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服現役滿8年以上不滿16年的,授予銅牌;
2.服現役16年以上不滿30年的,授予銀質獎章;
3.服現役30年以上的,授予金質獎章。
4.退伍軍人不再補發國防服務勛章。
2065438年5月65438日至2065438年5月1日,國防服役獎章只頒發給現役8年以上的人員。
《國防服務獎章頒發條例》規定:服現役滿8年以上不滿16年的,授予銅牌;服現役16年以上不滿30年的,授予銀質獎章;服現役30年以上的,授予金質獎章。
設置這樣的年限,主要是考慮現役服役超過35年的官兵,基本上都是師級以上幹部,大部分服役到退役,所以會授予最高級別的金質獎章。
同時,服役滿10年的官兵壹般為營級幹部或中級士官,服役滿20年的官兵壹般為團級幹部或高級士官。符合這些條件的官兵將被授予相應的銅牌或銀牌。
國防服役勛章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設計制作,於2011年8月起在全軍正式投入使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身份和權益保障法
第五條軍人身份權益保障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以服務軍隊戰鬥力建設為根本宗旨,遵循權利與義務相統壹、物質保障與精神鼓勵相結合、保障水平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原則。
第四條軍人是全社會尊重的職業。國家和社會尊重和優待軍人,保障軍人享有與其職業特點、職責、使命和貢獻相稱的地位和權利,經常開展各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
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和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都有依法保障軍人身份和權益的責任,所有公民都應當依法維護軍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完善軍人榮譽制度,對有突出成績和貢獻的軍人,通過頒發獎章、榮譽稱號、記功、表彰、獎勵和頒發紀念獎章,表彰軍人為國家和人民做出的貢獻和犧牲,給予立功和榮譽表彰。
第二十七條受到立功表彰的軍人享受相應的禮遇和待遇。在執行戰鬥任務中受到立功受獎表彰的士兵,按照高於平時的原則享受禮遇和待遇。
獲得立功和榮譽表彰、執行作戰任務的士兵的姓名和事跡,應當按照規定記入功勛簿、榮譽簿、地方誌等史誌。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
第壹百零三條國防服役獎章授予服現役8年以上的人員,其中,服現役8年以上不滿16年的,授予銅牌;服現役16年以上不滿30年的,授予銀質獎章;服現役30年以上的,授予金質獎章。
第壹百零八條紀念章的對象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工作部門審核上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工作部門審核批準,發布公告,團級以上單位舉行儀式頒發。戰鬥勛章、重大任務勛章、和平任務勛章通常在任務結束後頒發;國防服務獎章和國防邊防獎章通常結合年度獎勵頒發;國防專用紀念章應當在被批準為烈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者確認為因公傷殘後頒發。
頒發國防服務獎章的規定如下:
1.服現役滿8年以上不滿16年的,授予銅牌;
2.服現役16年以上不滿30年的,授予銀質獎章;
3.服現役30年以上的,授予金質獎章。
4.退伍軍人不再補發國防服務勛章。
從18,1年5月起,國防服役勛章只頒發給現役8年以上的人員。
《國防服務獎章頒發條例》規定:服現役滿8年以上不滿16年的,授予銅牌;服現役16年以上不滿30年的,授予銀質獎章;服現役30年以上的,授予金質獎章。
設置這樣的年限,主要是考慮現役服役超過35年的官兵,基本上都是師級以上幹部,大部分服役到退役,所以會授予最高級別的金質獎章。
同時,服役滿10年的官兵壹般為營級幹部或中級士官,服役滿20年的官兵壹般為團級幹部或高級士官。符合這些條件的官兵將被授予相應的銅牌或銀牌。
國防服役勛章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設計制作,並於2011年8月在全軍正式投入使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身份和權益保障法
第五條軍人身份權益保障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以服務軍隊戰鬥力建設為根本宗旨,遵循權利與義務相統壹、物質保障與精神鼓勵相結合、保障水平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原則。
第四條軍人是全社會尊重的職業。國家和社會尊重和優待軍人,保障軍人享有與其職業特點、職責、使命和貢獻相稱的地位和權利,經常開展各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
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和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都有依法保障軍人身份和權益的責任,所有公民都應當依法維護軍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完善軍人榮譽制度,對有突出成績和貢獻的軍人,通過頒發獎章、榮譽稱號、記功、表彰、獎勵和頒發紀念獎章,表彰軍人為國家和人民做出的貢獻和犧牲,給予立功和榮譽表彰。
第二十七條受到立功表彰的軍人享受相應的禮遇和待遇。在執行戰鬥任務中受到立功受獎表彰的士兵,按照高於平時的原則享受禮遇和待遇。
獲得立功和榮譽表彰、執行作戰任務的士兵的姓名和事跡,應當按照規定記入功勛簿、榮譽簿、地方誌等史誌。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
第壹百零三條國防服役獎章授予服現役8年以上的人員,其中,服現役8年以上不滿16年的,授予銅牌;服現役16年以上不滿30年的,授予銀質獎章;服現役30年以上的,授予金質獎章。
第壹百零八條紀念章的對象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工作部門審核上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工作部門審核批準,發布公告,團級以上單位舉行儀式頒發。戰鬥勛章、重大任務勛章、和平任務勛章通常在任務結束後頒發;國防服務獎章和國防邊防獎章通常結合年度獎勵頒發;國防專用紀念章應當在被批準為烈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者確認為因公傷殘後頒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