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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院前醫療急救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院前醫療急救的發展,規範院前醫療急救秩序,提高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水平和應急救援能力,及時有效地搶救急、危、重傷員,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院前醫療急救活動。

本條例所稱院前醫療急救,是指急救中心和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網絡醫院(以下簡稱急救網絡醫院)按照統壹指揮調度,開展的以現場搶救、轉運途中急救和傷病員送醫療機構救治前的監護為主要內容的醫療活動。

本條例所稱急救網絡醫院,是指接受急救中心指令,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醫療機構。

本條例適用於統壹管理的社會力量參與院前醫療急救。第三條院前醫療急救是政府舉辦的公益性事業,是衛生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將院前醫療急救體系建設納入本級衛生事業發展規劃,確保其與社會經濟同步協調發展。

市、區、縣(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院前醫療急救體系建設。第四條院前醫療急救應當遵循“統壹受理、統壹調度、統壹指揮”和緊急、就近、快速救治的原則。第五條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院前醫療急救的監督管理。區、縣(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院前醫療急救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建設、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第六條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紅十字會和急救中心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面向社區、農村、學校、機關、企事業單位,組織開展醫療急救知識和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公益培訓,提高公眾的急救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報紙、電視、廣播、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公益宣傳,普及急救知識和技能,宣傳救死扶傷精神。第七條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院前醫療急救。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院前醫療急救體系建設的需要,向社會力量購買院前醫療急救服務。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對院前急救醫療進行捐贈。

參與院前醫療急救的社會力量應當服從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統壹組織和管理。

鼓勵有條件的社會力量開展院前醫療急救培訓。第二章網絡建設第八條本市建立以市急救中心為主體,由各級急救中心和急救網絡醫院組成的院前醫療急救網絡。

市急救中心負責全市院前醫療急救的統壹組織、指揮和調度。蕭山區、余杭區及各縣(市)設立急救中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院前醫療急救的組織、指揮和調度,並服從市急救中心的業務指導和指揮調度。

急救網絡醫院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根據院前醫療急救網絡布局、人群特征和醫院專科情況劃定,並向社會公布。第九條急救中心應當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並履行下列職責:

(壹)通過院前醫療急救專用電話接受呼救,收集、處理和存儲院前醫療急救信息;

(二)承擔院前醫療急救,指揮調度本行政區域內的急救網絡醫院開展院前醫療急救;

(3)建立健全院前醫療急救網絡管理,完善統計報告制度,保證院前醫療急救網絡正常運行;

(四)組織急救知識和技能的宣傳培訓、急救醫學的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

(五)接受同級人民政府或者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指派,參與大型活動的院前醫療急救保障和突發事件的緊急醫療救援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院前醫療急救的其他相關職責。第十條急救網絡醫院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服從同級急救中心的指揮和調度,完成院前醫療急救任務;

(二)及時接收和救治急、危、重傷病員;

(三)做好院前醫療急救信息的登記、存儲和報告工作,逐步與居(村)民醫療信息和電子健康檔案相銜接;

(四)遵守院前醫療急救和轉院的有關規定;

(五)管理我院院前醫療急救行為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院前醫療急救的其他相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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