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不能從兩種史料的大體可靠性來判斷哪種史料是真實的,只能從邏輯和史料來判斷哪種觀點更合理。
羅馬共和國的歷史就是戰爭和階級鬥爭的歷史。公元前451年,《十二銅表法》的頒布,是平民階級對貴族階級的第壹次勝利。此後,階級沖突以各種形式爆發,導致了布匿戰爭前長期的經濟和政治混亂。但是,正如馬基雅維利所認為的,階級鬥爭是建設性的鬥爭,派系鬥爭是破壞性的鬥爭。羅馬長期的階級鬥爭,使得法律、政治、軍事制度越來越完善,使得共和國越來越團結強大。債務奴隸制的改革本質上也是階級鬥爭的產物,是為了保護平民中窮人的權益。“只要債務人發誓說他無力償還債務,這條法律就允許他割讓財產以保全他的人身自由;到目前為止,已經廢除了因貸款未還而迅速查封和償還債務的規則,還規定除非經過陪審員的審判,否則不得將羅馬公民作為奴隸帶走。”(蒙森《羅馬史》第二卷第三章)
分析債務奴隸制改革的時間合理性,需要結合過去兩個世紀的階級鬥爭和戰爭來討論。327-304年,羅馬處於第二次薩摩亞戰爭中期,列維和瓦羅都認為改革在這個時期。如果說列維的說法比較可信的話,也就是說,第二次薩摩亞戰爭開始後的第二年,羅馬進行了債務奴隸制的改革,我認為這是不符合客觀規律的。比如公元前210年,也就是第二次布匿戰爭中期,羅馬面臨嚴重的軍事資源危機,30個拉丁殖民地中有12個拒絕提供新兵。由於漢尼拔對意大利南部的大肆蹂躪,青壯年人口銳減,意大利農業遭受毀滅性打擊,以至於羅馬元老院不得不請求托勒密四世向羅馬供應糧食。我舉這個例子是為了說明,壹場持久的、大規模的戰爭,最困難的時期不會是戰爭的開始(我說的“困難”,不是指戰鬥的困難或敵人的實力,而是指士兵、物資等戰爭資源的匱乏),而是在戰爭的中後期,當戰爭進行到壹定程度,雙方都會面臨戰爭資源的枯竭。這個時候,統治階級就會試圖發掘戰爭的資源,更容易推動有利於此的改革。所以326年的說法從這個角度來說是站不住腳的,313年更符合這種情況。在經歷了321年的Kaudium恥辱之後,羅馬人被迫與薩摩亞人締結了壹個非常可恥的和平條約。在維持了六年的和約後,羅馬在315年繼續戰爭。然而羅馬人接連敗北,羅馬在坎帕尼亞的地位岌岌可危,甚至威脅到大陸。314年,羅馬人力挽狂瀾,取得壹系列勝利。到365,438+03年,正如265,438+00年壹樣,雖然羅馬人堅守陣地,但是羅馬的戰爭資源消耗是巨大的。此時債務奴隸制改革的阻力較小,更符合實際需要,因此更合理。有沒有什麽條件可以讓326年的說法滿足上述要求?第壹次薩摩亞戰爭發生在343年至341年,時間短,規模小,與第二次薩摩亞戰爭間隔時間長。換句話說,326年,羅馬有足夠的戰爭資源維持戰爭。
我們來分析壹下365,438+02年阿皮亞·克勞迪斯的改革。我認為是365,438+03年的改革為365,438+02年的改革奠定了基礎。巡官克勞迪斯進行了大膽的改革。“在檢查人員中,他是第壹個檢查長老名單的人,還加上了獲得自由的奴隸的兒子。”這種做法引起了元老院的激烈反抗,執政官拒絕承認克勞迪斯新任命的長老。為了應對元老院的抵制,克勞迪斯實施了另壹項改革措施:“每個公民都有權加入任何部落,並在他想去的地方登記他的財產。”(科瓦列夫《古羅馬史》第八章)這壹改革削弱了保守農村的優越性,但與早期羅馬公社的農業性質過於矛盾,所以直到304年才被批準。此外,克勞迪斯還修建了羅馬在軍事和政治意義上的第壹條“大道”,名為“阿皮亞大道”,最初連接羅馬和卡普亞,後來到達布林迪西。我們來分析壹下克勞迪斯的改革和建設。第壹,為什麽克勞迪斯有勇氣和力量去審查元老院的名單?監督人有權審查參議院的名單。然而,在克勞迪斯之前,沒有壹個監督者敢於改革元老院。他敢於改革,必然有政治前提和社會基礎。我認為正是由於313年廢除了民間債務奴隸制,釋放了債務奴隸,才為克勞迪亞斯的改革提供了政治前提和社會基礎。由於羅馬在313年批準了債務奴隸制的改革,克勞迪亞斯很可能在313年借改革之勢借機繼續改革。我們要註意的是,他賦予了獲得自由的奴隸的兒子進入元老院的政治權利,這與廢除債務奴隸制密切相關。很明顯,債務奴隸制給了平民中的窮人更多的權利,而克勞迪斯的改革也有同樣的效果,讓人覺得克勞迪斯可能是在延續313的改革。在執政官和元老院不同意改革的情況下,克勞迪斯能夠與之抗衡,並試圖改變傳統的部落分配原則。沒有313打下的社會基礎支撐他,他很難做到這壹點。如果債務奴隸制的改革發生在公元前313年,為克勞迪亞斯的改革贏得了大量平民的選票,解放了奴隸;如果發生在326年,雖然改革效果和313年壹樣,但是時間跨度太大,不會對312年的改革產生明顯影響。順便說壹句,自從314年羅馬人在與薩摩亞人的戰爭中堅守陣地後,他們開始向坎帕尼亞推進,這可以解釋為什麽克勞迪亞斯在312年修建了“阿皮亞”大道。
為了證明不同時期法律的關聯性,也就是證明債務奴隸制改革和克勞狄斯改革的關系不是偶然的,我們來看壹下339年的Publi Uus Perot定律。皮羅進行了三次改革,這三次改革對後來的改革非常重要,是平民階級和貴族階級鬥爭的壹次重大勝利。第壹,重復了449年,民事判決具有壹般法律的效力;二是改變了參議院批準人大決議的程序。今後,平民議會所做的決定不再需要參議院的批準,參議院的批準只具有形式上的效力;第三,兩個監察員中的壹個必須從平民中選出。顯然,Publi Uus Perot為隨後365,438+03年和365,438+02年的改革奠定了非常重要的基礎。總結壹下,就是明確了人大決議的效力和老百姓對監察專員的投票權。
事實上,格拉古兄弟之前歷史上頒布的所有法律之間都有壹定的相關性,因為無論這些法律如何變化,其本質都是平民階級和貴族階級鬥爭的產物。正是這壹本質解釋了365,438+03和365,438+02兩次改革的關系,即古羅馬的債務奴隸制改革更有可能發生在365,438+03,瓦羅的記載更可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