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義國際經濟法
泛指規範國際經濟交往的法律。其範圍包括壹切超越國界、涉及任何經濟利益的關於交易和交換的法律規則和制度,無論交易和交換的主體是國家、國際組織或機構、國有金融機構(如國家中央銀行),還是個人、法人或跨國公司。它也沒有區分國際法和國內法、公法和私法。主張這壹概念的法學家壹般認為,國際經濟法是國際社會中經濟關系和經濟組織的國際法規範和國內法規範的總稱。它們打破了法律部門之間的界限,強調法律部門之間的互動和相互滲透。這個學派的國際經濟法學者特別註重從各種相關法律法規融合的角度來研究實務法律問題,對於實務法律工作者來說更為實用。
從廣義的概念來看,國際經濟法的內容非常廣泛,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關於外國人經濟地位的國內立法和國際法。(2)國際商業交易的私法,包括有關銷售、運輸和貨物合同法、保險法、公司法和海商法。(3)國內有關國際貿易的法律法規,如關稅法律法規、國內稅收法律法規、進出口管制法律法規、外匯管制法律法規、質量和包裝標準等。④有關外國投資的國內立法和國際法,包括外國投資的組織和清算、投資的待遇、保護和擔保(見國際投資法)、國有化和征收、解決投資爭端的方法和適用的法律等。⑤國際法和國際經濟機構關於國際貿易體系、國際貨幣金融體系和國際機構投資體系的法律,如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區域性國際開發銀行(如亞洲開發銀行)、國際商品協定等法律。這些法律是以國際條約的形式制定的,構成國家之間的條約義務,屬於國際公法的範疇,不直接涉及或約束個人。⑥關於區域經濟壹體化的法律,如歐洲經濟統壹法、經濟互助委員會法和安第斯條約組織法。⑦國際稅法,包括稅收管轄範圍和解決雙重征稅的法律(見國際稅法)。
狹義國際經濟法
它是國際公法的壹個特殊部門。國際貿易和經濟交易中涉及的壹切私法問題(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國內法問題(如進出口管理的國內立法)都不屬於國際經濟法的範圍。這個學派更註重國際經濟法理論體系的研究。按照狹義的概念,國際經濟法的範圍和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關於壹國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在其國境外經濟領域的法律地位。②私人對外投資法律制度。(3)國際機構投資法律制度主要涉及世界銀行和區域開發銀行的組織法及其資金來源和運作的法律。④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體系,主要包括國際法關於國際貿易、金融和貨幣關系的原則和規則。《國際貨幣體系法》涉及以下問題: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條款》建立的國際貨幣體系的行為規則、其實施和改革,以及區域貨幣體系。國際貿易法律制度包括《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所體現的原則(如非歧視原則、多邊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普遍和逐步削減關稅、禁止數量配額制度、防止出口貿易競爭原則、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制度所涉及的原則、保障措施制度和豁免實施某項原則等)。).國際商品(初級產品)協定、生產者協會、綜合商品方案、調整不同發展水平國家(即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貿易關系的非互惠優惠原則、禁止限制競爭的商業做法的國際行為守則、消除或減少非關稅貿易壁壘。⑤國際經濟組織和機構法,包括組織結構、決策程序和職能範圍。⑥區域經濟壹體化的法律制度。⑦國際稅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