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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路交通條例(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水路運輸活動,促進水路運輸發展,建設武漢長江中遊航運中心和綜合交通樞紐,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水路交通活動。

本條例所稱水路交通活動,包括水路交通發展規劃、水路建設、養護和保護、港口建設和運營、水路運輸、水上交通安全和環境保護以及其他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水路運輸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綜合利用、保護生態、安全暢通、便民利民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將水路交通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鼓勵、引導和支持水路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促進航運、港口、產業、城市互動,形成現代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水路運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港航管理、地方海事、船舶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水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路運輸,依法對水路運輸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路交通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二章規劃第六條省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規劃和統籌建設資源高度集中、服務功能完善、市場環境優良、現代物流便捷高效的水路運輸體系,在武漢形成面向海洋、輻射中西部、面向全國的長江中遊航運中心。第七條水路交通發展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按照適度超前、功能完善、產業聯動、協調推進的原則編制。

水路交通發展規劃應當符合綜合交通發展規劃,並與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區域發展規劃、流域規劃、湖泊保護規劃和防洪規劃相銜接和協調。

水路交通發展規劃包括航道規劃、港口規劃和航運規劃。

依法批準的水路交通發展規劃是水路交通建設的基礎,非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八條全省地方航道規劃由省交通主管部門依法組織編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並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納入國家高等級航道網的長江、漢江和江漢運河的規劃,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編制和審批。

對具備開發和通航條件的河流、湖泊、水庫和人工運河應當進行規劃。第九條港口規劃包括港口布局規劃和港口總體規劃。

港口規劃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及其有關規定進行編制、批準、公布和實施。

港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優化港區水域和陸域的總體布局,統籌安排鐵路、公路、航空、管道以及給排水、供電、通信、安全監管、港口管理、環境保護等設施的集疏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港口規劃,建設布局合理、層次分明、便捷高效、環境友好的現代化港口體系。第十條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本省岸線資源使用情況進行普查、登記和清理。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結合普查情況,根據港口布局規劃和港口總體規劃,編制全省港口岸線利用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全省港口岸線利用規劃應當明確港口岸線的具體界限,與港口岸線相連的土地應當預留用於港口建設。嚴格控制港口岸線開發建設,促進岸線合理高效利用。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路交通發展規劃,統籌港口物流、倉儲和臨港產業,科學規劃物流園區和保稅港區,拓展港口集散、加工、商貿、金融、保險、電子口岸、船舶貿易和航運交易等現代綜合服務功能,發展綜合性港口交通樞紐。第三章航道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航道體系建設,建設武漢長江中遊航運中心大航道,加強與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委的合作,加快長江中遊深水航道建設,滿足萬噸級船隊常年通過長江中遊的需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快漢江、江漢運河、清江等重要支流、大型湖泊和水庫的建設和維護,形成區域聯網、幹支相連、直通江海的航道體系。

嚴格限制在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區和水生生物重要棲息地實施航道整治工程;確需整改的,應當進行科學論證,采取有效保護措施,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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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建造師證書的撤銷主要看情況,壹般分為三類;

    1,不符合建造師註冊條件,通過其他方式參加建造師考試並通過考試的,證書視為無效。

    2.如果建造師證書在項目中註冊,或者如果建造師遇到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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