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揚塵汙染,是指建築施工、拆除建(構)築物、運輸堆放物料、道路清掃和綠化養護以及地面裸露顆粒物等活動造成的大氣汙染。第三條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揚塵汙染防治工作,建立揚塵汙染防治協調機制,將揚塵汙染防治納入環境保護責任考核。縣(區)人民政府、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其轄區內的揚塵汙染防治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開展揚塵汙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勸阻和報告本區域內的揚塵汙染,協助防治揚塵汙染。第四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揚塵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負責工業企業物料堆場(露天倉庫)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不含城市道路)建設工程以及建築物(構築物)拆除、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違反城鄉規劃的建(構)築物拆除、物料運輸、物料堆場(不含工業企業、建築工程、港口和河道物料堆場)、公共場所和城市道路保潔、綠化養護等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運輸砂石、渣土、垃圾、土方、煤炭、砂漿等散裝和流體物料的車輛設置禁行區和禁行區,規定車輛在禁行區行駛的路線和時間,並實施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交通基礎設施和城市道路工程、道路保潔和綠化養護、港口碼頭、公共停車場等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的監督管理,河道管理範圍內建築物(構築物)的拆除,物料堆場等揚塵汙染的防治。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建(構)築物拆除、礦產開采、國有儲備土地等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建設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汙染防治要求:
(1)在施工現場圍擋周圍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揚塵汙染防治措施、負責人、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舉報電話、施工期限等信息;
(2)城鎮主要路段和壹般路段的施工現場應當設置不低於2.5米、1.8米的硬質連續封閉圍擋或者圍墻,管道鋪設工程施工路段邊界應當設置不低於1.5米的封閉或者半封閉圍欄;圍擋或圍欄底部設置不低於30厘米的硬質防溢座,頂部均勻設置噴淋、噴灑等有效抑塵設施;對不能設置圍擋、圍欄和防溢座椅的特殊場所,應當設置警示標誌,並采取有效的防塵措施;
(3)車輛離開施工現場前清洗車輪和車體,不得帶泥上路,施工現場出口外不得有泥土、泥漿和建築垃圾;城市建築工地出入口配備車輛沖洗設備和沈澱過濾設施;
(四)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標準,在城市建成區建築工地出入口安裝監控車輛外觀和車輛車牌號的視頻監控設備,在建築工地安裝揚塵噪聲在線監控設備;建築工地粉塵噪聲視頻監控設備和在線監測設備保持正常運行;
(五)施工現場出入口、材料堆放加工區、生活區、主要道路等區域的地面應當硬化,並輔以灑水等措施;
(六)建築土方、工程渣土、建築垃圾和散裝材料采用密閉方式並及時清運出施工現場;超過四十八小時未拆除的,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臨時堆放場地,並覆蓋密閉防塵網;
(七)施工現場的裸露地面應當采取定期灑水等措施;超過四十八小時不工作的,采取遮蓋等措施;不作業超過三個月,采取綠化、鋪裝、覆蓋等措施;
(八)施工腳手架外側設置符合標準的密目防塵安全網,拆除時采取灑水、噴霧等措施;
(九)實施土方工程、地下工程等易產生揚塵的工程,采取灑水、噴霧等措施。第六條鋪設城市道路、管道和修建水利工程,除符合本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汙染防治要求:
(壹)實施道路切割、碾壓等作業時,在作業面采取灑水、噴霧等措施;
(2)分段開挖、分段回填施工時,應對回填的溝槽采取覆蓋、灑水等措施;
(三)使用風鉆挖掘地面、清理施工現場時,采取灑水、噴霧等措施;
(4)路面開挖後如未及時回填硬化,應采取覆蓋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