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調查、記錄和整理脫胎漆器工藝;
(2)培養脫胎漆器行業的人才;
(三)脫胎漆器技藝的研究、交流、宣傳、展示等活動;
(4)脫胎漆器行業的市場開發活動;
(五)脫胎漆器技藝保護基地建設;
(六)在大型展覽、比賽中獲得榮譽或對脫胎漆器技藝保護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脫胎漆器保護有關的其他事項。第六條市工業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是脫胎漆器技藝保護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文化和旅遊、財政、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督管理、商務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脫胎漆器技藝保護工作。第七條市脫胎漆器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脫胎漆器技藝保護的組織和橋梁作用,加強服務指導和行業自律,通過搭建平臺、組織技藝交流、舉辦展覽、展銷等方式,促進脫胎漆器技藝的傳承和發展。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集孵化、生產、銷售、展示、研發、交流等功能為壹體的脫胎漆器技藝保護基地。在脫胎漆器產業集中地區,鼓勵和支持脫胎漆器相關企業和大師工作室入駐。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歷史文化街區資源,合理設置脫胎漆器銷售展示網點,建設朱子坊漆器文化主題街區,支持脫胎漆器產業發展。
市和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進脫胎漆器技藝和文化集中的村鎮,整合生產、銷售、展示等資源,發展脫胎漆器特色產業。第十條市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脫胎漆器技藝的調查、記錄和整理,綜合運用圖片、文字、錄音、錄像和數字多媒體等手段保護脫胎漆器技藝。
市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地下制作、薄料、桌花、印花織錦等瀕危傳統繪畫技藝實施搶救性保護,記錄、保存和傳承傳統工藝流程和核心技藝,保持其真實性和完整性。第十壹條市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漆器大師示範工作室進行評估,並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
漆大師示範工作室的評審、考核、獎勵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條市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支持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采取下列措施促進脫胎漆器技藝的發展:
(1)開設脫胎漆器相關專業或專業方向,加強師資、課程、教材建設,加大招生力度,開展脫胎漆器技術相關人才的長期、壹體化培養;
(2)推進脫胎漆器技藝產教融合、校企合作,聯合脫胎漆器生產企業建立脫胎漆器人才培養基地,培養地下制作等脫胎漆器專業人才;
(3)建立脫胎漆器技藝保護研究機構,開展脫胎漆器技藝與文化的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做好脫胎漆器技藝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和工藝美術名家的認定和評審工作,鼓勵脫胎漆器從業人員參加工藝美術專業人員資格評審。
市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對技藝精湛的脫胎漆器藝人進行評審,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授予傳承脫胎漆器傳統工藝的名匠榮譽稱號。第十四條市市場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行業協會和脫胎漆器生產企業,推動脫胎漆器行業相關標準的制定、完善和實施。
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福州脫胎漆器”進行地理標誌保護,提升品牌影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