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古代如何預防職務犯罪

古代如何預防職務犯罪

親愛的百度用戶,妳好!

?歡迎來到百度。我知道!很高興為妳解答!?

縱觀中國古代的朝代更替,官員職務犯罪壹直是朝代更替的重要原因。因此,每個朝代都建立了許多管理官員的法律制度,對預防職務犯罪有著豐富的手段和經驗。筆者試圖對我國古代預防職務犯罪的法律進行梳理和分析,以期為當前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提供借鑒。

壹、中國古代預防職務犯罪的對策

改進立法並嚴懲官員

現代資產階級刑法的鼻祖貝卡利亞認為,刑罰的目的不僅僅是為了報復犯罪分子,也不是為了消滅已經犯下的罪行。他說:“我們看到,懲罰的目的既不是摧毀和折磨壹個感知者,也不是消除已經犯下的罪行。”然後他明確肯定和主張刑罰的預防功能。他認為“懲罰的目的只是為了防止罪犯再次侵害公民,並警告他人不要重蹈覆轍。”中國學術界壹般說,刑罰的直接目的是懲罰犯罪,根本目的是預防犯罪。

中國古代也有“刑是用來除刑的,刑是用來成事的”的說法

聲明。

早在堯舜時期就有“以物受賄,侵欲尊奢”的說法,在夏朝就有了關於貪汙賄賂罪的規定。《左傳》引用夏樹的話說:“不省人事,墨跡未幹,做賊殺人,臯陶也受罰。”其中“貪以失官為墨”,犯此罪者嚴懲不貸。商朝在《尚書& # 8226;易迅給官員的失職下了定義,認為官員放縱三種不良風氣(巫術、淫穢、失序)就是腐敗和失職。西周時期,司法官員受賄枉法有壹個“五錯”,即所謂“唯官、唯對立、唯內、唯財、唯來”,其中“唯財、唯來”就是收錢、接受委托。夏商周時期職務犯罪的認定和處罰,對鞏固奴隸主的統治起到了重要作用,為春秋戰國時期的爭霸和秦漢時期的職務犯罪立法奠定了基礎。

商鞅改法為律令,並借鑒律學經典制定秦律。秦二世死後,漢律繼承了秦律的內容並做了壹些改革。從睡虎地秦墓竹簡中可以看出,出現過失準、失刑、禁錮、無能、不公、官員見之不舉等諸多罪行。漢代在文書管理、邊防管理、審判活動等方面進壹步發展並作出詳細規定。

到隋唐時期,中國古代職務犯罪立法繼續發展,基本定型。《唐律疏議》中有這樣壹句話:“在律法中,只有六種顏色的‘被汙’:?

強盜,小偷,收錢枉法,不收錢枉法,坐牢,受賄。從外表看,所有的文章都把這六件贓物視為犯罪。"

之後各朝代的職務犯罪立法仍有發展,但基本上是以唐律為基礎。比如明代的“視唐為簡為核”,我就不壹壹贅述了。

除了立法之外,筆者認為中國古代有重刑治吏的傳統。首先是重判。秦代有“得財者,必以城為都”之說,漢代則規定“守盜者,十金棄城”,“貪贓枉法,守縣官財物者,必以盜之,其令後答罪者,必棄城”。棄市是公開處決,暴露屍街。甚至在比較寬容的唐朝,唐律規定,作為負有領導、掌管或主持某項工作責任的官員,要受金錢枉法的“十五鐐銬”,而普通人的盜竊,哪怕是五十鐐銬,也只是朝貢。到了明朝末年,刑罰種類達到了恐怖的頂峰,比如年死、挑筋、剝草等等。第二種是寬恕和監禁。自唐代以來,對於收受賄賂、內部偷盜等嚴重腐敗行為,就有了“赦原”的規定。,自宋代以來多次使用。所謂徒刑,是中國古代禁止犯罪官員及其親友終身為官的制度,屬於資格刑,是剝奪罪犯的政治權利。從漢代到隋代,監禁是作為贓物犯罪的附加刑而存在的。《晉律》規定,官員貪汙罪不成立,即使赦免,仍要終身監禁,20年不等。有時候被囚禁的人即使被解除也不能享受和平民壹樣的權利,不能在首都生活。唐代沒有監禁,但有類似的免除官員職務的法律,其調整範圍不僅限於貪汙賄賂犯罪,而是擴展到官員犯罪的各個方面。後來的朝代把監禁改為從不使用。比如元朝,成宗皇帝曾經寫過壹封信“今後因事收錢,要依法懲處,違者不用...再犯就再也不用了。”

?由此可見,中國古代對官員職務犯罪的立法細致,追究嚴厲,犯罪成本高,以此來震懾官員犯罪。

?(二)重視對官員的道德教育和考察。

德治是中國古代的治國理論,長期以來被視為正統思想,是儒家倡導的道德規範。其內涵是通過道德教育和影響人,在心理上對人進行改造,使人產生好感,知道榮辱。德治大致可以追溯到周朝的“明德慎刑”和“以德治國,以德治刑”。發展於漢代以董仲舒為首的儒家法律運動;確定在唐朝,唐律明確規定了“德為政教之本,刑為政教之用”的政策,從此得到了尊重。德治最重要的壹點,就是要求統治集團以身作則,註重修身養性,勤勤懇懇,充分發揮道德教育的作用。所以歷代都很重視對官員的道德教育和考察。

夏商周奴隸制時期,選官以宗法世襲為主。春秋戰國時期,由於爭霸的需要,各國開始註重真才實學。比如秦開始根據軍事功績授予爵位。漢代封建大壹統穩定發展時期,在選官制度上逐漸形成了考察、錄用、考試的推薦制度。其中,考察是官員、列侯、郡守等官員通過考察向朝廷推薦品德高尚、才能出眾的人才,並通過考核授予官職。主要有孝順、賢淑、書生等。從科目設置可以看出,我們在選拔時重視官員的道德修養。但隨著舉薦制度的發展,最終被舉薦的人往往不是品德和才能高尚的人,而是出身名門的人,於是出現了“秀才不知書,孝父分居”的現象。由於推薦制度的發展,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選官是以家世和德才為標準的。為了消除以前選官制度的弊端,隋朝以來,絕大多數官員都通過科舉考試,這是中國古代選官制度成熟的標誌。雖然是科舉,但對官員的道德考察還是很看重的。以喪為例。漢代有壹些罪名,如“三年不為父母服務者,不得投票”,唐代有“乞官”、“放官求官”等罪名。

?(三)通過監督制度預防職務犯罪

加強監察機構和監察制度的建設也是中國統治者鞏固封建專制的重要措施。他們精心制定了壹套完整嚴密的監督制度,在壹定意義上改善了官員管理,促進了經濟社會發展。夏季的至日、春秋戰國時期是行政監督的萌芽時期。到了先秦時期,不僅建立了監察機構,而且非常重視對貪官的檢舉。比如商鞅變法的壹個重要措施就是重賞漢奸,對犯法而不提的官員嚴懲不貸,但不僅要為漢奸本人開脫,還要重賞。隋唐兩朝成熟,封建監察制度相當完備,形成了禦史監察制度和諫議制度。唐朝設立了壹個法庭,下設壹個廟堂法庭和壹個禦史臺法庭,各司其職。明代改禦史臺為都察院,設十三處監察禦史,設六部監察中央六部,以省檢署為地方監察機構。但由於臺臺分離,往往導致相互牽制甚至對抗,監管功能因內耗而弱化。到清代,六科劃歸都察院,科道合壹,地方監察制度沿襲明制,實現了監察機構前所未有的完整統壹。

?孟德斯鳩說:“從事物的本質來看,要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制約權力。”通過設立監督機構來制約權力的做法,在今天的反腐敗鬥爭和預防職務犯罪中仍有借鑒意義。

(4)收集對政治和寫作的意見

?所謂采風,就是統治者派專人在民間收集四方善惡風俗。通過收集風,統治者可以清楚地觀察政府,勤政廉政。收集民歌實際上是壹種社會調查活動。采風始於西周,目的是觀察風俗政治。前者是觀察民情、風俗習慣,後者是通過民情觀察統治者的德行。

漢代流傳的最早的《詩經》和樂府詩,是通過收集當時的民歌流傳下來的。

寫信通常是指臣民向皇帝提交報告、匯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申訴冤情或檢舉違法犯罪的行為。相傳堯舜為防止政令失誤,先後設立“敬入善”、“鼓敢諫”、“木能謗”,聽取臣民對政務的建議和批評。周朝亦步亦趨,設立了“陸鼓”和“龍石”,魏晉則設立了“鄧文鼓”。唐朝武則天時期,甚至還有壹個大使院,寫在朝堂外,讓天下人議論。這可以說是今天信訪制度的前身。此後,王朝還繼承了預開發制度,允許平民書寫和講述。清朝甚至規定各部門不得扣留平民寫書,違者“全家受罰”。

采風察政,是統治者從上到下主動深入民間,了解民意;另壹方面,人民自下而上向統治者發出自己的聲音。兩者的有機結合對於預防職務犯罪具有重要意義。?

二、對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的啟示

中國古代預防職務犯罪的法律規定是壹份珍貴的歷史遺產。本文也試圖找出對今天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有哪些可借鑒之處,但筆者認為首先要看到其固有的歷史階級局限性。法律體現了統治階級的意誌,所以即使嚴苛的立法貫穿了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仍然無法根除職務犯罪,最終導致王朝的覆滅。其次,我國歷史上出現的所謂“太平盛世”,如“興武”、“治貞觀”、“康幹盛世”,都與當時的法制密不可分。我們應該充分重視歷史經驗和教訓,以史為鑒,取其精華,去其糟粕。

?(壹)完善立法,加大對職務犯罪的打擊力度。

我國現行刑法自1997年制定以來,歷經八次修改,形成了較為完備的懲治職務犯罪的立法體系。但與1000多年前的《唐律》相比,在許多方面仍存在不足:(1)涉及的範圍。我國現行刑法采用列舉的方式規定職務犯罪,導致內容不夠全面,難以滿足當前反腐倡廉的需要。另壹方面,唐律涵蓋面廣,內容細致,幾乎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甚至官員對借用所轄之人的財物也有具體規定。(2)在法律地位和法律結構方面。現行刑法對職務犯罪的規定集中在第八章和第九章;而主要規定在《唐律》中的官職制度,排在名例和衛禁之後,即刑法總則和皇帝、國家安危之後,可見地位之高,統治者之重視。(3)在量刑上。《唐律》中的量刑明顯重於我國現行刑法,對壹些現在不認為是犯罪的行為規定了刑罰,比如無故曠工。如前所述,懲罰的目的只是為了防止犯罪分子再次侵害公民,警示他人不要重蹈覆轍。筆者也不認可法律的嚴苛,但如果犯罪成本太低,就很難達到懲罰的目的。考慮到職務犯罪的增加趨勢,我們不得不考慮對職務犯罪的量刑規定是否適當。檢察機關不是立法機關,但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應當發出自己的聲音,推動立法的完善,從而更好地履行法律監督職能,預防職務犯罪。

完善立法後,更重要的是執法。中國古代對職務犯罪的量刑立法在今天看來過於嚴厲,但其嚴查職務犯罪的思想值得借鑒。由於權力的膨脹和私人觀念的影響,職務犯罪的發生在當前是不可避免的,需要通過嚴厲的查處來增加行為人職務犯罪的機會成本,同時增加對他人的震懾以提高警惕性。檢察機關必須堅持有腐必反、有腐必懲、有亂必治的原則。要始終堅持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發揮預防作用,維護人民利益。

?(二)發展預防文化,加強公務員道德教育。

?在新的歷史時期,職務犯罪的內因主要是個人思想道德滑坡和個人欲望放縱。如果壹個人的思想、道德、修養很高,即使被賦予再多的權力,也會自覺抵制各種非法利益的誘惑。另壹方面,那些參與職務犯罪的人總是忽視思想教育,放松自己的改造和學習。他們在酒、美的事物、美的誘惑面前,尤其是在巨大的物質和經濟利益的驅使下,往往失去理性,走向職務犯罪的道路。因此,加強公務員的道德教育尤為重要。

文化是行為的先導,中國古代的德治思想能夠強化官員的道德水平,這與儒家文化的傳播密切相關。正是通過全社會的文化影響,不斷明示和暗示官員加強自身的道德建設,從而達到從源頭上預防職務犯罪的效果。預防文化之所以被命名為文化,是因為它不同於以往的檢察預防。檢察預防主要運用法制教育預防職務犯罪,檢察預防文化運用哲學、政治、經濟、藝術、社會道德倫理等幾乎綜合的歷史文化力量,提升具有特殊權力的人的思想,消除犯罪觀念,根除犯罪觀念的思想根源。

在當前反腐敗形勢不容樂觀的情況下,檢察機關不應局限於過去的檢察預防模式,而應主動引領和組織檢察官和社會各界人才建設和發展預防文化,以激發全社會預防職務犯罪的熱情,潤物細無聲地加強公務人員的思想道德教育, 在社會上形成以廉潔為榮的氛圍,對腐敗造成巨大的社會心理壓力,從而促進公務人員形成良好的廉政修養和生活方式。

?(3)擴大檢察監督範圍,建設高素質的預防隊伍。

細看中國古代的監察制度,監察並不僅限於對下級官員的自上而下的監察。從秦漢到清末,在中央權力機構中,時宇等官員監督從皇帝到數百名官員,不分職位高低。比如清代設十三倉監,崇文門左右監,主要是履行督促同級官員的職責。監督的範圍也比今天的檢察機關廣得多,甚至允許“謠言炸人”。檢察機關的懲防是監督。在打擊職務犯罪的同時,註重關口前移,充分發揮預防工作的主動性,延伸檢察觸角,創新理論、機制、措施,努力實現預防工作的專業化、制度化、社會化、現代化。預防部門要加強與紀檢監察、審計和相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的協調配合,建立健全檢察機關與相關部門懲治和預防腐敗協作機制,促進各方力量整合和工作銜接,形成預防工作合力;要探索建立與行政執法、紀檢監察、審計、公安、法院等職能部門的信息傳遞機制,實現信息資源交換共享,增強預防工作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為了保證監察機構的清廉高效,中國古代監察官員的選拔非常嚴格,有時甚至由皇帝親自選舉。宋代規定沒有兩郡令不得擔任禦史,以保證禦史具有實際行政經驗,更好地行使監督權。這對我們今天建設壹支高素質的檢察預防隊伍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首先,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的監督者,要保證自身的廉潔,這就需要在檢察機關內部進行持續的廉潔教育,形成廉潔文化。其次是專業化建設,這在面對日新月異的高智商、高科技手段的職務犯罪面前顯得尤為重要。要根據預防工作的特點,加大業務培訓、業務競賽和崗位培訓的力度,提高預防工作隊伍的整體素質。

?(4)關註民意和民聲。

中國自古以來就有人民積極參與反腐敗的優良傳統。根據國家社科規劃“我國懲治和預防腐敗重大對策研究”課題組公布的數字,已經查處的大案要案中,有60% ~ 70%是通過群眾舉報發現的,群眾參與對預防職務犯罪非常重要。因此,檢察機關除了接待信訪之外,更應該重視輿論的聲音。同時,根據第27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截至2月底,我國網民規模已達4.57億,手機網民規模達3.03億。在這個互聯網飛速發展的時代,可以預見,互聯網將成為人們表達意見和訴求的最重要渠道。檢察機關要充分認識互聯網發展帶來的深刻影響,切實加強新形勢下預防職務犯罪網絡信息的收集、研判和處置,拓寬了解社情民意的渠道,充分發揮廣大人民群眾在反腐倡廉建設中的積極作用,不斷推進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第三,結論

?通過對中國古代預防職務犯罪對策的梳理和分析,得出了壹些對檢察機關更好地履行檢察職能的啟示。值得註意的是,中國古代的職務犯罪預防基本上都是在皇帝是最高統治者的前提下進行的。預防職務犯罪的各種對策是相互聯系的,很難簡單地分開。由此看來,筆者提出的啟示也是相互關聯、不可分割的:完善立法與擴大檢察監督範圍密不可分,加強對職務犯罪的打擊力度也與提高檢察預防隊伍素質、註重輿論導向密切相關。發展壹種預防文化可以在行使檢察職能的整個過程中更具包容性。

?這個解決方案就是由謝提供的友誼!如有不足之處,請見諒。希望這個回答對妳有幫助!幫助別人不容易,期待您的采納。在此感謝!下次見!!!

  • 上一篇:工程質量管理的基礎是什麽?
  • 下一篇: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