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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法哲學的中心是什麽?中國的法制有哪些弊端?

哈特的法哲學思想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最著名的代表人物哈特,在法律與道德的經典法哲學問題上,堅決區分“實然法”與“應然法”,主張法律與道德沒有必然聯系。他與自然法學派的傑出代表德沃金就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展開了持久的爭論,並進壹步完善和發展了分析法學,為分析法學乃至整個西方法哲學做出了持久的、建設性的貢獻。作為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創始人,哈特繼承和發展了奧斯汀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基本思想,特別是奧斯汀認為壹般法學研究的範圍是分析實在法的* * *概念以及法律與道德、實在法與理想法的二分法;並在繼承的基礎上發展了古典實證主義法學。1.哈特分析了實證主義法律思想的起源和流程。哈特在繼承霍布斯、洛克和邊沁思想的基礎上,將日常語言哲學引入法學,分析了規則與習俗、法律義務和道德義務等基本概念,構建了壹個基於規則認知的龐大的規則法律模型體系。哈特和德沃金討論了法律和道德的關系。這場爭論以20世紀的紐倫堡審判為契機,以自然法的復興和分析實證主義的繁榮為背景。哈特以規則理論為基礎,嚴厲批判了形式主義和規則懷疑論,提出法律解釋的原則是“意義中心”和“開放結構”規則的結合。德沃金堅決反對哈特的理論,認為法律是由規則、原則和政策組成的法律模式體系,並論述了他的解釋性的、完全的法律解釋理論。3.哈特提出了著名的“最低限度內容的自然法”命題,標誌著向自然法的重大讓步;“內部觀點”的思想完成了對社會學和法學的初步溝通,德沃金只是沿襲和超越了哈特的範式研究,提出了“內部參與者”的觀點;而哈特則擅長分析,將日常語言哲學引入法學領域,完成了二十世紀法學研究的語言學轉向,開辟了法哲學研究的新境界。4.哈特與德沃金的論戰對東西方的方法哲學產生了深遠的影響,這是西方自然法學、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和社會學法學三足鼎立的原因,也是後現代法學產生的契機;這對中國的法哲學及其指導下的法治建設具有重要的啟示意義。4.他在書的開頭就提出了“什麽是法律的“老問題”,並批評了奧斯汀在他的著作《法理學的範圍》中對由主權、命令和制裁構成的法律的定義——嚴格地說,壹部法律或規則就是壹個命令。在哈特看來,把法律當成命令,會導致法律的混亂和嚴重的後果。他問,法律和制裁。”這樣壹個基本問題,也是長期以來人們爭論不恰當的矛盾焦點。哈特認為,由於命令的概念與權威有很強的聯系,它確實遠比強盜的威脅支持的命令”更接近法律,法律研究。他認為,奧斯汀理論的基本要素,如命令、服從、習慣和威脅,並不包括在內,它們也不可能形成規則的概念。沒有這壹點,我們就不可能闡明任何法律的意義。哈特進壹步指出,規則是壹個極其復雜的概念,法學的關鍵是法律體系的核心。它決不是由於君主的命令,而是主要規則和次要規則的結合:後者授予權利“主要”和“次要”不是在我們通常的意義上,而是根據規則(法律)在社會生活中應用時的關系。這樣,哈特從批判奧斯汀法哲學的角度確立了自己的法哲學基本立場。5.哈特通過對法律社會學的研究,將他的分析視野擴展到了社會法律思想。在人們的法律意識和法律觀念方面,也提出了法律規則的內在觀和“外在觀不同”的觀點:在哈特看來,由於對法律規則的理解和看法不同,社會上自然存在與法律不壹致的人。通常,對法律持有內在觀點的人會認同法律,並自願接受和維護法律規則;而持有外在觀點的人,不會自覺認同法律,表現出被迫接受法律規則的傾向;這兩種態度之間的分歧不是絕對的。其實他們之間還是有壹種模糊的態度,有時候甚至在壹個人身上看到這兩種不同的態度。因此,哈特提出建立法制社會,創造標準化的生活。我們必須關註這兩種不同的法律認知觀和社會生活中可能出現的不同態度,通過有效的法律調整實現社會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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