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合同民事案件中,如果合同上標註了違約金,當發生合同糾紛時,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違約金。那麽,合同違約金的訴訟時效是以合同之債為基礎的。即雙方自願協商簽訂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關於違約金訴訟時效的意見概括如下:壹、臨時債權項下的違約金訴訟時效:臨時債權是指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在壹定時間到來或者特定原因發生時成立的,數額固定的債權。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的具體數額,也明確了違約金訴訟時效的起算點。甲乙雙方經協商自願簽訂施工合同的,約定乙方於2015年2月前完成工程,如乙方未能完成工程,承擔違約金50萬元。只要乙方未能在2005年2月1日之前完成工程,則形成50萬元的債權債務關系,違約金的訴訟時效也從違約之日起開始計算。其後續時間對債權的構成或數額無影響,無需時間補充即可成立並完成。二、持續債權(又稱繼續債權)項下違約金的訴訟時效:持續債權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按日、按月或按季度計算違約金而設立的壹種合同債權,如房屋租賃合同中按月收取租金、物業管理合同中按月收取物業管理費、供電合同中按月收取電費等。,並在約定時間屆滿時形成債權。繼續債權下的違約金訴訟時效有兩種觀點:1,繼續債權是對單個債權單獨計算訴訟時效。延續債權可以按日或按月獨立形成債權。按日計算,債權人違約第壹天產生第壹債權,第二天產生第二債權?在第365天,產生了365個索賠。這些“債權”具有壹定的經濟和法律獨立性,這是請求權的基礎。換句話說,持續的債權由獨立單位的債權組成。以日、月、季、年為單位,壹年構成獨立權利要求的365或12或4或1個單位,相應的訴訟時效起算點有365或12或4或1個。雖然繼續存在的債權相對獨立,但由於法律事實和性質相同,債權人可以將這些獨立的債權集合起來,整體行使訴訟請求權。最高人民法院民壹庭法官韓博士表示,逾期登記的違約責任應當適用訴訟時效,但不能壹概而論,應當區別對待:壹是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逾期登記違約金數額的,屬於臨時債權,訴訟時效從約定或者法定期間屆滿的次日起算;第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按日或者按月計算違約金數額的,屬於持續的債權,訴訟時效分別適用於每個單獨的債權;三、當事人未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金額難以計算的,出賣人應當根據買受人已支付的房款總額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標準,從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出發,計算逾期貸款利息金額。例如,甲、乙雙方達成50臺彩電的書面購銷合同,約定甲方於2003年6月5438+2月10向乙方供應50臺長虹牌彩電,總價24.9萬元;乙方應在收到貨物後3天內付款。乙方收到貨物後10天內未付款的,應按日支付萬分之三的違約金。合同簽訂後,甲方按承諾履行了交貨義務,乙方於2003年6月、2004年7月、2005年10月分別支付貨款149000元、50000元、12元。2006年9月21日,甲方起訴至法院,要求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9195元。b以A的訴訟請求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乙方於2003年2月24日開始違約,從那天起,甲方有了第壹次獨立索賠違約金100000元,第二天又有了第二次獨立索賠。到2004年7月24日,已經累計了201個獨立索賠。同樣,從2004年7月13日起,甲方有了第壹次獨立索賠,每天50000元的違約金,第二天又有了第二次獨立索賠。到2005年6月65438+10月10,累計191獨立債權。應當在每壹項獨立債權形成後兩年內單獨計算行使違約金請求權。第壹次行使請求權不得遲於2005年2月24日,最後壹次行使請求權不得遲於2007年6月65438+10月10日。2006年9月21日,A向法院提起訴訟,這意味著他本應於2003年2月24日行使的第壹筆債權和2004年9月21日期間本應行使的272筆債權,超過了兩年的時效期間,並依次逐壹消滅,其他第273筆至第392筆債權分別對應於2004年9月。2.繼續債權是對整個債權計算訴訟時效。違約金視為壹個整體債務,每期違約金構成壹個獨立的債務。持續債務具有中斷訴訟時效的效果。由於違約金壹般只約定數額,不約定支付期限,因此違約金的給付請求權屬於無支付期限的債權,債權人可以隨時主張。只有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違約金,才能認定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違約金權利受到侵害,依法計算訴訟時效。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於2007年5月4日作出的(2005)民壹終字第85號民事判決,關於樊華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與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壹案。簡介:1998年5月8日,樊華公司與中國保險公司重慶分公司簽訂《商品房預售(預購)合同》,約定樊華公司將於2014年8月30日將竣工合格的房屋交付給中國保險公司重慶分公司。PICC重慶分公司違反約定期限拖延支付房款的,應向樊華公司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每日按房款的0.2‰累計計算;樊華公司違反約定期限延遲交房的,應向PICC人壽保險公司重慶分公司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每日按房價款的0.2‰累計計算。1998年7月6日至1999年7月6日,11,PICC重慶分公司分八次向泛華公司支付5875萬元。2003年2月12日,樊華公司向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重慶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壽重慶分公司)發出《商品房入住通知書》,稱已按中國人壽重慶分公司變更要求及施工圖全部完工,設備安裝已全部到位並調試完畢。請中國人壽重慶分公司即日起入住該樓,進壹步完善精裝修,盡快支付剩余房款,以便樊華公司盡快為中國人壽重慶分公司完善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但樊華公司未向人壽保險(集團)公司提交樊華大廈已通過竣工驗收和消防驗收,具備入住條件的證據。2003年6月28日65438+10月28日,中國人壽重慶分公司稱已將《關於催促將我公司購買的辦公樓交付給樊華公司的公函》以掛號信方式送達。2005年2月23日,中國人壽(集團)公司向壹審法院提起訴訟。壹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違約金系泛華公司未按約定履行交房義務的違約行為所致。根據雙方在《商品房預售(預購)合同》中的約定,樊華公司違反約定期限延遲交房的,應向人壽保險(集團)公司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每日按房價款的0.2‰累計計算。從協議內容分析,逾期交貨違約金是按照違約行為的連續發生“累計計算”的,即相對於買受人而言,主張從合同約定的逾期交貨日起至實際交貨日止的違約金,是合同雙方約定的壹個整體的合同權利,而不是按照違約天數分割為若幹個獨立的計算訴訟時效的權利,在整體權利未實現時買受人可以主張。如果將本案違約金的請求權劃分為幾個獨立的請求權,分別以訴訟時效開始為限,必將改變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累計計算”的初衷,違背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其次,本案中,雙方僅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的計算方式,並未約定違約金的支付期限。對於沒有給付期限的債務,債權人可以隨時主張,只有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才能認定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期間可以依法計算;再次,就本案實際情況來看,要求購房人在房屋交付前就違約金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不符合日常生活中的公序良俗。總之,樊華公司主張訴訟時效應按違約時間計算的抗辯理由,在現有法律及司法解釋中均無支持,不予采納。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2004年4月14日,中國人壽重慶分公司向樊華公司發出《關於督促交付我公司購買的辦公樓的公函》,要求樊華公司在2004年6月底前交付已通過竣工驗收的房屋,樊華公司拒絕接收。此時應視為債權人主張權利,債務人拒絕履行義務,且債權人僅知道其權利被侵害,訴訟時效應從糾紛發生之日起計算。故泛華公司主張本案違約金的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的訴求與事實不符,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維持壹審判決。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增加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支付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和權利保護的最長期限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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