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種是市場化模式,也叫民營模式。這種社會信用體系模式的特點是征信機構以營利為目的,收集和加工個人和企業的信用信息,為信用信息的使用者提供獨立的第三方服務。在社會信用體系中,政府的作用是壹方面推動信用管理立法,另壹方面監督信用管理法律的實施。美國、加拿大、英國和北歐國家都采用這種社會信用體系模式。
第二種是政府主導的模式,也稱為公共* * *模式或中央信用登記模式。這種模式基於央行建立的“中央信貸登記系統”和民間信貸機構的社會信用體系。中央信貸登記系統是由政府出資,直接隸屬於中央銀行的全國性數據庫網絡系統。中央信用登記系統采集的信息和數據主要是企業信用信息和個人信用信息。系統是非盈利性的,系統信息主要由銀行使用,服務於商業銀行防範貸款風險和中央銀行進行金融監管、執行貨幣政策。據世界銀行[微博]統計,法國、德國、比利時、意大利、奧地利、葡萄牙、西班牙等7個國家有公共信用登記機構,即中央信用登記系統。其中,除了國外,其他6個國家都有私人征信機構在市場上運作。
三是會員制模式。這種模式是指主要由行業協會建立信用信息中心,為協會會員提供個人和企業的信用信息交流平臺,通過內部信用信息共享機制達到收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目的。會員制模式下,會員有義務向協會信息中心提供會員本人持有的個人或企業的信用信息,協會信用信息中心也僅限於向協會會員提供信用信息查詢服務。這種協會征信中心不以盈利為目的,只收取成本。日本采用的就是這種社會信用體系模式。
美國市場導向模式
美國的征信行業始於1841,第壹個征信所是由紐約的紡織品批發商Lewis Tapan建立的。1870年,R.G Dunn接管了信用信息辦公室,後來與Braise Terry的信用信息辦公室合並,成立了Du n&Bradstreet。從單純的征信服務到建立相對完善的現代信用體系,美國的征信業經歷了差不多160年。“美國模式”是典型的市場化模式。美國的征信服務機構都是獨立於政府的私人征信機構(或私人征信機構)。它們是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設立,按照市場化原則運作的信用信息服務實體。
美國的征信服務機構有明顯的特點:在機構構成上,征信機構主要由私人和法人投資組成。在信息來源方面,民營征信機構的信息來源非常廣泛。消費征信機構的信用信息不僅來源於銀行及相關金融機構,還來源於信用協會及其他協會、財務公司或租賃公司、信用卡發卡公司、商業零售機構等。在征信內容上,民營征信機構的信息更加全面,不僅收集負面征信信息,也收集正面信息。在服務範圍上,美國私人征信機構為全社會提供征信服務。服務對象主要包括私人銀行、私人信貸機構、其他企業、個人、稅收征管機構、執法機構等聯邦機構,以及地方政府機構等。這些機構是征信的需求者。
美國的征信立法始於20世紀70年代征信業快速發展引發的壹系列問題,是壹個發展和規範的立法過程。到目前為止,美國不僅有比較完善的信用法律體系和政府監管體系,而且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形成了獨立、客觀、公正的法律環境。政府基本處於社會信用體系之外,主要負責立法、司法和執法,建立協調的市場環境和市場秩序。同時也成為了商業征信公司的評級對象,保證了征信公司能夠保證其獨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
美國的信貸管理法律體系可以分為三個層次。第壹個層次是關於信貸管理的直接法律規定。第二個層面是直接保護個人隱私的法律。這些法律直接規定,在相應的特殊環境下,不能公布或限制有關個人或企業的信息。第三層次是指規範政府信息公開,為征信機構采集政府信息提供法律依據的法律。
歐洲政府主導的模式
歐洲征信業的發展主要采用政府主導的模式。歐洲的征信立法最初源於對數據和個人隱私的保護。所以相對於美國,歐洲有更嚴格的個人數據保護法。
歐洲政府主導的征信模式與美國市場化模式的區別體現在三個方面:第壹,征信服務機構是作為央行的壹個部門建立的,不是由民間發起的。第二,銀行需要依法向征信局提供相關信用信息。第三,央行承擔主要監管職能。
日本的會員制信用報告模式
日本的征信體系明顯不同於美國和西歐國家,采用會員制征信模式,這主要是由於日本行業協會在日本經濟中的巨大影響力。尤其是個人征信,日本沒有商業的個人征信企業。目前,日本的征信機構大致可以分為三類:銀行系統、消費信用系統和銷售信用系統。對應的行業協會有銀行業協會、信用行業協會、信用行業協會。這些協會的成員包括銀行、信用卡公司、擔保公司、其他金融機構、商業公司和零售店。三大行業協會的征信服務基本可以滿足會員對個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審核需求。例如,日本銀行協會成立了非營利性的銀行會員機構,即日本個人信用信息中心,地方銀行以會員身份參與“信息中心”。到1988,全國銀行協會統壹了日本的信息中心,成立了全國銀行個人信息中心。信息中心的信息來自會員銀行,會員銀行要求個人在與個人簽訂消費貸款合同時提供真實的個人信用信息。這些個人信息中心負責收集消費者或企業的信用信息。中心在收集和提供信息服務時收取費用,以維持中心的運行和發展,但不以營利為目的。不過,日本的征信行業也有壹些商業信用公司。
日本的消費信用信息並不是完全公開的,只是在協會成員之間進行交換。過去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在銀行發放信貸之前,借款人需要簽署壹份合同,允許向其他銀行披露他的個人信息。日本還註重完善有關保護個人隱私的基本法律,重點確定個人金融信用信息、醫療信息和通信信息的公開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