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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現金存款的相關法律法規

為加強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的協調,規範中央國庫現金管理操作,根據《中央國庫現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06]37號文)等有關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制定了《中央國庫商業銀行現金管理操作規程》。

商業銀行定期存款業務中央國庫現金管理操作規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壹條為規範中央國庫現金管理,加強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的協調,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的《中央國庫現金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央國庫現金管理的商業銀行定期存款業務。

第三條財政部負責國庫現金預測,根據預測結果制定操作計劃,商中國人民銀行後下達操作指令;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具體操作。

第四條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應建立以季度和月度例會為主要內容的協調機制,用於商定中央國庫對商業銀行定期存款現金管理的季度和月度運行計劃。例會成員由財政部國庫司、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司和庫務局組成,例會由財政部國庫司牽頭。

第五條季度例會每季度召開壹次,負責商定中央國庫現金管理季度運行計劃,例會成員單位應派局級幹部參加。季度運行計劃的內容包括中央國庫季度現金管理、商業銀行定期存款的運行規模、運行方式和運行進度。每月召開壹次月會,由會議成員單位指定的聯絡員參加,負責商定月度經營計劃,落實季度會議商定的事項。月度運營計劃的內容包括商業銀行月度中央國庫現金管理定期存款的招標時間、招標方式、招標金額等具體事項。

第六條如遇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重大調整,例會成員單位將召開臨時會議,研究調整下壹階段中央國庫現金管理工作。

第七條財政部國庫司應根據每次例會或臨時會議的內容起草會議紀要,經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司和國庫局確認後,送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司和國庫局留存。

第八條財政部國庫司商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司和國庫局後,在中央國庫現金管理商業銀行定期存款招標日前5個工作日下達操作指令;根據操作規程,中國人民銀行公開市場操作室以“中央國庫現金管理操作室”的名義,在招標日前三個工作日向社會發布招標公告。

第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公開市場操作室負責在招標日通過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庫現金管理商業銀行定期存款業務招標系統”組織招標,例會成員單位指定聯絡員現場觀摩招標過程。如遇技術故障,中央國庫現金管理存款銀行無法通過競價系統順利競價,可根據《中央國庫現金管理商業銀行定期存款主協議》的約定,填寫“緊急競價”,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緊急競價。

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公開市場操作室在投標截止時間進行投標,打印中央國庫現金管理商業銀行定期存款投標文件,相關文件經例會成員單位指定的聯系人簽字確認後生效。

第十壹條中國人民銀行公開市場操作室根據例會成員單位指定的聯絡員簽署確認的商業銀行定期存款招標文件,以“中央國庫現金管理操作室”的名義通過中國債券信息網向社會公布招標結果,同時將招標結果以指令形式傳輸至中央債券綜合業務系統。

第十二條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債公司)應當在招標結束後1小時內,按照規定的國債質押比例辦理國債質押手續。中標存款銀行質押國債不足的,國債公司負責通知存款銀行在規定時間內補足質押國債;中標存款銀行在約定結算時間內仍不足以質押國債的,國債公司按實際質押金額辦理質押手續,存入銀行的存款金額按約定的國債質押比例和實際質押的國債金額計算確定。

第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國庫局通過與國債公司聯網系統及時監控中標存款銀行的國債質押情況,並在中標後及時將質押結果通知財政部國庫司,同時登記場外科目。

第十四條財政部國庫司應於招標日下午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庫局開具轉賬憑證,中國人民銀行國庫局對轉賬憑證進行審核後,於當日將資金劃轉至中標存款銀行。中央國庫現金管理在商業銀行定期存款初期,存款資金的劃轉采用純債券劃轉的方式,到期存款的償還采用先付款後交付的方式,並將逐步過渡到處理券種的方式。

第十五條資金劃轉完成後,中央國庫現金管理商業銀行的定期存款將在中央國庫庫存表中反映。同時,人民銀行國庫局根據資金實際撥付情況制作存款證明壹式兩份,加蓋印章後報送財政部國庫司,並向財政部國庫司提供《中央國庫現金管理商業銀行定期存款資金明細清單》及電子信息。存款到期,收到本息款項後,中國人民銀行國庫局應書面通知財政部國庫司該存單作廢。

第十六條中標存款銀行應設立“國庫定期存款”壹級會計科目,用於核算中央國庫現金管理的商業銀行定期存款。本科目屬於負債類,吸收中央國庫現金管理商業銀行定期存款時貸記,歸還中央國庫現金管理商業銀行定期存款時借記。

第十七條中標存款行增設“國庫定期存款”科目後,應將會計科目變更情況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中國人民銀行將其納入壹般存款範圍,繳納存款準備金。

第十八條定期存款到期時,采用先支付後交付方式的,中標存款銀行應在到期日下午4: 00前通過支付系統將本息劃入中央國庫,不得組合, 並在支付報文附言欄中註明“歸還中國人民銀行國庫局×××國庫定期存款本金 並向財政部國庫司提供《商業銀行定期存款本息償還中央國庫現金管理明細清單》及電子信息,通知國債公司當日解除質押國債,在國債公司了解延期登記表以外的科目。 采用憑證式支付方式的,支付系統在清算日自動完成資金結算和國債結算,人民銀行國庫局收到存款本息後辦理資金入賬手續,向財政部國庫司提供的文件資料與支付方式後交付壹致。

第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國庫局應管理並制作國庫現金管理臺賬,並將“中央國庫現金管理商業銀行定期存款月報表”、“中央國庫現金管理商業銀行定期存款月報表及其利息收入到期日”及電子信息報送財政部國庫司進行對賬。

第二十條本操作規程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財政部解釋。

第二十壹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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