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設立的公司具有法律意義上的獨立商事主體地位,具有獨立的財產和人格,與公司的股東和管理人員相隔離。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的組織,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公司法》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和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擁有獨立的財產是公司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物質保障,是其獨立人格的突出表現。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制度,在民營企業家及其家族和公司之間建立了壹道“防火墻”。壹般情況下,企業債務不會影響民營企業家及其家庭,民營企業家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但由於中國幾乎所有的民營企業家都是白手起家,普遍面臨註冊資本不足、賬目混亂等問題。此外,許多股東和管理人員都有家庭成員,缺乏獨立的公司財產意識形態,導致公司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造成“揭開公司的面紗”。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使企業家的個人和家庭財產面臨風險。
出資是股東法定的、約定的義務。在公司設立過程中,股東應當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如果股東違反了法定的、約定的出資義務,不僅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還要承擔壹定的法律責任。在公司設立階段,股東非法出資的具體形式如下:
1.不適當履行出資義務。出資時間、出資方式或出資手續不符合規定,包括遲繳出資和瑕疵出資。
2.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僅履行部分出資義務,未按規定數額足額繳納出資,包括貨幣出資不足,實物投資、工業產權等非貨幣出資的價值明顯低於公司章程確定的價格。
3.根本不履行出資義務。股東根本沒有出資,包括拒絕出資、不出資、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
在公司經營過程中,公司人格和股東人格的混淆是指公司和股東人格的混淆,公司和股東之間的財產邊界非常模糊,造成股東是公司或者公司是股東的情況,導致無法區分債務主體是公司還是股東。公司與股東之間的矛盾使公司失去了獨立承擔債務的基礎。在公司運營階段,股東與公司的矛盾具體表現為:
1.股東濫用權利,導致股東和公司混淆。指股東公司互不分割,股東挪用公司資產。濫用法人獨立地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
2.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導致關聯公司混亂。是指公司與股東之間的混淆,關聯公司之間的混淆,損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的清算和註銷必須履行法律行為和程序。公司清算和註銷違法的,即使已經註銷,公司也可以要求股東承擔賠償責任。清算撤銷違法性的具體表現如下:
1.股東不履行清算義務,致使公司主要財產、帳冊、文件等遭受損失。,不能進行清算,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公司未清算或虛假清算的,股東將註銷登記,給債權人造成損失,股東也要承擔清償公司債務的責任。
3.公司解散後,股東惡意處分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債權人有權向股東主張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4.清算組未依法履行通知、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清償債務,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5.公司自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成立清算組,造成公司財產貶值、滅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在所造成的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6.清算組成員進行清算時,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其他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後強調了民營企業家在企業的設立、發展和清算階段面臨無限連帶責任的風險。對於股東的連帶責任風險,壹是嚴格遵守法律關於出資、經營、清算的規定,二是利用信托、保險等金融工具將個人或家庭資產與企業財產嚴格隔離,或者完全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