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時期:13種食物不能吃。中國的食品安全監管歷史悠久。周朝的《禮記》記載了關於糧食交易的規定。當時的糧食貿易主要以農產品的采摘和捕撈為主,所以非常註重農產品的成熟度。當時規定嚴禁未成熟的水果進入市場。
中國傳統的食品安全思想形成於春秋戰國時期。孔子是中國歷史上第壹個系統提出食品安全概念的人。他在《論語》裏?《艱難時世·新興》講的是“十三不吃”的道理。“食物又舊又不新鮮,魚和肉都腐爛了,所以妳不能吃。食物的顏色變了,不能吃了。味道變了,不能吃了。烹飪不當,不能吃。妳不能吃不新鮮的東西。肉沒切方,不能吃。調料放的不合適,不能吃。桌子上有很多肉,但不要吃得比米飯和面粉多。酒量不限,但不能醉。市場上買的肉幹不吃。每餐壹定要有姜,但不要吃太多。”
與此相對應,中國另壹種底層社會的食品安全觀念“不幹凈,吃了沒病”,同樣由來已久。“井裏蛤蟆醬裏的蛆”、“爛果不難吃”等觀念長期流傳,導致食品安全意識淡薄。這兩個概念千百年來壹直黏在壹起,各有各的生存土壤。壹方面,“貨真價實”是中國古代重要的商業倫理之壹;另壹方面,小商販、小販往往不遵守市場規則,制假售假,食品監管體系也相應發展起來。
漢代,隨著經濟的發展和食品品種的豐富,假冒偽劣食品越來越多,嚴重影響了居民的身體健康。漢代《二年律令》明確規定,肉類因腐敗變質等因素可能中毒,應盡早焚毀,否則肇事者及相關官員將受到懲罰。
唐代是我國食品安全監管比較全面和成熟的時期。不僅制度完備,法律詳細,懲罰措施嚴厲。《唐律疏議》中明確規定,故意將毒肉給予或者出售給他人,致使他人中毒的,處壹年有期徒刑;造成他人中毒死亡的,處以絞刑;如果他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食用了未被焚燒的有害食物而導致死亡,食物的主人應以過失殺人罪論處,通過賠償獲得減刑;如果別人吃了偷來的肉,中毒而死,食品老板也要承擔責任,必須用棍子打90,以懲罰他沒有按時銷毀有毒的肉。
唐朝的朝廷也有壹套專門的食品安全法。唐朝六經?根據內關宮內務府的記載,朝廷設置了專門的監管機構(上實局)和監管官員。法律規定,如果不潔之物混入宮廷食品,責任人將被流放兩年;普通人不得隨便出入皇家廚房,隨便出入者必受懲罰;如果不小心把有毒的藥物和其他東西誤帶給廚師,就會被吊死。
宋朝:行會監督制假售假。宋代,經濟空前繁榮。在《東京夢中華》、《水滸傳》等文學作品中,可以看到對街上餐館、攤販的描寫。壹些不法分子為了牟取暴利,往往在食品中加入沙子或水來增加重量,有的制假售假。為了加強監管,宋代將商人組織成“行會”,按行業類別進行登記。商品質量也是由各個公會把關,公會會長是擔保人,負責評估商品的精細程度和價格。
除了行會檢查之外,宋朝的法律嚴厲懲罰腐敗變質食物的銷售。宋刑法規定,如果賣肉者無意中出售變質的肉,致使買肉者食用後中毒,剩下的肉應迅速燒掉。不按規定燒,棍子打90。如果賣肉的人明明知道肉變質了,還想賣給別人,就要流放壹年;任何造成他人死亡的人將被處以絞刑。
宋代的茶葉貿易比較發達,造假者很多。到了宋代,* * *采用了“開湯評”來辨別真假。宋徽宗和趙霽在《大觀茶經》中記載了這種勘驗方法。專業監督官員現場制茶,觀察茶葉的色、味、形、雜質。如果發現摻假,後果不堪設想。
清朝:嚴格的檢查和抽查制度清朝的食品安全監管是中國歷史上最發達、最科學的時期,我們現在的很多食品安全措施都是借鑒了清朝的做法。清代茶葉市場繁榮,也是制假最為集中的地區。面對這種情況,* * *制定了相應的措施。首先是發放牌照,謹防假冒。* * *向茶商發放“營業執照”和“註冊商標”,並授予出口權。* * *委派專門官員對茶葉質量進行抽查,甚至茶葉的包裝與品牌名稱不符,都會受到處罰。
自光緒二十四年(1898)以來,我國茶葉對外貿易大增,加強了對茶葉的質量監管。如果外商來買茶,* * *會抽查產品,主要是開水泡茶和化驗。壹旦發現產品有問題,該批次茶葉全部沒收。清末,主管部門還制定了茶葉質量標準。有實物標準樣品作為對照,讓廠家加工有依據;對於賣茶的商家,會對樣品進行審核檢測,符合標準就放行,否則會被扣留、沒收或焚燒。
壹般來說,唐宋時期及以前,因食品安全而犯罪的人,往往會受到嚴懲,甚至掉腦袋。法律主要處理的是人,然後是賣的產品。明清以後,法律將重心轉向問題產品,對人的懲罰力度減弱,體現了執法的科學化和人性化,但不利於從源頭上起到遏制和震懾的效果。
歐美:擴大權威,防止扯皮。和中國古代壹樣,歐洲各國歷史上食品造假猖獗。中世紀的英國,面粉摻石膏、肉類變質、非法添加酒等問題層出不窮。1860年,英國議會通過了新的食品法。由於缺乏有效的食品檢驗手段,食品安全問題長期存在。歐洲食品安全監管逐漸成熟是現代的事情。
19世紀中後期美國食品安全醜聞頻發。牛奶摻水,咖啡摻碳,那時候很常見。更有甚者,牛奶加甲醛,肉加硫酸,黃油加硼砂防腐蝕。壹些骯臟的食品加工廠把腐肉變成香腸。從65438年到0906年,美國國會通過了以食品安全為目標的食品藥品法和肉類檢驗法。但這兩部法律沒有規定食品標準,讓商家鉆了空子。在制作食品時,食品供應商可以隨意添加原料,然後給它們起壹個特殊的名字。從65438年到0938年,美國國會制定了《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案》,擴大了食品監管部門的權力。此後,食品安全相關法律以此法為基本框架,同時擴大了執法者的權限,防止執法不嚴和部門間扯皮,極大地杜絕了食品安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