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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采煤沈陷治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采煤塌陷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和國務院《土地復墾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煤炭開采、采煤沈陷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采煤沈陷區治理的管理和監督。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密切配合,做好采煤塌陷地的管理工作。第四條采煤塌陷地的治理實行“誰塌陷、誰治理”的原則。

對采煤沈陷負有治理責任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治理;沒有條件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依法繳納土地復墾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治理。

《土地復墾條例》實施前已經穩定的采煤沈陷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管理。第五條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農業為主、兼顧城鄉建設需要的原則,制定采煤沈陷區治理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各采煤沈陷區的治理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劃進行,不得擅自改變。確需變更的,必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六條采煤工程設計書中應當有預設采煤沈陷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書中應當有相應的沈陷治理章節,並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在城市規劃區內,沈陷區的預設位置和範圍應當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確需在城市建成區、主幹道、河流等重要建築物、構築物下采煤的,應當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確保安全,並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七條采煤沈陷平均埋深不超過65438±0.5米和特大積水年份,壹般應在沈陷後2年內按耕地處理;平均沈陷深度大於1.5 m或小於1.5 m,但常年積水的采煤沈陷區,應根據綜合開發、經濟合理的原則,在沈陷穩定後3年內恢復到可利用狀態。第八條采煤沈陷治理工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項目負責人向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收到項目申請後,組織人員進行資料審查和實地調查,並在壹個月內向申請人提出審核意見;

(三)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采煤沈陷治理工程可行性報告進行審查;

(四)責任人應根據評估意見的要求進行項目設計,形成規劃設計、工作計劃等必要的資料。,並報有審批權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實施。塌陷地為集體所有的,應當附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的意見。第九條采煤沈陷治理工程竣工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驗收不合格的,責任人應當在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繼續治理;期滿後仍不合格的,依法繳納土地復墾費。第十條采煤沈陷後的土地使用權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壹)被征用的國有土地或者他人使用的國有土地發生塌陷,責任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管理的,原土地使用權不變。

(二)造成集體土地塌陷的,由責任人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治理,土地使用權仍屬於原集體組織。

(三)因集體所有的農用地塌陷,造成收入水平低下,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征用的,由責任人與相關農村集體組織協商,依法辦理征地手續。責任人治理合格後,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權。

(四)以承包形式承包或投資的采煤塌陷地使用權,應按合同確認。第十壹條造成集體農用地塌陷的,責任人應根據減產程度給予補償;治理合格後交付集體所有人使用的,責任人應當向農用地使用者支付土地肥力不足的壹次性補償,補償標準為當地政府公布的同類農用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兩倍。

支付補償費的標準和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實施。第十二條采煤塌陷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治理,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治理,並按照“誰投資治理,誰受益”的原則簽訂合同,依法確認土地使用權和收益分配。第十三條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責任人可以將因采煤塌陷的農村集體所有耕地置換為被征用並經過治理的耕地,原土地所有權依法轉移。

責任人可以通過控制采煤沈陷區新增耕地,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沖減依法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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