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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村務公開條例(2014修訂)

第壹條為了規範村務公開,加強農村基層民主建設,保障村民對村務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促進村民自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時間、形式、程序和標準,將涉及村民切身利益、本村經濟社會發展以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進行公示,接受村民監督。第三條村務公開應當遵循合法、全面、真實、及時、規範的原則,實行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公開,保障村民的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第四條村民委員會主席是村務公開的主要責任人。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壹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村務公開工作。開展村務公開工作,補貼資金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務公開的組織、指導和協調工作。

監察、公安、司法行政、財政、國土資源、農業、林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審計、信訪、衛生和計劃生育、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村務公開工作。第六條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指導村民委員會完善村務公開規章制度,監督村民委員會履行村務公開職責,指導村民委員會解決村民對村務公開的異議,對村民委員會成員和監督委員會成員進行業務培訓,加強村民村務公開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第七條村務公開包括:

(壹)村民自治章程、議事規則、村規民約由本村制定。

(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執行情況:

1.村民委員會的年度工作報告,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審議和執行情況,村莊規劃及其實施計劃的執行情況;

2 .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待遇補貼,本村其他村務管理人員的聘用、解聘和補貼;

3.村興辦公益事業壹事壹議籌資籌勞方案、工程承包方案、工程資金使用和工程建設方案。

(三)村財務收支、債權債務以及村民委員會參與的訴訟、仲裁。

(四)村集體資產、資金和資源的處置和管理:

1.集體經濟項目的設立、招標、合同訂立、履行和變更以及村集體經濟收益的使用;

2.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灘塗的承包經營、征用、安置標準、補償標準、收益和用途,歸還土地的位置、範圍、面積和用途,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出讓、出租、轉讓、轉租、抵押)和土地收益情況;

3.宅基地的分配。

(五)依法選舉、推選、罷免、辭職和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監督委員會成員、村長和村民代表;對村民委員會成員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的審計和民主評議。

(六)政府撥付和接受的社會捐贈的救災、補助等資金、物資及其管理和使用,以及本村的公共服務:

1.救災救濟、社會捐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養、殘疾人保障、孤兒保障、優撫撫恤、農村醫療救助等專項資金的數額、分配和使用情況;

2.農業補貼、扶貧開發、危房改造等強農惠農富農補貼和配套資金補貼;

3.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領取養老待遇,享受政府資助的特殊困難群體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並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領取政府老年津貼,納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撥付範圍;

4.計劃生育政策和殯葬政策的執行情況;

5.為居住在本村的非戶籍人員和本村勞動力培訓就業提供服務。

(七)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八)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第八條依照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應當公開的事項,涉及工作目標落實的,應當每年公布壹次;涉及財政、集體經濟、政府專項資金的事項,應當每月公開;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重大決策和村民普遍關心的事項應當及時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定期公開的村務,應當在每年結束後15日內、每月結束後10日內公布;及時公開的村務,應當自公開事項發生之日起五日內公布;遇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公布的,應當及時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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