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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保證金是什麽意思?

壹、工程質量保證金的含義是什麽?實踐中,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的“質量保證金”有兩種不同的含義,壹是指質量保證金,二是指質量保證金。所謂質量保修金,是指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或者建設單位在工程保修書中承諾,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從應付的建設工程款項中預留,用於修復建設工程保修期內和保修範圍內的質量缺陷的資金。雖然兩個概念只有壹字之差,但兩個概念的法律屬性卻完全不同。前者是合同中法律規定的,是有效行為。後者沒有法律依據,等於變相集資建房。因此,它是非法的。法律屬性的不同。所以在處理的時候會有兩種不同的法律後果。二。相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具體保修範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質量保修金的目的是保證工程保修所需資金及時到位,是約束施工單位履行保修義務的壹種擔保措施。因此,質量保修金應在保修期滿後進行處理。質量保修金是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發包人與承包人的約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交付後,從發包人應支付的工程款中預留壹定比例用於修復建設工程的質量缺陷,主要用於保證竣工驗收後的質量問題。[4]根據2000年6月30日國務院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為: (壹)設計文件規定的房屋建築的基礎工程、地基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屋面和外墻防滲漏,為5年;(3)供熱供冷系統,由兩個采暖期和供冷期組成;(四)電氣管道、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飾工程為2年。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發包人和承包人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2]建設部2000年6月30日發布的《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六條規定,下列情形不屬於保修範圍: (壹)因使用不當或者第三方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缺陷。保修期滿後,沒有修復費用,或者只有部分修復費用應當由建設單位承擔的,建設單位應當將預留的質量保修金全部或者余額返還建設單位,並連同相應的合法孳息壹並返還。質量保證沒有法律依據。質保和質保金最大的區別在於來源不同。保修金是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款項,從應付工程款中預留,用於保證工程竣工時的維修。來自建設單位的工程款。保證金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訂立前,建設方為保證施工質量而預先支付給施工單位的款項。來自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從施工單位預收質量保證金後,作為工程量的壹部分支付給施工單位,因此是壹種變相的施工行為。該行為違反了建設部、國家計委和財政部的規定(關於禁止以資金承包工程和以資金施工的通知),無效。相關部門應按照規定執行。因此,建設單位不必等到保修期滿,可以在工程建設過程中隨時要求返還質量保證金和法定孳息。對上述觀點的質疑:根據《建設工程條例》11版及相關知識中關於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表述:“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的,從應付工程款中預留的,用於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修復建設工程缺陷的資金。”質量保證和質量保修應該是同壹個概念。以上是工程質量保證基金的主要內容,質量保證基金的存在是說明建設工程在運行過程中質量好壞的最重要的。建築公司的員工在工作中要認真細致的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減少質量事故的發生。同時,在保證質量的同時,工作人員也要註意自身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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