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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遷出後,原來的土地歸誰所有?

住戶遷出後,原土地歸村集體所有!這裏也有兩種情況。農村戶口如果全家遷出土地,將由村集體收回。如果只有個人遷出,原戶口本上還有其他人,那麽土地不收回,由原住戶使用!

第壹,農村戶口遷的土地歸誰所有?

第壹類是部分家庭成員遷出戶口。

如果我們農民只是把家庭中壹部分人的戶口遷出,而農村家庭中還有人居住和處分土地,村集體是無權收回承包地的。這個其實很清楚,因為中國的承包地是家庭承包的。這個人是搬出去了,還是承包人死了,要看這個村裏這個家庭還有人,承包的土地歸這個家庭所有,這是毋庸置疑的。

第二類比較復雜,就是全家搬出去。

如果我們農民是全家出動,搬出農村,承包的土地可能會被回收。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1.合同期內,全家遷出後,仍是農業戶口。

也就是說戶口從這個村遷到另壹個村。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我們農民收回其他村的承包地,農村原來的承包地就收回了。另壹方面,如果妳沒有取得搬遷村的承包地,村委會無權收回妳的承包地。

2.農民會把家庭戶口遷到非市非農業戶口。

農民全家遷入設區的市,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的,無論土地是否在承包期內,都應按規定收回承包地;

根據我國《土地承包法》規定,全家遷入小城鎮定居的,應當根據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

3.全家遷出後,是非農業戶口,市級。

根據我國《土地承包法》規定,全家遷入設區的市,成為非農業戶口的,承包的耕地、草地歸發包方。承包方逾期不還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第二,農村土地承包權可以繼承嗎?

中國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實行差別化繼承制度。

家庭承包是以農戶為生產經營單位的承包。當壹些農民家庭成員死亡時,不存在繼承問題,因為作為承包人的家庭仍然存在。家庭成員全部死亡,家庭死亡,即該戶不存在,更談不上承包地經營權繼承問題,發包方收回承包地林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取得的土地另有規定。

承包人的承包收入應當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規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的,繼承人有權繼續承包經營。允許林地繼承的主要原因是林地承包經營與耕地、草地承包經營相比有其特殊性。林地承包的期限和收益周期長,投資大,風險高。如果林地不允許繼承,前承包人死亡時很難從合同的履行中獲得利益。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如果承包人死亡,應歸他的承包收入應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繼承;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承包方死亡或者承包方死亡或者承包方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權利義務繼承人可以繼承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合同。因為承包人承包“四荒地”是有償的,期限長,投入大,也能提高土地利用率。

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土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定居的,按照承包方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成為非農業戶口的,承包的耕地、草地歸發包方。承包方逾期不還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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