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工程監理重大事故相關法律知識。

工程監理重大事故相關法律知識。

工程監理重大事故相關法律知識。

在實踐中,項目監理應跟蹤項目建設的全過程。工程監理的職責是在工程建設的每壹個階段,根據與業主的約定,在現場監督檢查施工方的工作。按照監理行業的行話,監理方在施工過程中要“袖手旁觀”監督施工進度、質量和安全。以下是我對工程監理重大事故的法律知識。歡迎閱讀瀏覽。

第壹,從其在生產建設中的角色和職責來看,工程監理人員可以成為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

(壹)工程監理單位在生產經營中的法律地位

工程監理制始於1988建設部下發的《關於開展建設監理工作的通知》,明確提出要建立建設監理制。自此,我國工程監理制度逐步進入全面推廣階段。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具有法定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受發包人委托,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建設工程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合同,代表發包人對承包人的施工過程進行工程質量、工期和建設資金安全生產等方面監督的專項活動。根據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必然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不僅包括其與用人單位的合同責任,還包括刑事責任。

(B)工程監理在生產作業中的作用

《工程建設監理條例》第18條規定,監理單位是建築市場的主體之壹,建設監理是壹種高度智能化的有償技術服務。監理單位與項目法人之間是委托與被委托的合同關系;和被監督單位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公正、獨立、自動化”的原則實施工程建設監理,公平維護項目法人和被監理單位的合法權益。可見,監理企業是受業主委托,對工程質量和安全進行監理的。從表面上看,工程監理是雇主的代理人,為雇主謀取利益。但其實這種理解是片面的。建立工程監理制度的目的不僅僅是為了維護發包人的單方利益,而是以自己的專業水平,根據合同對工程建設中出現的問題做出公正、獨立、自主的判斷,既不能損害建設單位的利益,也不能損害施工單位的利益,換句話說,就是不會損害施工單位的合法權益。在國家投資的很多工程項目中,建設單位的責任包括施工單位,理論上包括全體公民。在這種情況下,工程監理還有保障國民經濟不受損失的意義。這也是由監管的獨立法律地位決定的。

(三)工程監理在工程建設中的職責

《建設監理條例》第14條規定:(工程監理)按照建設監理細則實施建設監理;參與工程竣工預驗收,簽署建設監理意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14條第二款規定,工程監理單位在監理過程中發現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這是法律賦予工程監理的基本職責,也是工程監理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在實踐中,項目監理應跟蹤項目建設的全過程。工程監理的職責是在工程建設的每壹個階段,根據與業主的約定,在現場監督檢查施工方的工作。按照監理行業的行話,監理方在施工過程中要“袖手旁觀”監督施工進度、質量和安全。施工完成後,經監理驗收合格後方可繼續施工,施工人員的每壹道生產工序都在監理的監督之下。總之,監理方的工作和承包方的工作是相互混合、不可分割的互動過程。在發生重大事故時,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損害後果要求履行監理職責的施工人員和監理人員必須共同承擔責任,因為正是他們各自的過失共同導致了嚴重損害結果的發生,這種具有相同過失的過失犯罪行為應當依法分別承擔刑事責任,這是“權”、“責”、“利”相統壹的原則。

二、刑事立法並未將工程監理人員排除在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之外。

根據法律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主體所屬的生產單位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有人指出,由於建築安全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立法者在1997刑法修正案中增設了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明確將工程監理單位作為本罪的主體單位,但在重大責任事故罪中,工程監理企業沒有直接納入法律規定,監理企業與生產單位性質不同,不宜作為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單位。我覺得這種理解有失偏頗。

工程監理公司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登記註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獨立法人,不是發包人的附屬部門,與發包人、承包人處於平等的法律地位。項目監理雖然以不同的方式參與工程建設——他並不實際參與具體的施工生產作業,但受業主委托,在整個施工過程中隨時對工程進行監控,並根據與業主的委托協議,在不同的施工環節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工程進度和質量,確保工程安全。在整個施工過程中,施工方和監理方是兩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工程監理雖然不在重大責任事故罪規定的“建築企業”範圍內,但它從不同角度配合建築企業履行各自的職責,最終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要求,在保證質量和安全的基礎上完成整個建築工程。因此,壹旦發生重大事故,工程監理人員既要承擔民事責任,也要承擔刑事法律責任,其所在單位應納入刑法第134條規定的與“工廠、礦山、林場、建築施工企業”同等地位的“其他企業”範圍。

第三,工程監理人員重大責任事故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

工程監理的刑事責任壹般只涉及三種情況: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在工程承包中索取、收受、搞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第六十九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7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罰……的。”沒有明確規定監理單位人員是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的確,工程監理畢竟不是項目的施工單位,不可能直接進行項目的施工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包單位在工程質量、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進行監督。”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施工企業改正“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向建設單位報告,要求設計單位改正”等。因此,重大責任事故罪中規定的“強令他人冒險”等行為都不太可能發生。工程監理常見的違法行為是“違章”。這裏的規章制度主要是指《建築法》、《工程建設監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的監理應當履行的義務。大多數情況下,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作為市場主體,追求經濟利益,更註重樹立責任風險意識和合同履約意識,從而有效履行責任。根據合同履行情況劃分責任,無疑是監理方與委托方之間的經濟責任,但並不是監理方需要承擔的全部責任。監管者還承擔著保障社會安全的重大責任——沒有這個任務,監管體系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因此,由於工程監理方在履行上述義務時的懶惰或疏忽,施工方將在施工中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如果已經達到刑法第134條規定的社會危害程度,勢必是為自己。

  • 上一篇:個人發放貸款違法嗎?
  • 下一篇:公安部印章管理辦法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