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考試。包括各種聯考,中考,高考,考研,考試等等。
2.資格審查。如教師資格考試、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等職業資格考試。
3.水平測試。包括四六級、軟件水平考試、漢語水平考試以及各種專業技能考試。
4.公考,如國考、省考、事業編制考試等考試。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壹將其適用範圍限定為“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這個刑法中的“法”應該是壹個狹義的概念,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規、規章等廣義的規範性法律文件。
根據考試的目的和內容,我國現行的考試可以分為以下三類:壹是國家教育考試,包括入學考試和水平考試。入學考試包括普通和成人高校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水平考試意在評價考生的知識和能力是否達到壹定水平,包括外語水平考試等。
二是國家工作人員遴選考試,主要包括國家公務員考試和地方公務員考試。
三是資格審查,意在評價應聘者是否具備從事某壹職業的資格或條件。上述考試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者有關行政部門規範性文件設定,並作出詳細規定。
上述考試均不能納入“代替考試罪”的規制範圍,該條款僅適用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規定的考試。
理由如下:首先,增加本罪主要是從維護社會誠信和考試公平的角度出發。如果將該條款適用於所有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設立的考試,則過於寬泛,難以達到良好的社會效果。
其次,國務院正在繼續清理行政審批項目,要逐步取消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準入類職業資格。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準入類職業資格,與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關系不密切,或者不適合其采取職業資格管理的,按程序提交法律法規修正案後予以取消。
可以看出,國務院正在逐步清理和減少不必要的入學資格考試,其改革趨勢是只保留那些以法律法規為依據,與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密切相關的考試,因此合理限制代替考試罪中“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範圍更符合這壹改革趨勢。
再次,刑罰作為調整社會關系的最後手段,應當減少不必要的犯罪認定。與刑法規定的暴力犯罪、經濟犯罪等其他犯罪行為相比,代替考試的社會危害性較小。無論是法律、行政法規還是部門規章,都對考試作弊行為的處罰做出了相關規定,在壹定程度上可以達到處罰的目的。
因此,只有當這種行為的危害性達到壹定程度時,才應受到刑法的規制。在衡量代考的社會危害性時,要綜合考慮考試涉及的地域範圍、是否涉及特殊行業人員的資格等因素,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壹考試。
涉及全國高校招生,此類考試社會關註度高、影響大、覆蓋面廣,如《執業醫師法》,涉及醫療專業人員資格認定,與醫療質量和人民生命健康密切相關。這種考試的重要性和影響非常大,這種考試作弊對社會的危害更大。
另壹方面,這種涉及重要行業人員資格認定的國考,通常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規定,包括《高等教育法》、《公務員法》、《執業醫師法》、《法官法》等。
因此,對該條款中“法”的狹義解釋,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既能確保具有重大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受到懲處,又符合刑法謙抑性原則,充分發揮刑法的教育功能,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二)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的教育考試
我國國家教育考試主要有:入學考試,如高考、中考、考研;水平測試,如漢語水平測試和外語水平測試;還有文憑考試,比如自考,文憑考試。
在能力測試中,大部分是以部門規章和文件為依據的,如國家英語四級和六級考試。國家教委在《關於批準理工科本科和文科本科兩個大學英語教學大綱的通知》中規定,完成大學英語四級和六級學習的學生,要進行統壹的標準測試。
六級考試就是根據這個規定設計的。對於這種考試,不是依法設置的,不應納入代替考試罪的規制範圍。對於入學考試和文憑考試,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是否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入學考試主要包括普通和成人高校入學考試和研究生入學考試。《教育法》第二十壹條規定,國家實行國家教育考試制度。國家教育考試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決定。
教育部頒布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教育考試包括普通、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和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根據上述規定,這三類考試應當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範疇。
文憑考試主要包括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教育畢業生申請學士學位的外語水平考試等。《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壹條規定,國家實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考試合格者,發給相應的學業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
根據這壹規定,高等教育應當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對成人高等教育畢業生申請學士學位的外語水平測試等評價結果作為國家承認學歷、學位的依據考試。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教育考試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並實施,由經批準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擔,面向社會公開統壹舉行,其結果作為招收具有學歷或者取得國家承認的學歷、學位證書的學生的基礎上的考試活動。
需要註意的是,這裏的“統壹舉辦”並不要求“由國家層面統壹組織”,壹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也可以由地方依法組織實施,如高考,既包括全國統壹考試,也包括各省依法組織的考試,但上述條文並未明確規定本案涉及的考試是否為國家教育考試。
新華網:國考制度回歸“簡單”,高考這張“王牌”逐漸卸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