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次性傷殘津貼:
1,壹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x27個月;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x25個月;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x23個月;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x21個月;
5.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x18個月;
6、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x16個月;
7.七級傷殘=本人工資x13個月;
8.八級傷殘=本人工資x11個月;
9.九級傷殘=本人工資x9個月;
10,十級傷殘=我工資x7個月。
壹至十級殘疾津貼:
1,壹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x 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的X85 %;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的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的X75 %;
1-4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實際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5.五級傷殘:本人工資X70 %;
6.六級殘疾:本人工資x60%。5-6級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在困難時安排工作。
綜上所述,貴州的傷殘等級標準和賠償標準是根據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壹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的。因此,有關方面在計算貴州十級傷殘賠償金額時,應查明相關數據,以確定賠償項目的計算標準。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因工傷殘職工被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壹級傷殘27個月工資,二級傷殘25個月工資,三級傷殘23個月工資,四級傷殘21個月工資;
(2)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85%,三級傷殘為80%,四級傷殘為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止發放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在傷殘津貼的基礎上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因工致殘的職工被鑒定為五級或者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是:本人工資五級傷殘18個月,六級傷殘16個月;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如果難以安排工作,雇主將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由用人單位為其繳納按規定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補足差額。
經職工本人提議,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條
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13個月,八級傷殘11個月,九級傷殘9個月,十級傷殘7個月;
(二)勞動就業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就業合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