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壞市政設施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政工程定額和實際損壞情況核定,並由接收市政設施的管理單位收取,用於市政設施的維修和養護。
第五十八條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設施、橋涵設施、城市河道設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按照規定繳納城市道路占用費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設施、橋涵設施、城市河道設施不按照規定設置交通安全護欄和標誌,挖掘工程竣工後不按照規定回填夯實,或者占用、挖掘後不及時清理現場、拆除臨時設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 並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他人傷害或者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行為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賠償經濟損失,並限期堵塞排水管。逾期不屏蔽的,采取強制屏蔽措施,屏蔽費用由行為人承擔,可以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壹)擅自在排水管(溝)上挖洞、接管或穿其他管線;
(二)擅自將雨水汙水管道混合排水的;
(三)擅自向城市排水設施和河道排放汙水,或者擅自安裝、擴建雨水、汙水排放口;
(四)超過國家排放標準進入城市汙水管網或者未按排水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汙水的。
違反前款第(四)項規定,情節嚴重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可以吊銷其排水許可證。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行為人改正,賠償損失,並可處以五十元至二千元罰款:
(壹)在道路上沖洗機動車輛;
(二)在道路上焚燒垃圾和其他物品;
(三)在橋涵設施管理範圍內挖坑取土、傾倒廢土、垃圾及其他廢棄物;
(四)將垃圾、糞便、廢土等汙物倒入、掃入雨水口、檢查井;
(五)擅自修建或者堵塞道路出入口或者在車行道與人行道之間設置斜坡;
(六)破壞隧道保護植被。
第六十壹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行為人改正,賠償損失,並可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壹)在城市道路設施管理範圍內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惡臭和多塵物品;
(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擺攤設點;
(三)在橋梁、隧道上擺攤設點;
(四)損壞、移動井蓋、左靜;
(五)擅自在城市排水設施管理範圍內堆放物品、鋪設管道、挖坑取土;
(六)在城市河道設施管理範圍內傾倒垃圾、糞便、泥漿水及其他廢棄物;
(七)移動或者損壞道路銘牌等道路附屬設施;
(八)擅自在城市道路、橋涵上設置停車位和停車場。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行為人改正,賠償損失,並處500元至5000元罰款:
(壹)在車行道和人行道上直接攪拌水泥砂漿、混凝土和其他混合物;
(二)擅自依附橋涵架設管線;
(3)將沈澱物和水泥漿排入雨、汙水管(溝);
(四)堵塞排水管(溝)和出水口。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行為人改正,賠償損失,並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造成危害的,處壹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壹)履帶車擅自在道路、橋涵上通行以及其他直接損壞道路、橋涵的車輛;
(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建設市場的;
(三)沖擊損壞橋梁;
(四)將含有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質的液體排入雨水汙水管(溝)的;
(五)向河道傾倒有害有毒物質;
(六)損壞水工程設施、防洪設施和水文監測設施;
(七)在橋梁上架設壓力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燃氣管道、壓力10千伏的高壓電力線或者其他易燃易爆管道;
(八)擅自在道路、橋涵和河道設施上修建建築物、構築物、廣告、燈箱等設施;
(九)擅自在城市排水設施管理範圍內修建建築物、打樁。
第六十四條違反規定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行為人改正;拒不改正或者行為人不在現場的,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行為人不在現場的,可以將車輛拖離現場,但不得收取費用。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有其他行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行為人停止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造成市政設施損壞的,責令行為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六十六條經勸阻,當事人不停止或者不改正違法行為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可以暫扣其車輛、工具以及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物品,直至當事人改正。
第六十七條在汛期,市政設施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防汛需要,強行拆除河道設施管理範圍內的阻水設施。
第六十八條在市政設施的管理、養護、維修和運營中,因失職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和環境汙染的,有關責任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九條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主動接受群眾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機關舉報市政設施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有關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市政設施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