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安全基礎管理薄弱是當前國有重點煤礦安全生產中的突出問題。從總體上看,國有重點煤礦的安全管理是基礎的、有經驗的,但由於體制、結構、市場等諸多因素的變化,基礎安全管理已不適應甚至出現滑坡。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有的企業領導思想不了解,不重視安全生產,不落實安全責任制;技術管理、現場管理、設備管理弱化,勞動組織管理松弛,合同管理較為普遍;安全投入不足,工作質量、工程質量和材料設備質量達不到安全標準要求;規章制度執行不嚴格,“三違”現象時有發生;缺乏團隊培訓,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等。必須把加強安全基礎管理放在重要位置,抓住關鍵和薄弱環節,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改變上述不良局面。(三)全面貫徹“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在煤礦生產過程中,必須始終把安全放在第壹位。堅持生產必須安全,沒有安全堅決不生產;堅持抓基層,打牢基礎,把安全工作的重點放在工地、區隊、班組上;堅持標本兼治,重在治本,既下大力氣解決當前影響安全的突出問題,又研究影響煤礦安全的深層次問題,著力推進治本之策;堅持當前和長遠相統壹,既要抓當前薄弱環節,治理整改安全隱患,又要全面把握安全生產“五要素”,建立長效機制,實現長治久安。
(4)工作目標:堅決遏制壹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別重大事故,力爭2007年國有重點煤礦重大瓦斯事故比2005年下降25%以上,百萬噸煤炭產量死亡率比2005年下降20%以上,降至0.8以下。產量600萬噸以上煤礦率先達到國際水平,百萬噸死亡率降至0.5以下,安全形勢穩步好轉;到2010年,煤炭生產百萬噸死亡率比2005年下降30%以上,降至0.7以下,安全形勢明顯好轉。
(5)主要任務: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大投入,加強技術管理和現場管理,不斷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加強安全教育培訓,重點加強區隊、班組建設,全面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技術素質;深入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建設本質安全型礦井,把國有重點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提高到壹個新水平。機構和制度(六)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實施。認真學習貫徹《安全生產法》、《煤炭法》、《礦山安全法》、《職業病防治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決定》、《特別規定》等壹系列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加大宣傳教育力度,普及安全生產法律知識,提高全體職工的法律素質。
(七)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煤礦企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建立安全管理機構,配齊安全管理人員。煤礦“壹通三防”、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防突、電氣設備防爆、水文地質等安全管理工作,必須明確專人負責。企業內部應當派駐安全管理機構。派駐各礦的安全管理機構由集團公司直接領導。企業內部安全管理機構在檢查中發現“三違”或安全隱患的,有權進行經濟處罰,有權停產整頓,有權按照有關規定建議撤換礦長及相關管理人員,並應定期向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煤礦安全情況。企業必須接受政府安全監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
(八)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生產責任制;
2?安全會議系統;
3?安全目標管理體系;
4?安全投入保障體系;
5?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體系;
6?安全教育和培訓制度;
7?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制度;
8?安全監督檢查制度;
9?安全技術審批制度;
10?采礦設備使用管理制度;
11?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系統;
12?事故應急救援系統;
13?安全與經濟利益掛鉤的制度;
14?入井人員管理制度;
15?安全報告系統;
16?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
17?安全運行管理制度;
18?企業認為需要制定的其他制度。
(九)依法查處失職瀆職和違法違紀行為。煤礦工人必須嚴格遵守紀律和法律。煤礦企業負責人和各級管理者必須嚴格履行法律賦予的安全管理職責。有必要建立和實施舉報獎勵制度。對群眾舉報的違法違紀、失職瀆職行為,壹經查實,將依法依紀嚴肅處理。同時獎勵舉報人。(十)強化企業安全生產第壹責任人的責任。企業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產的第壹責任人。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定安全規劃、安全目標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使企業的安全與發展同步規劃、同步部署、同步推進;建立企業內部安全指標考核體系,落實各級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完善安全管理機構,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充實安全管理人員,加強企業內部安全管理;充分提取和有效使用安全費用,保證必要的安全投入,控制和消除事故隱患;組織制定安全技術培訓、考核方案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依法辦理保險;建立以安全為重點的幹部考核制度,將安全績效作為管理人員晉升和獎勵的重要因素;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十壹)建立並嚴格執行各崗位安全責任制。要建立各級管理人員和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部門業務安全責任制和各工種安全崗位責任制,明確企業各級管理人員和各崗位員工在安全生產中的責任,分級管理,層層落實。
(十二)落實新建、改建、擴建礦井安全管理責任。建設項目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嚴禁盲目追求規模和速度,嚴禁邊建設邊生產。實施煤礦井下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嚴格控制建井隊伍資質等級,杜絕地下工程轉包,禁止出租、出借資質證書。地下工程嚴禁使用與資質不符的施工隊伍。嚴禁將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建設工程發包給無防突專業技術和設備的隊伍。安全管理方面,實行屬地管理,事故統計在施工單位。發生事故,應根據情況嚴肅追究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責任,也應查明設計、監理、評估單位和機構的相關責任。異地辦礦,誰辦礦誰負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十三)明確改制、破產和重組礦井的安全管理責任。破產重組國有重點煤礦要按照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必須分管安全的原則,分管安全;收購兼並地方中小煤礦,由收購單位負責安全。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對股份制煤礦的安全負責;無論什麽形式,安全管理都要統壹標準,明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十四)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的跟蹤評估。建立安全生產跟蹤考核制度,考核結果與經濟效益掛鉤。企業負責人與安全掛鉤的年薪占結構性薪酬總額的比例不得低於30%。獎勵安全表現好的單位和個人。實行井下崗位安全責任津貼和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五、加強和改進安全技術管理
(十五)完善以總工程師為核心的技術管理體系。總工程師全面負責技術工作,負責“壹通三防”工作的技術管理。必須建立由總工程師直接管理的科研、設計、地質測量、生產技術和“壹通三防”等技術部門和機構,負責技術管理的實施。集團公司任命各礦總工程師和公司技術管理部門負責人,必須征得總工程師同意;總工程師負責巷道布置、采掘部署、生產系統調整、技術規範、標準和措施的制定以及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的推廣應用等重大技術問題的決策。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制定安全技術措施使用方案。采礦、采掘、機械、運輸、通訊、安監、地質調查等基層單位必須配備專職技術人員,負責現場安全技術措施的制定和實施。
(十六)建立和完善安全技術開發機制。煤礦企業集團要逐步建立安全科研機構,配備足夠的科研人員,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要配備專門的瓦斯治理科研人員。確定安全研究項目,保證安全研究經費。制定激勵制度,鼓勵企業職工和科技人員開展技術研究和創新活動,促進科技創新和先進科技成果在安全生產中的廣泛應用。
(十七)研究解決安全生產的技術問題。企業應根據安全生產的實際情況,與科研、地質、高校、設計、協會等機構合作,對安全生產過程中遇到的技術問題進行科學研究。對災害嚴重、經專家論證現有技術條件難以保證安全的煤層,應停止開采。
(十八)加強現場技術管理。礦總工程師應定期組織審定技術措施、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增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組織對在用安全設備、儀器、儀表的定期檢驗。堅持單項工程專項編制辦法。技術人員必須動態掌握施工環境的變化,及時修改和補充措施。對於重要的技術工作,如巷道貫通、系統調整、瓦斯排放、盲巷治理、火區解封等。,必須成立壹個由總工程師負責的技術協調管理小組,加強現場協調和指揮。要嚴格管理技術資料檔案,準確及時標註圖紙資料,完善技術資料檔案,妥善保管記錄礦山開采情況和隱患的技術資料和周邊小煤礦開采技術資料。
(十九)嚴格執行“壹通三防”技術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好礦井瓦斯等級、煤塵爆炸性和自燃傾向性的鑒定認可工作。為提高單位產量,采用放頂煤開采技術,增加采煤工作面數量,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必須組織技術論證,必須在通風系統可靠,保證瓦斯、火災、煤塵防治技術的前提下實施。嚴禁超通風量生產。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采區必須配備專用回風巷,采煤工作面瓦斯抽排尾巷的設置必須符合規定,掘進巷道必須按規定形成獨立的通風系統。為保證通風設施的質量,應從巷道設計上優化礦井通風系統。高瓦斯礦井和突出礦井必須“先抽後采”,達到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保證采掘工作面在正常配風條件下瓦斯不超標。在完善防塵系統的基礎上,加強采煤機、掘進機、運輸轉載點內外噴霧等自動噴霧的使用,推廣煤體註水技術,從源頭上控制粉塵。瓦斯監控系統必須按標準建立,要有專職管理隊伍,有專人維護,定期檢查,確保其真正發揮作用。
(二十)加強礦井水害防治。要摸清礦區水文地質條件,定期組織對礦區及其周邊積水情況的調查,加強預測預報。要完善相關水文圖紙資料,宣傳技術預測成果,讓員工了解水情水患,掌握防範措施。堅持“遇有疑問,先探後挖”的原則,制定和完善防治水措施,配備足夠的防治水設備,制定防治水應急預案,確保有效防治洪水。(二十壹)加強煤礦管理人員現場指揮。加強集團公司和礦井的調度指揮系統,確保指揮暢通、及時、有力。應為各級管理人員下井做好準備。集團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每月至少下井3次,安全生產系統領導每月至少下井6次,其他領導每月至少下井3次。煤礦黨委書記、礦長每月下井不少於10次,安全生產系統領導每月下井不少於15次,其他領導每月下井不少於6次。煤礦每班至少要有壹名副總工程師以上管理人員帶班下井,深入重點區域和關鍵環節,及時發現和消除隱患;區隊經理必須和工人壹樣;生產系統管理人員重點巡視檢查,抓重點、抓關鍵、抓細節,針對薄弱環節,杜絕死角。加強夜班現場指揮。定期公布煤礦領導和管理人員下井情況,接受群眾監督。
(二十二)加強基層班組建設。重點加強區隊、班組建設,把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措施詳細落實到班組。要提高班組長素質,結合企業實際制定班組長崗位標準,將班組長崗位工作經歷納入煤礦各級管理人員選拔的基本前提。建立以安全為核心的班組考核標準,規範班前活動程序,每班進行考核。煤礦企業集團每年召開壹次安全生產隊伍建設工作會議。
(二十三)嚴格按照規定的定員、定額、指標組織生產。嚴格執行定期循環作業,嚴禁違反定額標準組織生產。在采掘壹線逐步實行“四班六小時工作制”,嚴格控制加班加點。嚴禁同壹區域多個單位違章作業和多頭指揮。實行特殊崗位現場交接制度,交接時嚴禁兩班交叉在現場工作。
(二十四)加強設備管理。嚴把設備安全準入關。定期對在用設備進行檢修、維護、保養和檢測,確保安全有效。加快裝備更新,嚴禁超期服役。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機電設備。杜絕電氣爆炸。
(二十五)有效制止煤礦“三違”行為。建立健全井下人員崗位責任考核制度,所有操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操作規程,履行崗位責任,遵守勞動紀律。要制定能有效制止“三違”現象的處罰和教育條例,嚴肅查處“三違”。(二十六)多渠道籌措安全生產費用。在維護、折舊等費用正常提取的前提下,各煤礦企業必須按規定足額提取安全費用。安全費用不足的,按照字[2005]168號文件規定,提高標準並報有關部門和機構備案。各企業要用好上述資金、稅後利潤和自有資金,多渠道籌集資金,加大安全投入,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償還安全債務的具體方案,抓好落實,力爭在兩年內(2007年底前)償還安全債務。要建立安全持續的投入機制,切實做到不欠新賬。
(二十七)加強安全費用管理。提取的安全費用必須用於安全生產,重點用於“壹通三防”和重大水患防治,確保穩定可靠的通風系統、先進的瓦斯抽采設備和工藝、完善有效的防火、防塵和監控系統、防治水工程和設備到位,推廣先進適用的技術、設備和工藝。安全費用必須專款專用。對提取不足、挪用安全費用、投入不足的行為要追究責任。
(二十八)認真排查和整改安全隱患。礦山隱患分類管理,定期調查、處理和報告。制定員工舉報隱患的激勵措施。礦長應當組織實施隱患排查活動,明確隱患整改的時限和質量要求。對發現的隱患要分類分級,制定措施,確保“項目、資金、設備材料、責任人、進度”落實。對存在《特別規定》所列重大隱患的礦井,要停產整頓,對存在重大隱患三個月內仍生產兩次以上的礦井,吊銷礦長安全資格證書,五年內不得重新頒發。(二十九)加大煤礦人才培養力度。開展校企合作,采取委托培養、設立定向獎學金、償還助學貸款、提高就業效益等措施,培養采礦、礦建、通風、機電、地質、測量等煤礦專業學生,同時培養技術工人,解決人才短缺問題。選派有基層工作經驗、熱愛礦業、有壹定文化基礎的基層管理者和先進模範人物到高校脫產學習,培養後備人才。
(30)加強安全培訓。煤礦企業和生產礦井必須建立符合安全生產管理要求的培訓基地,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加強培訓師資隊伍建設,規範培訓教材。培養計劃、機構、基地、經費、教材、人員、考核、檔案、制度都要“落實”。積極推動以區隊、隊為單位,成建制進行培訓。完善煤礦安全活動日,結合生產實際,提高活動效果。要建立培訓檔案,嚴格考核,不合格的不準上崗,特別要加強對農民工的培訓。煤礦企業應定期組織崗位培訓和技術競賽活動。
(三十壹)開展安全警示教育。確定國家煤礦安全生產警示教育基地。重點產煤省(區、市)根據情況確定了若幹個重點礦區安全警示教育基地。經常組織警示教育活動,警示員工吸取事故教訓,促進安全工作。
(三十二)嚴格安全管理人員準入。新任命的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安監部主任必須具有煤礦安全生產專業大專以上學歷,並在煤礦工作3年以上;礦長還必須具有2年以上生產(機電)、技術、安全等副職工作經歷。處級煤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有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並從事煤礦井下工作2年以上。他們必須經過正式訓練並通過考試才能服役。現任管理人員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必須在2年內調整到位。剛畢業的大專、中專學生,至少應在生產壹線鍛煉過1年,才能從事技術和管理工作。
(三十三)盡快招收學員,三年內到位。從事井下工作的新工人必須至少接受1年的技校正規教育,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上崗後要與老工人簽訂至少壹年的壹對壹師徒合同,充分發揮老工人技能的“傳、幫、帶”作用。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並接受有資質的培訓機構的正規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三十四)加強勞動用工管理,規範勞動用工行為。招用勞動者(含農民工)必須按規定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就業備案手續,完成崗前培訓,並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禁止在生產礦井井下使用“包工頭隊”。(三十五)積極推進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對作業現場進行精細化管理,制定各崗位、各單項工程的質量標準,班組長、安全員、質檢員每班根據標準對作業現場、崗位工作質量進行考核,做到動態達標。制定質量與經濟效益掛鉤的措施,實行重獎重罰。嚴把毫米質量關,杜絕劣質工程。企業每季度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
(三十六)建設“本質安全型”礦井。通過規範制度、科學管理、采用先進技術,實現人、機、環境的高度和諧統壹,提高安全保障水平,逐步實現煤礦企業本質安全。學習和推廣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管理經驗,建立和完善職業安全健康體系。各煤礦企業要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基礎好、管理水平高的礦井;生產礦井要選擇基礎設施好、設備先進、管理水平高的采掘工作面,進行試點,總結經驗,不斷推廣。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積極開展職業病防治。
(三十七)建立煤礦安全應急救援體系。所有煤礦企業都必須建立專職應急救援隊伍,確保資金投入。要制定各類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經常開展演練。要加強應急預案宣傳和應急救援教育,宣傳應急救援流程,普及事故災難預防、避險、報警、自救互救知識。(三十八)充分發揮企業黨組織在安全生產中的重要作用。要充分發揮企業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切實保證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在企業落實。要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在加強安全生產中體現共產黨員的先進性。要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關心職工生活。要把安全生產納入黨組織的日常工作,定期召開黨委會議,研究安全生產問題。
(39)充分發揮各級企業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的優勢,開展務實、有特色、有效、多樣的群眾性安全文化活動。吉吉組織“安康杯”活動,廣泛開展家庭教育活動;充分發揮工會在安全生產中的監督作用,特別是群眾監督員在煤礦安全中的作用;組織開展“人人都是安全員”、“安全社區”等活動,營造濃厚的安全文化氛圍。
(四十)充分發揮職工代表大會的作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要全心全意依靠廣大職工搞好煤礦安全生產,實行安全生產礦井公開,定期組織職工代表安全檢查、安全監督等活動。要督促企業依法為員工辦理工傷、養老、醫療、失業等保險,積極參加意外傷害保險。認真檢查和處理群眾的安全舉報,接受員工提出的安全建議。要教育員工遵守規章制度和紀律,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訓,賦予井下員工以下十項權利:(1)班組長不下井,工人有不下井的權利;如果工頭提前下井,工人有權提前下井;如果安全隱患沒有被調查,工人有權不工作;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工人有權不執行;沒有安全措施,工人有權不開工;未經班前安全學習,工人有權不下井;工人有權不經“三位壹體”(班長、安全員、瓦斯檢查員)安全檢查不開工;如果監控系統安裝不當,運行不正常,工人有權不開工;沒有完全合格的勞動保護和防護設備,工人有權不下井;避災路線沒有標註,工人有不下井的權利。煤礦不得以上述理由克扣工資或者辭退職工。
(四十壹)大力宣傳先進的安全文化理念。強化安全意識,規範安全行為,提高安全措施的執行力。積極借鑒和吸收國內外優秀企業的安全文化理念,推動企業安全文化建設的創新發展。做好企業電視、報紙、網站的安全專欄,讓安全知識和文化傳遍全礦,進社區,深入人心。(42)加強宏觀政策支持。選擇災害嚴重的代表性礦區建立“產、學、研”國家聯合研究基地,研究煤與瓦斯突出機理與預測、瓦斯抽采技術、采空火區探測與治理、沖擊地壓、軟巖支護、地下水防治、放頂煤開采、深井開采等重大技術問題。制定有效政策措施,加大煤礦專業人才培養力度。推進結構調整,建設大型煤炭生產基地,淘汰規模小、生產力水平低、不安全等落後產能,支持大型煤礦企業收購、兼並、重組、改造小煤礦。完善煤炭成本核算方法,充分核算安全成本、資源成本、環境成本和轉換成本,逐步將煤炭開采的外部成本內部化。煤炭資源稅費以儲量為基礎征收,並與回采率掛鉤,以加大經濟調控力度。規範和推進煤炭資源整合。制定政策鼓勵煤礦瓦斯抽采。控制基建規模,防止產能過剩,保持煤炭經濟健康運行。在安全生產領域引入商業保險。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
(四十三)加強政府和職能部門監管。政府作為安全監管的責任主體,要依法加強監管,督促職能部門嚴格依法行政,嚴格規範煤礦企業的生產行為。同時,要加強對國有重點煤礦周邊小煤礦開采行為的監督檢查。職能部門對超層越界開采的小煤礦要及時啟動關閉程序,依法關閉。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加大監察執法力度,嚴格查處各類違法行為。對壹年內發生壹次死亡10人以上或兩起壹次死亡3至9人事故的礦長,吊銷其礦長資格證和安全資格證,5年內不得頒發;對壹年內發生壹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兩次死亡10至29人事故的集團公司總經理、壹次死亡50人以上或者兩次死亡30至49人事故的集團公司董事長,吊銷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三年內不得頒發;依法追究事故責任人的責任。省級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可以根據情況制定更嚴格的規定。對於重大未遂傷亡事故,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將研究制定具體的事故報告和責任追究辦法。加強對國有重點煤礦企業領導班子經營業績的考核,要把安全生產作為壹項重要內容。
(44)加強社會監督。要加強正面宣傳引導,加大宣傳報道力度,在全社會營造關愛煤炭行業、煤炭礦區和煤礦工人的良好氛圍。定期公布安全生產周期超過1000天的井下礦井,授予相應的榮譽稱號。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經驗交流,適時召開全國班組建設工作會議,每年組織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評選命名,抓好本質安全型礦井試點,召開安全文化建設座談會,培育樹立先進典型,打造企業學習交流平臺。典型事故案例和嚴重違法違紀行為要在媒體上曝光,接受社會監督。
(四十五)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要根據指導意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意見。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根據中央煤礦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意見。本指導意見所稱國有重點煤礦包括:中央管理的煤礦和國有或國有控股省級煤礦管理的煤礦;所謂集團公司,是指直接管理煤礦的集團公司或礦務局。對其他形式集團公司的要求,由各產煤省(區、市)在制定地方具體意見時規定。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將本指導意見及時轉發至轄區內國有重點煤礦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