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婦女的性權利是婦女人身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
首先,女性的性權利是女性人格權的內容。女性與男性壹樣,從出生起就享有作為人的自然權利,包括性權利,這些權利是生活中固有的,不需要權利主體的積極行動。女性的性權利是女性人格尊嚴的體現。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這種權利,但這是人格利益的壹個方面。同時是女性特有的人格權。首先,女性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享有保持身體完整、免受他人性虐待和控制自己身體進行合法性活動的權利,所以性權利是女性身體權利(貞操權)的壹部分;女性享有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適當性生活的自由權利,因此女性的性權利也是自由權的壹部分。最後,強奸婦女的權利也是健康權的壹部分,因為侵犯婦女的性權利肯定會損害婦女的身體健康和心理健康。
其次,女性的性權利是女性身份權的內容。身份權是民事主體基於特定身份關系的人身權,女性基於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與丈夫享有壹定的民事權利,即配偶權。女性的性權利是配偶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妻子有權要求丈夫與她生活在壹起,也有權以正當理由拒絕與丈夫生活在壹起。
(二)婚內脅迫是壹種侵犯婦女性權利的違法行為,即侵犯了婦女的人身權利。
女性的性權利是女性在性生活中的性自主權,不因其未婚、已婚、離婚、再婚而改變。只有在不違背女方意願的情況下,性生活本質上才是合法的。在婚內強迫性行為中,丈夫違背妻子意願發生性行為是違法的。中國憲法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婚姻法也明確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婚姻中的強迫行為是對婚姻中男女平等原則的極端蔑視,其違法性是合法的婚姻形式所無法掩蓋的。
婚內強迫性行為嚴重侵犯和威脅了女性的自由權和身心健康,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在法律否定婚內強奸的情況下,女性在性生活中完全處於主導地位,毫無權利可言。人人生而平等,男女平等的法律理念並沒有得到落實。相反,法律變成了保護男性特權的工具,造成了男女權利法律規定的不平等。另外,強奸和婚內強奸只是在犯罪主體和客體上有所不同。本質上都是對女性性權利的侵犯,都應視為犯罪行為。法律不應該完全偏袒這兩種性質相同的行為。正因為如此,在以人權為主題的1996大會上,聯合國呼籲世界各國將婚內強奸入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