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國家法律法規和“和平統壹、壹國兩制”的對臺方針,協調各方力量,積極推進海防政治經濟建設和海防設施建設;
(二)及時研究制定新的海防管理辦法,以利與臺灣和外國的交流,促進沿海地區的經濟繁榮和發展;
(三)開展海防管理宣傳教育,增強全民海防管理新理念;
(4)充分發揮各職能部門的作用,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我國海洋權益;
(五)掌握沿海情況,應對各種突發事件,維護沿海地區的穩定與和平;做好以船舶為重點的沿海管理工作,打擊各種危害海上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
(6)海防工作要創造壹個社會穩定、經濟繁榮、環境優美、氣氛和平、貿易運輸便利、軍警民密切合作的海洋新秩序。第六條各級海防管理委員會的職責
(壹)貫徹國家有關海防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執行上級有關海防管理的決定和指示;
(二)研究制定海防綜合管理的具體辦法,辦理海防管理事務;
(三)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在海防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四)監督檢查海防管理的實施情況;
(五)調查、分析、研究海防管理工作,及時向上級和同級政府提出報告和建議。第七條海上反走私由海關和公安邊防部門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打擊海上搶劫走私活動以公安邊防部門為主,其他部門為輔;個體船舶、港澳臺船舶和難民船舶的管理,由公安邊防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第八條公安(邊防)部門的職責。
(壹)負責港口、船舶、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的治安和戶籍管理;
(二)對臺灣實施檢查監督;加強外國人和港澳臺人員出入境管理,做好赴臺勞務輸出管理工作;
(三)開展緝私(走私)和反走私(拐賣)工作;
(四)開展海防管理情報研究,掌握海防管理情況;
(五)嚴厲打擊危害海防安全的各種違法犯罪行為。第九條公民在海防管理中的義務
(壹)增強海防意識,自覺維護國家主權和海洋權益,維護海防安全穩定;
(二)遵守海防管理法規,依法從事海上生產作業;
(三)發現危及海防安全的情況,應及時向當地有關部門或海防管理部門報告;
(四)服從管理,協助海防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第十條各地(市)、縣(區)、各部門要加強聯系,相互配合,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海防管理委員會報告。第十壹條在海防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二條違反海防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由執法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第十三條負責海防管理的單位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違法亂紀、串通徇私、玩忽職守,造成事故,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