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壹般原則
(壹)編制的目的
高效有序做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減少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二)編制依據
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意見的通知》,制定本預案。
㈢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因自然因素或人類活動引發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與地質功能相關的地質災害,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處置。
(4)工作原理
預防為主,以人為本。建立健全群測群防機制,最大限度減少突發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統壹領導,分工負責。在各級黨委政府的統壹領導下,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做好突發性地質災害的應急防治工作。
分級管理,以屬地為主。建立和完善與地方人民政府相結合的災害分級管理體系。
二、組織體系和職責
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當發生超過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需要國務院處置的特大地質災害時,國務院可以根據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議,設立臨時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負責特大地質災害應急防治的指揮和部署。
省級人民政府可以參照國務院地質災害應急防治總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結合當地實際,設立相應的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
地質災害或者地質災害險情發生時,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地質災害搶險救災的需要,設立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部。
三。預防和預警機制
(A)預防、預測和預警信息
1.監測、預測和預警系統的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建立以預防為主的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系統,開展地質災害調查,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建設地質災害監測防治網絡和專業監測網絡,形成全國地質災害監測網絡。國務院國土資源、水利、氣象、地震等部門要密切配合,逐步建成與全國防汛監測網、氣象監測網、地震監測網的互聯互通,連接國務院有關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縣(市、區)的地質災害信息系統,及時傳遞地質災害的險情、水情和氣象信息。
2.信息收集和分析
負責地質災害監測的單位應當收集、整理與突發性地質災害預防預警相關的資料和相關信息,預測地質災害的短期和中期趨勢,建立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數據庫,實現部門之間* * *共享。
(2)預防和預警行動
1.編制年度地質災害防治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成員單位,在每年年初根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編制本年度地質災害防治計劃。地質災害防治年度計劃應當標明轄區內主要災害點的分布情況,說明主要災害點的威脅對象和範圍,明確重點防治期,制定具體有效的地質災害防治措施,確定地質災害監測和防治責任人。
2.地質災害檢查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地質災害監測防治和專業監測網絡的作用,開展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加強對地質災害重點區域的監測防治,發現險情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壹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劃定災害危險區域,在危險區域設置警示標誌,確定預警信號和疏散路線。根據險情變化,及時提出應急對策,組織群眾轉移躲避或采取防範措施,情況危急時,強行組織避災疏散。
3.發行“防災理解卡”
為提高群眾防災意識和能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已發現的地質災害危險點和隱患,將群測群防工作落實到具體單位,落實到鄉(鎮)長、村委會負責人,落實到受地質災害隱患威脅的村民,向村民發放涉及地質災害防治的“明白卡”。
4.建立地質災害預報預警系統。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合作,共同開展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並將預報預警結果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並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發布某壹地區可能發生地質災害的預警預報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群防群治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該地區的防災責任人、監測員和群眾;各單位和當地群眾要按照“防災卡”的要求做好防災準備。
(3)地質災害速報系統
1.快速報告的時限要求
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接到本地區特大、特大地質災害報告後,應當在4小時內向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報告,也可以直接向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國土資源部接到特大、特大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報告後,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接到當地中小地質災害報告後,應當在12小時內向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市級人民政府報告,也可以直接向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
2.快速報告的內容
災情速報的內容主要包括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發生的地點和時間、地質災害的類型、災害體的規模、可能的觸發因素和發展趨勢。對於已經發生的地質災害,速報還應包括傷亡和失蹤人數以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地質災害及災害分類
地質災害按危害程度和規模分為四級:(1)特大地質災害和災害(ⅰ級)。
受災害威脅,需要搬遷1萬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1億元以上經濟損失的地質災害,為特別重大地質災害。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地質災害,為特別重大地質災害。
(2)大型地質災害的危險性和災害性(ⅱ級)。
受災害威脅,需要搬遷轉移500人以上1萬人以下,或者潛在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為大型地質災害。
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為大型地質災害。
(3)中型地質災害隱患(ⅲ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人數大於100小於500,或潛在經濟損失大於500萬元小於5000萬元的地質災害為中型地質災害。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為中型地質災害。
(4)小型地質災害的危險性和災害性(ⅳ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人數在1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在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為小型地質災害。
死亡3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654.38+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為小型地質災害。
動詞 (verb的縮寫)應急響應
地質災害應急工作遵循分級響應程序,根據地質災害等級確定相應的應急機構。
(1)特大地質災害和災情應急響應(ⅰ級)
特大地質災害發生的縣(市、區)、市(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防範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應急防範和救災工作。
地質災害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本地區的防災責任人、監測員和群眾,並作出是否轉移群眾和采取應急措施的決定;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誌,確定預警信號和疏散路線,組織群眾轉移躲避或者采取防範措施,根據危險和災害的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緊急情況下強制受威脅群眾躲避和疏散。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防治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和組織財政、建設、交通、水利、民政、氣象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監測,采取緊急措施,防止災害進壹步擴大,避免可能發生的救災。
國土資源部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赴災區指導應急防治工作,並派出專家調查地質災害成因,分析其發展趨勢,指導地方制定應急防治措施。
(2)大型地質災害(ⅱ級)險情、災情應急響應
發生較大規模地質災害的縣(市、區)、市(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
地質災害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本地區的防災責任人、監測員和群眾,並作出是否轉移群眾和采取應急措施的決定;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誌,確定預警信號和疏散路線,組織群眾轉移躲避或者采取防範措施,根據危險和災害的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緊急情況下強制受威脅群眾躲避和疏散。
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和組織財政、建設、交通、水利、民政、氣象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監測,采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進壹步擴大,避免可能發生的救災。
必要時,國土資源部派出工作組,協助地方政府緊急防治地質災害。
(3)中型地質災害應急響應(ⅲ級)
中型地質災害災情較重的縣(市、區)、市(地)人民政府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
地質災害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本地區的防災責任人、監測員和群眾,並作出是否轉移群眾和采取應急措施的決定;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誌,確定預警信號和疏散路線,組織群眾轉移躲避或者采取防範措施,根據危險和災害的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緊急情況下強制受威脅群眾躲避和疏散。
中型地質災害災情應急工作在市(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市(地)應急防治指揮部指揮、協調、組織,交通、水利、民政、氣象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監測,采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進壹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次生人員傷亡。
必要時,災害發生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害現場,協助市(地)人民政府做好地質災害應急工作。
(四)小型地質災害應急響應(ⅳ級)
地質災害災情較小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按照群防群治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相關信息通知地質災害危險點區域內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員和群眾,並作出是否轉移群眾和采取應急措施的決定;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誌,確定預警信號和疏散路線,組織群眾轉移躲避或者采取防範措施,根據危險和災害的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緊急情況下強制受威脅群眾躲避和疏散。
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縣(市、區)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相關部門的專家和人員具體指揮、協調、組織建設、交通、水利、民政、氣象等。,及時趕赴現場,加強監測,采取應急措施,防止災情進壹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
必要時,災害發生地市(地)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害現場,協助縣(市、區)人民政府做好地質災害應急工作。
(5)應急響應結束。
地質災害險情或者災情經專家組排除或者有效控制後,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撤銷劃定的地質災害危險區,應急響應結束。
不及物動詞緊急支援
(壹)應急隊伍、資金、物資和裝備支持
加強地質災害專業應急防災救災隊伍建設,確保災後應急防災救災力量及時到位。專業應急預防救援隊伍、武警部隊、鎮(村、社區)應急救援誌願者組織等。,平時應有針對性地開展應急預防和救援演練,提高應急預防和救援能力。
地質災害應急防災救災費用按《財政應急保障預案》規定執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儲備必要的搶險救災專項物資,用於災民安置、醫療和生活需要。確保緊急救援物資的供應。
(2)溝通和信息傳遞
加強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信息系統建設,充分利用現代通信手段,將有線電話、衛星電話、移動電話、無線電臺和互聯網有機結合,建立全國地質災害應急防治信息網絡,實現部門間信息共享。
(3)應急技術支持
1.地質災害緊急防治專家組
國土資源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分別成立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專家組,為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和應急工作提供技術咨詢服務。
2 .地質災害應急防治科學研究
國土資源部和有關單位要開展地質災害應急防災救災方法和技術研究,開展地質災害應急調查、應急評估、趨勢預測和氣象預報預警技術研究開發。各級政府要加大地質災害預測預警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的力度和投入,同時開展有針對性的應急防災救災演練和培訓。
(4)宣傳和培訓
加強防災減災公共知識的宣傳和培訓,對幹部群眾進行多層次、多方位的地質災害防治知識教育,增強公眾的防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5)信息發布
地質災害和險情的發布按照《國家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執行。
(六)監督檢查
國土資源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對上述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進行有效監督檢查,及時總結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實踐的經驗教訓。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各部門、各單位負責落實相關責任。
七、計劃管理和更新
計劃管理
地質災害可能發生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參照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應急預案要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2)計劃更新
本規劃由國土資源部每年評審壹次,並根據評審結果進行修訂或更新,報國務院批準。
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更新周期最長為5年。
八、責任與獎懲
(1)獎勵
對在地質災害應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需要給予表彰和獎勵的,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2)問責制
對造成地質災害的單位和個人的責任追究,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對在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中失職、瀆職的相關人員,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九。補充條款
(A)術語的定義和描述
地質災害易發區:指具有地質災害發生的地質構造、地形地貌和氣候條件,容易發生地質災害的區域。
地質災害危險區:指有地質災害跡象,明顯可能發生,並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區域或地段。
次生災害:指洪水、爆炸、劇毒和腐蝕性物質泄漏等地質災害對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造成破壞的災害。
生命線設施:指供水、供電、糧油、排水、燃料、熱力系統、通信、交通等城市公共設施。
直接經濟損失:指地質災害和次生災害造成的物質損失,包括建築物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物品和財產的損壞造成的經濟損失,按重新修復的費用計算。它不包括無形財產的損失,如貨幣和證券。
本方案中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二)計劃的實施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註:本計劃啟動日期為65438年6月+10月+2006年3月。
2018八月初,夏日炎炎。當浙江臨海壹所警校的校長正在講述警校的入學條件和未來就業優勢時,突然,幾名警察推門而入,打斷了他熱情的說教。
“現在,還敢擺架子,妳這種人也敢冒充人民警察!現在跟我們走吧!”?壹個警察說完,側身站著,等待校長的反應。
“我們是正規學校。妳有什麽權利逮捕我?我也是警察!”?校長明顯被嚇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