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關貿總協定的大框架下,還有廣泛的國際地方協調。地方協調有兩種類型:壹種是針對特定商品的協調,主要通過國際商品協定或各種雙邊貿易協定;另壹種是某個區域內的協調,主要是通過建立自由貿易區、關稅同盟等區域經濟集團、貿易協定、國際會議等方式。地方協調補充和促進了關貿總協定的整體協調,並與後者形成了系統的國際協調機制。
國際貿易協調機制通過以下方式和手段協調各國的貿易政策和管理措施。
(1)關稅政策的協調
它在國際磋商的基礎上,確定和修改有關國家之間的進口關稅水平,從而達到調整相互貿易關系和貿易地位的目的。關稅協調改變了各國的關稅形成方式,協定關稅越來越取代自主關稅,占據主導地位。關稅協調主要通過改變各國的關稅結構和關稅水平來實現。第壹個變化是使關稅從單壹稅率結構向多元化稅率結構發展。目前,各國普遍以雙重關稅取代單壹關稅。在復式關稅中,自由貿易區和關稅同盟內的最惠國稅率、普惠制稅率、優惠稅和關稅豁免,是通過各種服務的關稅政策協調最終確定的。關稅協調的另壹個作用是降低各國的稅率。這是由於協定稅率在各國關稅中所占比重較大,關貿總協定通過不斷組織關稅減讓談判,進壹步降低了各國的關稅水平。
(2)協調非關稅政策和管理措施
非關稅協調的根本目標是消除國際非關稅貿易壁壘。該地區的貿易壁壘主要建立於20世紀30年代,對世界貿易的發展造成了極大的損害。基於這壹教訓,戰後成立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強調取消進口數量限制、以關稅為唯壹保護手段的原則,試圖通過促進各國對外貿易管制,將非關稅措施轉化為關稅措施。然後通過多邊貿易談判降低關稅,反對全球自由貿易體系。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從肯尼迪回合開始,推動各方就限制非關稅措施進行談判,並達成多項相關協議。但由於難以協調各國利益,關貿總協定不得不放寬對締約方實施上述規則的要求,允許締約方在特殊情況下使用保障條款保護國內市場。此外,《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將有關貨幣儲備、國際收支和外匯安排等非關稅政策的協調交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負責,要求所有締約方加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並與之合作。
區域範圍內非關稅協調的重要意義在於建立經濟壹體化組織。它可以完全消除成員國之間的非關稅壁壘,通過吸收新成員擴大協調範圍。在無法立即解除外匯管制的情況下,壹些國家通過簽署結算和支付協議來擺脫其貿易限制。各國往往采取通過談判建立壹些出口數量控制機制的做法,以避免和取代不協調的單邊進口限制,如協調進出口商行為的多纖維協定和其他國家政府間商品協定,以及自動出口限制協定和有序銷售協定。
(三)協調交易活動的管理措施
這種國際協調主要存在於出口領域,是指幾個國家通過建立原料生產國和出口國組織,簽訂商品協定,統壹規定和調整某壹商品在成員國的交易數量、價格或種類。許多發展中國家采用這種協調方式,主要用於對其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的敏感初級產品的出口管理。壹般來說,發達國家對本國出口產品的幹預較少,但也有出於政治軍事目的或為了實施經濟制裁的聯合出口管制,如巴黎協調委員會的出口管制、發達國家的聯合禁運和封鎖、凍結政府貸款限制本國企業對各國出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