲以上居民組成的居民自治民主決策機構。居民公約由居民會議討論制定,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備案,由居民委員會監督實施。居民應當遵守公約,公約內容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
居民委員會經居民會議討論決定,可以在居民自願的基礎上向居民集資,也可以向本居住區的受益單位集資,但必須經受益單位同意,收支賬目要及時公布,接受居民監督。
3、居民委員會的任務。根據《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居民委員會的任務主要包括:
(1)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維護居民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二)辦理本居住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三)調解民事糾紛;
(四)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五)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與居民利益相關的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另外,對於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要在居民小組中進行監督和教育。[6]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百壹十壹條
城鄉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居民選舉產生。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與基層政權的關系由法律規定。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治安委員會、公共衛生委員會,處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向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要求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