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
第三條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以下內容:
(壹)國家行政機關或者國家授權的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對社會、經濟、技術和自然資源進行管理或者監督而收取的費用;
(二)事業單位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省政府規章向社會提供服務收取的費用;
(三)以收費形式或者以存款、保證金等形式收取費用的方式籌集資金。;
(四)非技術貿易機構收取的技術轉讓費、咨詢費、服務費和培訓費;
(五)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通過有償轉讓技術資料和舉辦展覽、組織培訓、開展技術咨詢等有償服務活動收取的費用;
(六)其他應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範圍的收費;
(七)經營者利用場所、設施、技術、知識和勞務向消費者提供服務的結算價格和收費標準。
第四條各級政府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規定,加強對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領導,充分發揮物價、財政部門的監督管理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對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遵循統壹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事業和經營性收費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負責宣傳和貫徹有關收費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審批或審核權限範圍內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
(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收費監督檢查,並依法處理違法行為。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預算外資金管理的規定,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管理,對行政事業性收費預算外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
各級政府監察部門負責對違反收費政策並有重大影響的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作出行政處分決定。
各級政府其他主管部門負責在本系統內貫徹執行有關行政、事業性和經營性收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督促所屬收費單位正確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
第六條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設立和收費標準的制定必須以國家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章為依據。在本市範圍內,確需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向同級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報上級價格、財政部門批準後實施。嚴禁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制定收費標準。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在職責範圍內辦理公務,不得收費(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也不得將職責範圍內的行政工作移交給下屬事業單位進行有償服務收費。
第七條符合《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的經營範圍的收費項目,由市物價局審核後,報市政府批準。行政事業性收費和重要收費,由市物價局會同市財政局審核,並經市政府同意後,按程序報省政府審批。
第八條行政收費實行中央和省級審批。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按照《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規定的程序報批。公共服務收費的規定,由市本級審核,由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定。重要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制定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得擅自擴大收費範圍和提高收費標準。
第九條行政機關或者授權機構應當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省政府規章,批準頒發證書、照片、圖書、卡片或者開展人員培訓、考試、競賽等。財政部門未撥款的,可以收取生產費和培訓費、考試費、競賽費。收費標準以證件、照片、圖書、卡片的制作成本為依據,按照費用的計算方法由市物價局核定,不得變相收取管理費和手續費。業務主管部門自行出具的證明、照片、書籍、卡片等不準收費。培訓、考試、競賽費用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則,按有關程序報市物價局審批,未經批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條收費部門和單位需要設立或變更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或標準的,必須向審批機關提出具體方案,並附以下資料:
(壹)收費項目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文件;
(二)上級政府或部門開展工作的正式文件;
(三)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計算方案,包括收費成本的構成、收支預算數據和預算分配等。
第十壹條經營性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三種管理形式。
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經營性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制定或者調整收費標準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報批。
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經營性收費標準,應當以合理的成本、稅收和利潤為基礎,兼顧消費者的承受能力。必要時舉行價格聽證會。
經營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物價部門要加強管理和監督。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性收費和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經營性收費,實行收費許可證制度。
收費許可證是依法收費的法律憑證。《收費許可證》由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發放,每三年發放壹次,按規定收取費用。
收費許可證由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每年驗證壹次。經檢定合格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加蓋年度檢定印章後,方可繼續使用。年審費按規定收取。
第十三條收費單位應當在實施收費20日前,向同級物價部門申請辦理《收費許可證》;收費單位變更名稱、增減收費項目、調整收費標準或者收費範圍的,應當在批準後20日內持批準文件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支付單位和個人應當實行支付登記卡制度。收費時,收費單位必須持有收費許可證、收費員證和物價部門出具的收費審批通知書,並使用財政、稅務部門印制的有效票據。凡證件、賬冊、票證不符合規定的,繳費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繳費。
第十五條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監制的統壹票據,經營性收費必須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統壹票據。行政事業單位和經營性收費單位申領票據,應持有《收費許可證》,並按規定繳納票據費。
第十六條各種行政收入應視為國家財政收入,逐步納入預算管理。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收到的款項應當作為同級財政的預算收入,按照征收部門的行政隸屬關系上繳同級國庫。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應作為預算外資金管理,存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七條實行明碼標價公示制度。凡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必須在新聞媒體上公示,並在政務公開或辦理場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收費項目和標準,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非法收費:
(壹)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或者制定收費標準的;
(二)未申領《收費許可證》而被批準收費的;
(三)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或者調整收費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辦理變更或註銷手續繼續收費的;
(五)未按規定進行年審,繼續收費的;
(六)不實施管理行為或者不提供服務而收費的;
(七)不使用規定的票據收費或者擅自擴大票據適用範圍的;
(八)未按規定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
(九)其他非法收費。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物價局負責解釋,其中涉及項目、票據和預算外資金管理的,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壹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