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收費職能的部門要管好所屬單位,負責本系統、本行業的收費管理工作。第五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以及國家計委、財政部和省級人民政府明文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均為收費,其他收費壹律取消。對國家、省、市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必須立即停止,減少的收費項目要降低到國家規定的標準。第六條凡新的民營企業收費標準,必須向市物價部門申報,市物價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程序向省政府報批,經批準後實施。第七條各級政府價格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涉及民營企業的現行收費項目國家標準和已取消的收費項目。具有收費職能的部門和單位也要在本系統公開收費項目標準,認真執行明碼標價制度,將收費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第八條全市私營企業實行“壹證壹書壹卡”收費制度,即《收費許可證》、《收費企業核準通知書》、《繳費登記卡》。繳費登記卡由市、縣(市)、區價格管理部門統壹印制,私營企業持有。
具有收費職能的部門和單位進入私營企業收費時,應出示物價管理部門核發的“壹證壹書”和收費員出具的“持收據證明”。還必須認真填寫《繳費登記卡》,開具國家統壹規定的收費票據。第九條私營企業應當加強財務管理,樹立法制觀念和自我保護意識,自覺繳費,抵制亂收費。私營企業有權拒絕向未填寫繳費登記卡或出具所需票據憑證、賬簿不全的部門和單位繳費,並向物價管理等有關部門舉報。第十條收費部門和單位需要進入私營企業收費的,應按《進入企業收費批準通知書》規定的時間收費,且收費時間應集中。月租費壹般應在每月初1-5天內收取;如果是按季度征收,壹般應在第壹季度第壹個月初的1-10天內征收。
在城市中,對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逐步實行分離或統壹收票的辦法。第十壹條上述行為屬於亂收費:
(壹)超越規定權限,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和擴大收費範圍的;
(二)無《收費許可證》收費的;
(三)取消收費和降低收費後,仍未終止或降低收費的;
(四)未持收費許可證、批準入企收費通知書和執收憑證收費,未按要求如實填寫繳費登記卡,未執行明碼標價制度,未按物價管理部門規定的收費時間向企業收費的;
(五)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國家機關在職責範圍內辦理公務收費;
(六)除國家和省政府規定外,對企業的檢查、評比、達標、升級、考核、評比、考試等活動免收費用;
(七)將國家機關的收費職能轉移或者分解給下屬事業單位或者經濟實體提供有償服務的;
(八)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收取的保證金、存款外;
(九)除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外的;
(十)利用職權或者壟斷地位,只收費不服務或者強行代理服務,強迫企業和個人加入社團、協會、基金會等。收取會費,或者將收取會費等費用作為辦理證照、票據、手續等的前提條件。;
(十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收費。第十二條第十壹條中的亂收費行為,由縣級以上物價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查處。
(壹)有第(四)項行為的,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法所得。不能退還的,由物價部門收繳同級財政。其中,視情節輕重處以非法收費金額15%至20%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
(二)有其他行為之壹的,應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法所得,不能退還的由物價部門收繳同級財政。其中,視情節輕重處以非法收費金額10%至50%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對亂收費的業務,視情節輕重,處以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造成損害的,應當貪汙賠償,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直接責任人和主管人員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