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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商品交易市場秩序,加強對商品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商品交易市場(以下簡稱市場),是指有固定的交易場所和設施,若幹經營者進入市場經營,對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進行集中、公開交易的場所。第三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辦市場,在市場內從事商品交易、中介服務活動、市場服務和市場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規劃市場,指導市場建設。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市場進行登記註冊、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

公安、稅務、物價、質量技術監督、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市場的監督檢查工作。第五條市場商品交易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

市場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六條市場規劃必須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市場布局和建設應當遵循科學選址和方便群眾的原則。

市場規劃由各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由編制城市規劃的單位綜合協調,按規定報經批準後組織實施。第七條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糧、油、肉、菜、副食品市場的,應當按照規劃給予重建或者就近重建。第二章市場的開放第八條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可以開放市場。

開辦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市場選址符合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和市場布局總體規劃;

(二)有與開辦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場地和設施;

(三)有與開放市場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市場名稱核準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市場名稱登記管理參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執行。第十條申請市場名稱核準登記,必須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壹)申請登記表;

(二)市場可行性報告;

(三)房地產權證或者場地使用證明;

(四)市場開辦者的主體資格證明和市場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五)開辦市場的資金證明;

(六)市場布局設計圖;

(七)聯合開辦市場的聯合協議;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第十壹條市場名稱核準登記後,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預售條件的市場,可以進行招商引資,出租市場攤位和商鋪。第十二條市場開辦者必須憑建築工程驗收合格證和消防驗收合格證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市場登記,領取市場登記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不予註冊的,應當說明理由。

取得市場登記證後,方可開辦市場。第十三條市場改建、擴建、改建、合並、搬遷、關閉、撤銷或其他重要變更,市場經營者必須提前30天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第十四條市場登記證實行年檢制度,市場經營者應當在原登記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年檢報告及相關材料,並申辦年檢。第十五條市場經營者應當設立市場服務管理機構或者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市場服務管理機構管理市場。第十六條市場開辦者或者市場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市場情況,向經營者和消費者提供下列服務:

(壹)在市場內設立投訴點,接受投訴並及時轉交有關單位;

(二)提供市場信息;

(3)設置合法合格的復檢計量器具;

(四)為設立郵政、通信、金融、保險、交通等服務設施提供條件。第十七條市場經營者或者市場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負責市場內經營、安全、消防等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改造,確保相關設備處於完好狀態;

(二)按規定建立治安、消防、計劃生育、環境衛生等制度;

(三)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制止經營者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和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四)遵守有關市場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

(五)開展有關法律和政策的宣傳,組織經營者開展文明經營活動,做好市場商品交易的統計工作;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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