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06年3月6日1989+065438+10月11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壹次會議修正)
婦女是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偉大力量。兒童是祖國的未來和希望。尊重婦女、關愛兒童是社會主義道德風尚。
憲法規定:“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然而,壹些人無視這些規定,歧視、侮辱、虐待婦女、虐待兒童的違法犯罪行為屢屢發生。壹些地方買賣婚姻盛行,成為年輕人爭取婚姻自由的沈重枷鎖;拐賣婦女兒童、重婚等社會醜惡現象和抱孩子當新娘、溺嬰、棄嬰等陋習死灰復燃,嚴重影響了安定團結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為此,作出如下規定:
(壹)大力宣傳憲法和法律關於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規定,使廣大幹部群眾知法守法,使婦女自尊、自信、自強、自立;廣泛動員社會力量,運用教育、經濟、行政和法律手段,堅決打擊侵害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切實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在升學、就業、招工、晉級、調整工資、勞動保護和福利等方面,必須貫徹男女平等、同工同酬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刁難婦女、剝奪婦女的權利。
違反國家招生就業政策和法律,擅自提高婦女招生或就業標準,限制婦女招生就業的。當事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在知道後30日內向招生就業主管部門投訴,招生就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後30日內處理。當事人或者其監護人對上述處理不服的,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保護婦女生育期間的合法權益,逐步建立生育社會保障制度。
(二)切實保障婚姻自由,嚴禁包辦婚姻。
結婚必須自願並依法登記,嚴禁包辦、買賣婚姻。
以違背本人意願取得財產為目的強迫男女結婚,是買賣婚姻,應堅決制止,嚴肅批評教育;不聽勸阻的,沒收所主張的財產,並處等值以下罰款,責令具結悔過;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提倡節儉婚姻,反對鋪張浪費,大辦酒席。禁止利用婚姻斂財,違者批評教育;對不聽勸阻,情節嚴重者,應給予必要的經濟制裁或紀律處分。
(三)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依法分割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不得因女方離婚而增加女方不合理的經濟負擔。
(四)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第壹百八十四條的規定處罰;對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拐賣婦女、兒童情節特別嚴重的,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從重處罰。
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要嚴肅批評教育。有限制婦女、兒童人身自由行為,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非法拘禁罪處罰;濫用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公安、司法、民政、婦聯等部門負責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
解救工作應當尊重被拐賣婦女的意願,任何人不得阻撓其要求返回原戶籍所在地;所有被拐賣的兒童都應該被解救。救助期間,任何人不得向受害婦女兒童及其親屬要求賠償。
阻撓救援的,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以妨礙公務罪論處。
(六)嚴禁強迫婚姻。
以暴力手段強迫婦女結婚,或者聚眾搶奪親屬財物的,應當按照刑法第壹百七十九條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處罰。參加上述犯罪活動情節嚴重的,以同壹罪論處。強行與被搶劫的婦女發生性關系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九條的規定,以強奸罪論處。
(7)禁止童養媳。
對買賣童養媳的,要嚴厲批評教育,責令退還;婦女被出賣或者送給他人的,應當計入計劃生育子女數;轉賣的,以拐賣人口罪論處。
本規定發布前的童養媳可以依法收養,但不得虐待、轉賣、剝奪受教育權和幹涉婚姻自由。童養媳要求回原住地的,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不得阻撓和要求補償。
(八)禁止遺棄嬰兒。
遺棄嬰兒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八十三條遺棄罪處罰。
嬰兒溺水和其他殺嬰案件致人傷亡的,應當分別按照傷害罪和殺人罪處罰。
任何公民都可以檢舉、揭發傷害嬰兒的違法犯罪行為,公安部門應當予以查處。被遺棄的嬰兒仍然包括在計劃生育兒童的人數中。
(9)嚴禁嫖娼和賣淫。
對賣淫嫖娼的,予以行政拘留,並處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責令具結悔過,並通知其親屬或者單位領回,嚴加管教;情節惡劣的,送勞教。
賣淫嫖娼的,行政拘留責令具結悔過,沒收違法所得,並通知其親屬或單位領回嚴加管教;情節惡劣的,送勞教。
情節嚴重,拒不改正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六十條流氓罪處罰。
強迫、教唆婦女賣淫,或者以營利為目的引誘、容留婦女賣淫的,依照刑法和《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予以處罰。
(10)堅決制止重婚,維護壹夫壹妻制。
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者本人沒有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包括實際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屬於重婚罪,應當依照刑法第壹百八十條的規定處罰。
對於重婚,受害配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所在單位、基層組織、群眾團體和任何公民都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檢舉揭發。以上主管部門應依法嚴肅處理。
上述經人民法院解除的非法婚姻關系,當事人拒不執行,仍堅持非法同居的,應視為繼續犯罪,從重處罰。
(十壹)第三者幹涉他人婚姻家庭,受害方舉報,情節較輕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對過失方和第三者給予批評教育和組織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拘留,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予以勞動教養;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破壞軍人婚姻的,依法懲處。
(十二)依法懲處破壞計劃生育的違法犯罪行為。
未經鄉(鎮、街道)以上計劃生育部門批準,私自為婦女取出宮內節育器,破壞計劃生育的,處以違法所得十至二十倍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予以勞動教養,並處違法所得十至二十倍的罰款。
拆除宮內節育器構成犯罪行為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的詐騙罪處罰;致人傷亡的,按照刑法第壹百三十二條至第壹百三十五條的傷害罪、殺人罪處罰,情節嚴重的借機侮辱婦女的,按照刑法第壹百六十條的流氓罪處罰;強奸婦女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九條的強奸罪處罰。
制造、散布謠言,煽動婦女取環,嚴重阻礙計劃生育工作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八條擾亂社會秩序罪處罰。
對強迫婦女取環者,將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者將處以罰款、行政拘留,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禁止虐待生女孩的婦女,違者將酌情給予批評教育、罰款和行政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4)保護婦女的合法繼承權。任何人不得侵犯依法應由婦女繼承的遺產。
(十五)以上規定的各種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本規定裁決;需要勞動教養的,按照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決定執行;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十六)本規定的解釋權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十七)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