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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航道維護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航道養護工作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確保養護質量和運行安全。

第十七條日常養護作業由轄區航道管理機構按照批準的年度養護計劃組織實施,省級航道管理機構負責檢查監督。

交通運輸部所屬航道管理機構負責所轄航道日常維護作業的檢查和監督,日常維護作業由所轄航道管理機構根據年度維護計劃組織實施。

以往的檢查結果、日常記錄和日常維護操作的統計數據將作為年度技術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大型、技術復雜需要進行設計的航道專項養護工程,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設計方案應當經批準後實施;技術難度不大的小型航道專項養護項目,可以簡化工作程序,由有管轄權的航道管理機構根據年度養護計劃組織實施。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省航道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省航道養護專項工程管理辦法。其中,西江幹線航道內需要設計且規模在200萬元以上的專項養護工程,由省交通運輸廳會同珠江航務管理局審批。

交通運輸部管轄的專用航道養護工程的設計方案,由交通運輸部所屬航道管理機構審批。其中,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三峽通航管理局轄區內的長江幹線航道專項維修設計方案,由長江航務管理局、三峽通航管理局等單位組織編制,報長江航務管理局審批;長江口航道管理局負責審批轄區內的專項維修設計方案。工程造價超過300萬元的,設計方案經長江航道管理局、長江口航道管理局審核後,報交通運輸部審批。

第十九條從事專項維修項目的運營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或者能力。

專項維修項目完成後,應當及時組織驗收,驗收結果應當作為年度技術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航道通航條件發生變化或者航道實際規模暫時達不到維護規模時,航道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發布航道通告,並將相關信息告知海事管理機構和港口管理部門。

航道管理機構應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航道的通航維護規模。

第二十壹條因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件造成航道和通航設施損壞,發生礙航或者中斷時,轄區內的航道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級航道管理部門報告,並盡快組織改善和修復;難以盡快改善和修復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應急預案組織搶修。

第二十二條航道管理機構應當保存航道應急搶通工程的相關圖像、文字、圖紙等資料。

第二十三條因臺風、暴雨、洪水、幹旱、冰凍等自然災害造成航道及航道設施損毀,需要實施恢復性應急搶通工程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國家應急搶通資金補助,申報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實施航道養護作業前,應當根據需要向航道和海事管理機構申請發布航道通告(電)和航行通告(警)。

進行航道養護作業的船舶,應當按照國際公約和國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設置明顯的作業標誌,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維修船舶時,可以在不影響過往船舶安全通行的情況下,在實施作業所必需的限度內確定航行路線和方向。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阻撓、幹涉或者索要航道養護費。

第二十五條實施維修作業前,航道管理機構應當提前將作業計劃通知當地海事管理機構。需要臨時采取水上交通管制的,維護作業單位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做好現場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船舶修造暫停維修前,應當按照規定申請發布航道通告(電)和航行通告(警)。連續停航超過二十四小時的,其維修方案應當經轄區內航道管理機構批準,並報省航道管理機構備案。停航超過四十八小時的,其維修方案應當經省航道管理機構批準,並報省交通運輸廳備案。停飛72小時以上的,維修方案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並報交通運輸部備案。

長江幹線、西江幹線、京杭運河、國際(界)內河航道停航維修超過24小時的,維修方案應當報交通運輸部批準。

第二十七條各級航道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交通運輸部的有關規定,認真做好航道養護的統計和上報工作。

第二十八條年度計劃、技術文件、檢查驗收文件、統計報表等與航道養護有關的資料應當符合檔案管理的規定。

出版發行電子或紙質航海參考圖集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報交通運輸部水運局會同海事局進行技術和保密審查。經審查合格後,航道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海事管理機構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從事航道養護工作重要技術崗位的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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