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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散文《秦亡漢興原因探析》得高分

稍微有點歷史知識的人,都能說幾句秦亡漢盛的話。比如秦始皇嚴刑峻法,實行暴政,導致秦國出現衣錦還鄉的局面,成為壹座城池,導致秦國滅亡。而漢初則輕佻輕佻,與民同息,壹掃煩惱,為人寬厚,很少使用刑罰。尤其是黃老無為而治思想的流行,使漢初社會呈現出壹種祥和中興的氛圍。

應該說,以法之煩、法之簡來評價漢朝崛起的原因,是秦亡後兩千多年來學者的普遍看法,但這與司馬遷、班固的歷史敘事方法有很大關系。壹個短暫朝代的歷史往往是下壹個朝代寫的,其中涉及的主觀因素可想而知。話說回來,在沒有新材料發現的情況下,這些“硬話”很難讓人懷疑。如今,湖北雲夢秦墓竹簡和湖北江陵張家山漢簡的發現,終於讓我們對秦亡漢盛的歷史有了新的認識。

我們知道,自商鞅變法以來,秦國徹底否定了傳統的血緣貴族宗法制度,實行法治,力求事事有法可依。合法化使阿沁從壹個被其他國家視為“野蠻人”的邊緣國家成為強國,推動了歷史進步。曾經促成歷史大進步的秦律是如何在統壹後突然變得殘酷的?秦統壹前後有沒有對法律進行重大修改?睡虎地秦簡的發掘,讓我們對統壹前後的秦律有了壹定的了解。從睡虎地的秦律來看,說它好是好,但不能得出後世政論家、史家、世人所說的秦律殘忍的結論。當然,作為體現統治階級意誌的法律,作為新興地主階級維護自身利益的工具,秦律的剝削階級性質是存在的,但這是另壹回事,與殘酷與否無關。

根據新出土的江陵張家山漢簡,我們驚訝地發現,“約法三章”遠不是對漢初法律的概括。漢初的法律不僅與秦律驚人相似,量刑標準也幾乎相同。對於盜竊罪,秦律規定錢超過660元為“壹市丹”,漢律也是如此。殺人犯與殺人犯同罪,秦律與漢律也是如此。對於藏匿戶口不報的逃犯,秦律和漢律的處罰也很相似。諸如此類,還有很多。因此,漢初法律與其說是先前認為的新法律,不如說是對秦律的直接繼承。現在的問題是:為什麽幾乎相同的法律在階級結構和社會條件基本相同的兩個社會中實施後,結果會如此不同?為什麽在秦朝被視為暴政的秦律在漢初促進了社會繁榮?秦亡漢盛的真正原因能否完全歸結為秦律與漢律的不同?這些問題很難從純制度史的角度得到滿意的解釋。

在我看來,起決定性作用的是人的因素,即最高統治階級的素質差異。比如統壹後的秦始皇和統壹前的秦始皇心態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比如極度維護自己的專制權力,讓始皇帝近乎瘋狂。他對壹切都喜出望外,疑神疑鬼,疑神疑鬼,使他無法建立起有效的最高統治者的權力變更機制,也破壞了中央行政中心的運轉,甚至給社會造成極大的創傷。他的繼任者秦二世將秦始皇的人治推向了極致。II的荒謬是眾所周知的。所以史書中記載的秦始皇的“壹切依法”、“急法”和二帝的所謂“申請法令”,應該和秦律、法家思想不同,實際上是指他們把法制變成了人治。趙高指出鹿是馬,他說“鹿要受法律的懲罰”,這不是法律的問題,而是人的問題。這種人治不僅存在於秦朝的上層社會,也影響著中下層官僚。

漢初法律雖然總體上繼承了秦律,但其執行者的思想水平卻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如果有玩占蔔的制度,疑獄會逐級上報裁決,避免主觀性。劉邦自己雖然文化不高,甚至有點無賴,但是他能聽別人的意見,比如婁敬的遷都建議,陸賈的不能壹下子統治天下的建議等等,他都采納了。對舒等儒生並沒有極端的仇恨,但他們卻適當地融入了政治。盡管呂後有贏得世界的心,但她與人類和政治生活中的第二個人不壹樣。不以賞人之樂,不以懲人之怒,對法律持基本的尊重態度,是漢初幾位統治者的特點。

由於秦代文法家的殘余和大量軍事官僚的存在,漢代統治階級整體素質的提高需要很長時間。直到文景時期,很多人還在說官員的殘暴和不服從,還在強調秦末的歷史很可能重現。但畢竟漢初的統治者註意到了這個問題,執法更加謹慎。他們逐漸廢除了秦朝少數真正苛刻的法律,在官員頭腦中灌輸了壹些“無為”的思想,並對選官的類型和結構進行了重大調整。所以漢初雖然普遍遵循秦律,但結果卻與秦政治大相徑庭。這是因為時代在變,統治階級的素質也變了。

昏君的歷史不壹定是“惡法”造成的。歷史上的賢明君主不壹定是“明律”培養出來的。儒家還是法家占上風,政治好壞不能壹概而論。歸根結底,封建時代的法律無法從根本上解決人治問題,所以善治或暴政與人的因素有很大關系,不能完全歸於法律。秦之亡,漢之興,就是壹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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