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代探視權是指祖父母探望孫輩的權利。《婚姻和家庭民法典》第二稿規定了“隔代探視權”。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鑒於各方面對此尚未形成* * *認識,可以考慮暫不在民法典中規定。祖父母隔代探望的,如不能與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達成協議,可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通過訴訟解決。
換句話說,隔代探視權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是否意味著隔代探視權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答案是否定的。
法律無非是人情。父母分居是很普遍的現象。尤其是和孫子在壹起時間比較多的爺爺奶奶,如果因為父母離異不能和孫子生活在壹起,他們很難放棄。
作為親權的延伸,世代探望權可以慰藉先人的孤獨,符合我國傳統的家庭倫理,符合公序良俗和社會公德,體現了法律的人文關懷。因此,保護老年人在特殊情況下隔代探望的權利,有利於滋養老年人的情感世界和子女的健康成長。
為了滿足祖孫之間的親情溝通,即使法律沒有明確的依據,司法機關往往也會支持,體現了司法的溫度。
壹、基本情況甲與乙婚後育有壹子丙,丙長期隨祖父母丁、戊生活。甲方與乙方離婚後,丙方隨乙方遷居他處..祖父母丁、戊思念孫子女,難以探望,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丙與其定期視頻通話,並要求丙在成年前每年必須回老家探親,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二、不同觀點本案爭議的焦點是:
父母離婚後,祖父母是否有隔代探望孫子女的權利?
第壹種意見認為,允許爺爺奶奶看望孫子孫女是雙贏之舉,維護家庭紐帶有利於營造良好的家庭環境,促進青少年健康成長,符合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同時可以告慰老人,屬於對老人的精神贍養,符合《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立法宗旨。故應保護下壹代的探望權,支持丁、E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是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了離婚後不共同生活的父母的探視權,但沒有規定祖父母對孫子女的探視權。因此,祖父母不是法定探望權的主體,不享有所謂的隔代探望權,丁、E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三、法院的觀點法院采納了第壹種觀點,理由如下:
1.探視權和候補探視權的法律性質
我國法律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該條規定了探視權,即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根據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按照壹定的方式和時間,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探視權是基於父母子女之間特定的身份關系而產生的法定的、獨立的民事權利,上述規定將探視權的主體限定為父母子女,但不包括“祖父母”。
我國法律對隔代探望權沒有明確規定,國外司法研究中存在“道德權利論”、“派生權利論”、“有限法定權利論”等多種觀點。筆者認為,從民事權利體系的角度來看,下壹代的探望權應屬於身份權中的親權,是親權的派生和依附,是親權的有益補充。親權是除配偶關系和親子關系之外的其他近親屬之間的地位權利,它不僅標誌著近親屬之間的地位,還包括了近親屬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比如我國《婚姻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了特定情況下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間的撫養、扶養義務。考慮到權利與義務相壹致的原則,隔代探視權也應得到保護,允許祖父母以合理的方式探望孫子女,這是其親屬權利的具體體現,也是保障家庭紐帶交流和維系的法律形式。
此外,隨著家庭結構的變化和父母工作壓力的增加,很多孫子孫女從小就由爺爺奶奶撫養和照顧,期間形成了深厚的感情。這種因特殊血緣關系和身份關系而產生的特殊感情,不會因為父母離婚、去世的影響而消失,所以在特定情況下保護他們隔代探視權是合理的。
2.確立隔代探視權的條件
行使探望權的主要目的是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現行法律僅將其主體限定在父母子女關系中。因此,對於兩地分居的祖父母,應根據現行法律的精神,嚴格限定適用條件。具體來說,隔代探視權的行使應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壹種情況,如果(外籍)祖父母長期撫養(外籍)孫子女,可以享有相互探望的權利。這是因為孫輩和祖父母之間的關系是緊密的,並且基於他們的撫養經歷而相互依賴。隔代探望權在本質上符合探望權的倫理價值取向和社會的良好習俗。因為婚姻關系的存在不應影響祖孫關系,婚姻狀況不應成為隔代探望權行使的限制性條件。
第二種情況,夫妻壹方死亡的,死者父母壹般應當支持孫子女的探望。子女去世後,父母壹般會將孫子女視為子女血脈的延續,將其作為情感寄托,意圖通過祖孫之間的情感互動來消除親人去世的痛苦。因此,這種特殊情況下的相互探望的權利應該得到保護。
需要說明的是,行使隔代探望權應當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意願和監護人的意見。行使隔代探視權的監護人和祖父母應當相互體諒,相互協商探視的具體方式和次數,避免因隔代探視權的行使而幹擾未成年人的正常學習和生活。隔代探視方式是否妥當,可以參考婚姻法第三十八條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如果探視行為確實對孫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響,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將依法判決是否中止其隔代探視權,並在情形消失後及時恢復其隔代探視權。
3.保護隔代探視權的實際需要
首先,給予祖父母隔代探視權有利於創造良好的家庭氛圍,有利於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祖孫之間保持良好的日常溝通和情感交流,有利於緩解父母離異、去世對其造成的心理傷害,為其健全的人格發展創造良好的家庭環境,更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其次,保護祖父母隔代探視權,有利於告慰長輩,體現法律的人文關懷。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贍養、生活上照顧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因此,保障爺爺奶奶看望孫子孫女也屬於老年人精神贍養的範疇。
第三,尊重祖先隔代探親的權利,符合我們傳統的家庭倫理和良好習俗。探望權是親權的延伸,是由特定身份關系衍生出來的身份權。我國婚姻法雖然沒有直接規定下壹代探望祖父母的權利,但由於特殊的血緣關系和情感關系,祖孫關系具有特殊的身份關系。如果不允許祖父母在下壹代行使探望祖父母的權利,違背了探望權的倫理價值取向,也不符合人民群眾對法律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