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工會參照本條例執行。第三條企業工會是中華全國總工會的基層組織,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按照中國工會章程獨立開展工作。第四條企業職工依法享有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職工戶籍、用工形式、用工期限等為由進行阻撓和限制。
企業工會代表和維護企業工會會員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接受企業工會會員和職工的監督。第五條企業工會與企業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平等協商、合作,團結和組織全體職工共謀企業發展,推進和諧企業建設。
企業應當支持職工依法組建和完善工會組織,為工會履行職責、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企業支持工會工作、健全的工會組織、和諧的勞動關系是企業和企業領導評選榮譽稱號的必要條件。
企業工會應當支持企業合法生產經營,教育和激勵職工關心企業發展,妥善協調企業勞動關系。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和基層工會負責領導、指導、協調和監督本地區、本系統、本行業的企業工會工作,為企業工會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培訓等服務,支持企業工會協調解決工作中的問題。企業工會履行職責遇到困難時,有權向上級工會請求幫助。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依法協調勞動關系機制,引導和督促企業依法規範勞動用工,加強對勞動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支持地方工會和企業工會依法開展工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第二章企業工會的組織第八條企業工會應當自企業開業或者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成立。符合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逾期未組建工會的,依法收取工會籌備經費。
上級工會應當幫助和指導企業職工組建工會,並為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服務。
企業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工會,保障職工享有參加本企業工會的平等權利。第九條會員在二十五人以上的企業應當建立工會委員會。不足25人的,可以成立工會委員會,或者推選組織者組織會員開展活動。
在縣級以下區域,兩個以上規模較小、人員較少的企業可以根據地域相近、行業相同的原則,聯合建立區域性、行業性基層工會聯合會。
企業工會委員會的具體組建辦法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的有關規定執行,任期三年或五年。第十條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是企業工會的權力機構,由企業工會委員會每年召開壹至二次。
會員不足200人的企業工會應當召開會員大會。成員超過200人的企業可以召開全體大會或者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與本屆工會委員會相同,可以連選連任。第十壹條企業工會委員會是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企業工會委員會負責,受會員監督。負責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第十二條企業工會委員會應當定期召開會議,討論或者決定下列事項:
(壹)貫徹執行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以及上級工會的有關決定和工作部署措施;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計劃和總結,向上級工會提出重要要求和報告;
(三)根據企業的提議和需要,對關系企業發展和協調勞動關系的重要問題提出建議;
(四)對保障職工權益等事項提出重要建議;
(五)提出職工培訓計劃、激勵措施等建議,制定會員活動管理制度;
(六)工會經費預算和重大財務支出的執行情況;
(七)其他應當由工會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事項。第十三條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企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數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企業工會與企業協商確定,必要時上級工會應當參與協調。
工會兼職人員的補貼由工會與企業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