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大常委會頒布
頒布日期:19971203
實施日期:19971203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辦法》已經湖北
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於1997年2月3日召開。
通過,現予公布。
章節名稱的全文
第壹條為了規範廣告活動,促進廣告業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廣告在社會中的作用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積極作用,保護消費者和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代理機構。
布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針
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廣告經營活動的單位。
和個人。
本辦法所稱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者承擔費用,通過報紙。
出版物、廣播、電視、電影、印刷品、霓虹燈等媒體或形式直接或間接介紹。
他們銷售的商品或服務的商業廣告。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全省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城市
州、縣(區)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廣告活動。
動起來監督管理。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
逐步推行廣告代理制,為廣告業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第五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益廣告管理規定。
排;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每年應當設計、制作、發布壹定數量的公益廣告。
告訴我。
第六條廣告內容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七條廣告中使用的圖像、語言、漢語拼音和計量單位應當壹致。
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廣告不得在整體設計、文字、標語、解說、音樂等方面模仿他人。
廣告誤導消費者。
第八條除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外,下列廣告應當清晰、易懂、完整。
列明有關事宜:
(壹)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有優惠和利潤的廣告,應當標明優惠。
利益和優惠的期限、範圍和金額;
(二)用贈品推銷商品和提供服務的廣告是有限制的、有限度的。
應註明贈與的總額和期限;
(三)帶有促銷設備專用配件的廣告,還應當註明必須購買該設備。
配件和價格;
(四)推廣種子、苗木的廣告,應當標明適宜種植、養殖的地理範圍。
和條件;
(五)推廣技術的廣告應當標明技術鑒定部門的名稱和鑒定時間;
(六)郵購廣告、信息廣告、技術轉讓廣告應在顯著位置標明。
寫明廣告主的真實姓名、詳細地址和聯系時間。郵購商品廣告還應
註明收到匯款後發送郵購商品的時限;
(七)廣告中使用科學發明等科研成果應當準確、適當,並註明。
地點。
第九條推廣設備、種子、苗木和技術的廣告不得含有分析、預測的內容。
利用該設備生產的產品、種子、苗木和技術的市場供求情況和經濟效果。
以及欺騙性包收購生產產品的承諾。
法律法規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和服務,不得設計、制作、發布。
廣告。
第十條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調查、采訪等形式發布廣告。
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標明廣告字樣,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
,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第十壹條醫療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二)宣傳治愈率、有效率及其他診療效果;
(三)利用醫學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患者。
證明的名稱和圖像;
(四)涉及藥品和制劑。
第十二條從事下列廣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廣告經營登記:
(壹)從事廣告經營活動或者舉辦文學、藝術、體育、展覽、評選等活動。
涉及臨時性廣告業務的;
(二)設置和發布戶外廣告,或者設置廣告顯示屏;
(三)從事平面廣告活動;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辦理廣告登記手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4月20日。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廣告經營資格年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年度
檢查合格的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廣告活動。
合同必須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壹制作的廣告合同示範文本。
第十五條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配備廣告審查員,負責廣告發布。
來復習內容。
廣告審查員應當持有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廣告審查員資格證書》。
“,可以從事廣告評論。
第十六條經批準的廣告,除廣播外,不得廣播廣告批準文號,
其他應當同時公布廣告批準文號;印刷廣告應當在顯著位置印制批準文件。
號碼、打印機名稱和地址。
第十七條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建立廣告檔案管理制度,單
獨立設置廣告會計賬簿,使用廣告業專用發票。
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戶外廣告的組織管理,推廣戶外廣告。
講述行業健康發展,美化城市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發展總體規劃,組織工商、城建和交通。
交通、公安、國土等部門制定戶外廣告設置的具體規劃。具體規劃由同級人民
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實施。
第十九條發布戶外廣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事先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
有關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作出答復;同意成立,由地方
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登記後,可在批準的地段或建築物內設置。
戶外廣告應當整潔、安全、美觀。
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在有效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
掩蓋,破壞。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的,必須事先告知廣告經營者,並
根據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建設戶外廣告設施需要占用場地或者建築物的,由建設單位或者
申請人應當征得場地和建築物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同意,並繳納場地費或者建築物使用費。
占用費。場地費和建築物占用費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取。
與省物價、財政、城建部門協商制定,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除法律法規規定和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國。
告訴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收取費用。
第二十壹條印刷廣告的承印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查驗委托人提供的資料。
有關文件應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內容和數量印制。
張貼印刷品廣告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範圍和場所內進行,不得
損害市容。
第二十二條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廣告,發布前必須經省。
行政主管部門審查;醫療、化妝品、農(林)作物種子、種苗、保健食品。
產品廣告發布前應當經縣級以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未經審計的批準
準,不得發布。
食品和酒類廣告的內容必須符合衛生許可事項。
第二十三條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廣告發布前的內容進行審查。
管理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審查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廣告內容,廣告發布者不得修改;發現壹個錯誤
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要求重新審查。
第二十四條經批準的廣告,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不得發布廣告。
廣告發布前,申請人應當將廣告審查決定等文件和資料的副本送交廣告審查機構。
該機關的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該備案廣告違反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通知廣告審查機關重新審查。
第二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廣告活動時,可以做到以下幾點
行使下列權力:
(壹)按照規定程序詢問被檢查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
和利害關系人,並要求其提供與廣告行為有關的證明材料或者其他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廣告活動有關的合同、賬冊、單據、文件和記錄。
和其他信息;
(三)復制與廣告活動有關的廣告作品。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工商
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分別進行處理。
罰款:
(壹)違反第七條第壹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或停止出版;
(二)違反第七條第二款、第九條和第十二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或者
停止廣告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八條、第十壹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責令停止出版或
公開更正的,沒收廣告費用,可以並處廣告費用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第十壹條規定,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廣告業務;
(四)違反第十三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的,責令限期申報或改正;超過
逾期未申報或者未改正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壹條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責令印刷者停止印刷,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付款。
第二十八條廣告違法行為當事人阻礙執法檢查,拒絕或者拖延提供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有關信息和情況負責,或者對故意提供虛假信息和情況的行為負責。
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廣告主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
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而設計、制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
連帶責任;社會組織或者其他組織在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
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構成犯罪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廣告審查機關對違法廣告內容作出審查批準決定的,負有直接責任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部門依法決定
法律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廣告審查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
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壹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
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
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應用中的問題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