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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黑龍江省林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壹、修改《黑龍江林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

(壹)第八條第壹款修改為:“保護區分為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由管理局劃定和標明,並予以公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核心區。因科學研究需要,需要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察和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管理局提出申請和活動計劃,經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二)第十五條第壹項修改為:“砍伐樹木、狩獵、捕捉野生動物”;第二項修改為:“開墾、采礦、采石、挖沙、取土、放牧、采藥、建墳、燒柴、燒荒地等破壞植被的行為”;第三項修改為:“擅自移動或者毀壞界標、標誌和各種設施”。

(三)刪去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和第三十壹條。

(四)增加壹條作為第二十九條。表述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條例未作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執行。”二、對《黑龍江省呼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壹)將第八條中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移動或者毀壞標誌”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移動或者毀壞界標、標誌”。

(二)將第九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核心區。因科學研究需要,需要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察和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保護區管理局提出申請和活動計劃,經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三)將第十壹條中的“參觀、實驗區內的旅遊項目”修改為“開發實驗區內的旅遊項目”。

(四)增加壹條作為第二十五條。表述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條例未作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執行。”三、對《黑龍江省牡丹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壹)第十六條第壹項修改為:“砍伐樹木、捕魚、獵捕野生動物、采集藥材和非法采集野生植物及其種子”;第二項修改為:“開墾、采礦、采石、挖沙、取土、燒荒、放牧、建墳”。

(二)第十八條第壹款修改為:“核心區和緩沖區內不得建設生產設施和與資源保護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

(三)增加壹條作為第三十三條。表述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條例未作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執行。”四、對《黑龍江南甕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作出修改。

(壹)將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核心區。因科學研究需要,需要進入核心區進行科學觀察和調查的,應當向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由管理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二)第十六條第二項修改為:“獵捕野生動物和水生生物”;第三項修改為:“放牧、采藥、燒荒地、采礦、開荒、采石、挖沙、取土”;第五項修改為:“擅自移動或者毀壞界樁、標誌及各種設施”。五、對《黑龍江雙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壹)第十壹條第壹款修改為:“核心區和緩沖區內不得修建生產設施、與資源保護無關的建築物和構築物,不得傾倒垃圾,不得排放汙水和廢氣。”

(二)第十八條第壹款修改為:“砍伐、毀壞樹木”;第三項修改為:“狩獵、捕撈、傷害野生動物和水生生物,破壞動物遷徙通道和水生生物遷徙通道,破壞野生動物的巢穴、繁殖地和棲息地”;第四項修改為:“勘探、開墾、采礦、采石、挖沙、取土、放牧、采藥、建墳、燒柴、野外火燒、荒地焚燒等。”;第五項修改為:“擅自移動或者毀壞界樁、標誌及其他設施的”。

(三)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罰;拒絕、阻礙保護區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保護區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林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黑龍江省呼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黑龍江省牡丹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黑龍江省南甕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保護條例》和《黑龍江省雙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根據本修正案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款順序和處罰措辭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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