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學習、工作、生活中,大家壹定都接觸過證明,證明是持有人用來證明自己身份、經歷或者某件事情真實性的壹種憑證。證明中需要註意哪些問題?以下是我公司的辭退證明,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公司辭退證明書1的格式和樣式基本如下:
茲證明(先生/女士)曾在本公司擔任部門工作。勞動合同期限為年,逐年遞增。現雙方* * *解除(√),同時終止勞動關系。其公司的實際工作年份(年月日至年月日)。
備註:
本證明壹式三份,公司、員工和失業保險機構各壹份。
有限公司(蓋章)
日期年月
描述:
1.我為什麽要給失業保險機構壹份復印件?因為《就業服務和就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勞動者在進行失業登記時,必須持有本人身份證件和證明本人原身份的有關證明;有就業經歷的,還必須持有與原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者辭退的證明。”
2.離職證明必須與員工簽字的證據保存在壹起,避免日後員工否認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的法律風險。
員工主動辭職的法律風險
員工主動辭職的法律風險是指員工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與企業協商壹致自願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相比較而言,這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對企業的風險最小。壹般只要保存好相關證據,就不會出現辭職和經濟補償效力的爭議。這裏有壹些提示和建議:
1.企業應區分員工單方解除合同和雙方協商解除合同,並保留相關證據,否則將產生相關風險,引發糾紛。
(1)在處理員工離職時,尤其需要具備證據意識,對可能對法律性質產生實質性影響的意思表示和相關事實進行書面確認和保存,以防範和規範相關法律風險。
(2)辭職時,如果員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企業的法律風險壹般較小,不需要提前通知,也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這時候企業要註意保留員工離職的證據。如果辭退員工,應要求其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報告中應明確辭職原因是員工基於單方面意願。
(3)對於員工提出的解除勞動關系,應審查辭職原因。員工辭職的原因多為個人原因。因此,辭職報告中不應有企業違法或迫使其辭職的內容。如果辭職報告中有這樣的內容,企業應該要求員工改正,否則辭職轉化為辭退,企業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4)辭職應在協商解除協議中寫明,即勞動合同的解除性質應寫明為協商解除,解除的動議應由勞動者提出。
2.員工流動的程序風險。在離職過程中,如果企業或員工未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那麽這種離職行為很可能面臨法律效力的質疑,還可能面臨勞動監察部門的行政處罰。
作者建議:
(1)企業要細化工作交接的管理,比如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對工作交接進行約定和細化,也可以將經濟補償金的支付與工作交接的辦理掛鉤,通過細化離職的具體程序來規範工作交接。
(2)及時出具離職證明。《勞動合同法》要求企業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相關證明。企業在日常管理中需要制作留存的示範格式,在員工離職時及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和離職證明,履行法律規定的附隨義務和應盡責任。
(3)及時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有辦理檔案轉移手續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4)適當保留文字。《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企業保存勞動合同文本的義務。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仍應當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文本保存兩年以上備查。此外,從爭議證據保留和舉證責任等方面,企業要特別重視重要文件材料的日常保存和歸檔,完善必要書面材料的流程管理。
茲證明xx於xx年xx月xx日加入我公司xx部門擔任xx職務,並於xx年xx月xx日因xx原因申請辭職。在此工作期間,無不良表現,工作良好,與同事關系融洽,在此期間受到嘉獎;xx;標題。經公司慎重考慮,準予其離職,並已辦理交接手續。
因為沒有簽訂相關的保密協議,所以遵守了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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