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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電池汙染防治技術政策目錄

1.總則

1.1為引導廢電池環境管理、處理處置和資源再生技術的發展,規範廢電池處理處置和資源再生行為,防止環境汙染,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制定本技術政策。本技術政策隨著社會經濟和技術水平的發展而及時修訂。

1.2本技術政策中提到的廢電池包括以下廢物:

已失去使用價值而被廢棄的各種壹次電池(包括紐扣電池)和充電電池;

失去使用價值而被廢棄的鉛酸蓄電池和其他電池;

失去使用價值而被廢棄的各種電器專用電池組及其單體電池;

上述電池生產、運輸、銷售過程中產生的不合格品、報廢品、過期品;

上述電池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混合下腳料等混合廢棄物;

其他廢棄的化學能源。

1.3本技術政策適用於廢電池分類、收集、運輸、綜合利用、貯存、處理和處置全過程的汙染防治技術選擇,指導相應設施的規劃、立項、選址、設計、建設、運營和管理,引導相關產業發展。

1.4廢電池汙染控制應遵循電池產品生命周期分析的基本原則,積極推行清潔生產,實行汙染物全過程管理和總量控制原則。

1.5廢舊電池汙染治理的重點是廢舊含汞電池、廢舊鎘鎳電池和廢舊鉛酸電池。逐步減少並最終消除原電池生產中汞的使用,安全、高效、低成本地收集、回收或安全處置廢棄鎘鎳電池、廢棄鉛酸電池及其他對環境有害的廢棄電池。

1.6廢舊氧化汞電池、廢舊鎳鎘電池、廢舊鉛酸電池屬於危險廢物,應按照危險廢物相關法規和標準進行管理。

1.7鼓勵對廢電池的汙染途徑和規律進行科學研究,開發對環境影響不大的新型電池,並確定相應的汙染防治對策。

1.8通過宣傳普及廢電池汙染防治知識,提高公眾的環保意識,使公眾對廢電池管理及其可能帶來的環境危害有正確的認識,實現對廢電池的科學、合理、有效管理。

1.9各級人民政府要制定鼓勵經濟政策等措施,加快建設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廢電池分類收集、貯存、資源再生、處理處置等系統和設施,推進廢電池汙染防治。

1.10本技術政策遵循《危險廢物汙染防治技術政策》的壹般原則。

2.電池的生產和使用

2.1制定電池分類鑒定技術標準,便於廢舊電池的分類收集、資源化利用和處置。電池分類標識應包括以下內容:

需要回收的電池的回收鑒定;

要回收的電池類型的標識;

電池中有害成分的含量鑒定。

2.2電池生產企業和委托其他生產企業生產、使用自有品牌電池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對其生產的電池進行標識。

使用特殊內置電池的家電生產企業應根據國家標準在產品上標註電池分類標簽。

2.3電池進口商應要求國外制造商(或經銷商)根據中國國家標準對出口到中國的電池進行標記,或進口商應在其進口電池上粘貼根據中國國家標準標記的標簽。

2.4使用電池的裝置應設計成易於拆卸電池(或電池組)的結構,並在使用說明書中規定電池的使用、安裝和拆卸方法,以及電池廢棄後的處理方法。

2.5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生產和銷售氧化汞電池。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生產和銷售汞含量大於電池質量0.025%的鋅錳和堿性鋅錳電池;汞含量大於0.0001%的堿性鋅錳電池於2005年6月1日停止生產。逐步提高原電池中汞含量小於0.0001%的堿性鋅錳電池的比例;逐步減少膏狀電池的生產和銷售,最終淘汰膏狀電池。

2.6依靠技術進步,通過制定電池中鎘和鉛的最高含量標準,限制鎘和鉛等有害元素在相關電池中的使用。鼓勵發展鋰離子、鎳金屬氫化物電池(以下簡稱鎳氫電池)等可充電電池,替代鎘鎳可充電電池,減少鎘鎳電池的生產和使用,最終在民用市場上淘汰鎘鎳電池。

2.7鼓勵開發低消耗、高能耗、低汙染的電池產品、生產工藝和應用技術。鼓勵在電池生產中使用回收材料。

2.8加強宣傳教育,鼓勵和支持消費者使用汞含量小於0.0001%的高能堿性鋅錳電池;鼓勵和支持消費者使用鎳氫電池、鋰離子電池等充電電池替代鎘鎳電池;鼓勵和支持消費者拒絕購買和使用劣質、假冒電池產品和標識不正確的電池產品;

收集

3.1廢舊電池主要收集自鎳鎘電池、鎳氫電池、鋰離子電池、鉛酸電池等廢舊充電電池(以下簡稱廢舊充電電池)和氧化銀等廢舊扣式壹次電池(以下簡稱廢舊扣式電池)。

3.2廢舊壹次電池的回收應由回收責任單位謹慎進行。目前,在缺乏有效的回收技術和經濟條件的情況下,不鼓勵集中收集已達到國家低汞或無汞要求的廢舊壹次電池。

3.3下列單位負責回收廢舊充電電池和廢舊紐扣電池:

充電電池和鈕扣電池制造商;

充電電池和鈕扣電池的進口商;

使用充電電池或紐扣電池的產品制造商;

委托其他電池廠商生產有自己商標的充電電池和紐扣電池。

3.4上述負責廢舊充電電池和廢舊紐扣電池回收的單位應根據自身銷售渠道,指導和組織建立廢舊電池回收體系,或委托相關回收體系進行有效回收。二次電池、紐扣電池和使用二次電池的電器產品的銷售者應當在其銷售處設置廢舊電池分類回收設施進行回收,並按照相關標準設置明顯標誌。

3.5鼓勵消費者將廢舊充電電池和廢舊紐扣電池送至電池或電器銷售店相應的廢舊電池回收設施,以方便銷售者回收。

3.6回收批次的廢電池應分類送至具有相應資質的工廠(設施)進行資源再生或無害化處理處置。

3.7廢電池的收集和包裝應使用具有相應分類標誌的專用收集裝置。

運輸

4.1廢電池應按其類型收集並裝在符合國家標準的專用容器中運輸。

4.2貯存和運輸廢電池的容器應根據廢電池的特性設計,不易損壞或變形,所用材料能有效防止泄漏和擴散。裝有廢電池的容器必須貼上國家標準要求的分類標簽。

4.3廢電池在包裝和運輸前和運輸過程中,應保證廢電池結構完整,不得破碎或壓碎,以防止電池中有害成分的泄漏和汙染。

4.4屬於危險廢物的廢電池的越境轉移應符合《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的要求;國內批量轉移廢電池應符合《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4.5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和地方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有效控制批量廢電池流向,禁止廢電池在轉移過程中丟棄到環境中,禁止將3.1中規定需要重點收集的廢電池混入生活垃圾中。

儲存

5.1本政策所稱廢舊電池貯存,是指廢舊電池在收集、運輸、資源再生過程中以及處理處置前的貯存行為,包括在確定廢舊電池處理處置方式前的臨時堆放。

5.2批量廢電池貯存設施應按《危險廢物貯存汙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的相關要求進行建設和管理。

5.3禁止將廢電池露天堆放,避免雨水浸泡。

6.資源再生

6.1廢舊電池資源回收廠要以廢舊充電電池和廢舊紐扣電池回收為重點,審慎建設廢舊壹次電池資源回收廠。

6.2廢舊電池資源回收設施的建設應進行充分的技術和經濟論證,確保設施運行不會對環境造成二次汙染,經濟有效地回收資源。

6.3廢舊充電電池和廢舊紐扣電池的資源再生廠應按照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設施的要求進行管理,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後方可經營。廢舊壹次電池和混合廢舊電池資源再生廠按照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設施的要求進行管理,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後運營。

6.4廢電池再生資源廠的選址應參照《危險廢物焚燒汙染控制標準》(GB18484-2001)中的選址要求。

6.5在任何廢電池資源回收廠的生產過程中,汞、鎘、鉛、鋅、鎳等有害成分的回收量與安全處理處置量之和不得低於處理後的廢電池中該有害成分總量的95%。

6.6廢電池在資源再生工藝前的任何拆解、破碎、分選過程均應在密閉結構中進行,排出的氣體應凈化達標後排放。廢電池不得人工粉碎或露天粉碎,以防止廢電池中的有害物質無組織排放或逸出,造成二次汙染。

6.7廢舊電池資源再生應采用火法冶煉工藝,冶煉過程應在密閉負壓下進行,避免有害氣體和粉塵逸出。收集的氣體應經過處理後達標排放。

6.8廢電池資源再生應采用濕法冶金工藝,工藝應在密閉結構中進行。廢氣要經過除濕凈化,達標後排放。

6.9廢電池資源再生裝置應配備尾氣凈化系統、報警系統和應急處理裝置。

6.10廢電池資源回收廠廢氣排放參照《危險廢物焚燒汙染控制標準》(GB18484-2001)中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

6.11廢電池資源回收廠應配備汙水凈化設施。工廠排放的廢水應符合《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和其他相應標準的要求。

6.12工業固體廢物(包括冶煉渣、廢氣凈化灰、廢水處理汙泥、分選渣等。)應作為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

6.13廢電池資源回收廠人員的工作環境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0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 2002)等相關國家標準的要求。

6.14鼓勵廢舊電池資源回收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經濟高效的廢舊電池資源回收利用技術,提高廢舊電池資源回收利用率。

7.處理和處置

7.1生活垃圾焚燒堆肥的城市和地區,宜分類收集垃圾,防止各類廢電池隨其他生活垃圾進入垃圾焚燒裝置和垃圾堆肥發酵裝置。

7.2禁止焚燒收集的廢電池。

7.3對於已經收集且目前沒有經濟有效的回收手段的原生或混合廢電池,可按照危險廢物安全處置和貯存的要求進行安全掩埋或貯存。在沒有危險廢物安全填埋的地區,可以按照危險廢物安全填埋的要求建設專門的填埋單元,或者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汙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的要求建設專門的廢電池貯存設施,將廢電池裝入塑料容器進行填埋處置或者貯存在專門的設施中。使用的塑料容器應具有耐腐蝕、耐壓和密封的特性,且必須完好無損。填埋處理還應滿足填埋操作所需的強度要求。

7.4為方便日後回收廢電池,收集的廢電池應分類存放在不同的地方,以便進行填埋處理或儲存。

7.5在廢電池填埋處置前和處置過程中,以及在儲存作業過程中,不得對廢電池進行拆解、碾壓或破碎,以確保廢電池外殼的完整性,減少和防止有害物質的泄漏。

8.廢鉛酸蓄電池的汙染防治

8.1廢鉛酸蓄電池的收集、運輸、拆解、回收和熔煉,除符合前幾章的要求外,還應符合本章的要求。

8.2廢鉛酸蓄電池應回收利用,禁止用其他方法處理。

8.3廢鉛酸蓄電池應按危險廢物進行管理。收集、運輸、拆解、回收廢鉛酸蓄電池的企業應當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後,方可經營或者作業。

8.4鼓勵廢鉛酸蓄電池集中回收。

8.5廢鉛酸蓄電池在收集和運輸過程中,應保持外殼完好,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酸液泄漏。

廢鉛酸蓄電池收運單位應當制定必要的應急措施,確保在收運過程中發生事故時,能夠有效減少甚至防止環境汙染。

8.6廢鉛酸蓄電池的回收和拆解應在專用設施中進行。在回收和拆解過程中,塑料、鉛板、含鉛材料和廢酸液應分別回收和處理。

8.7廢鉛酸蓄電池中的廢酸液應收集處理,不得排入下水道或環境中。廢鉛酸蓄電池不能用外殼和酸液直接熔煉。

8.8廢鉛酸蓄電池回收冶煉企業應符合以下要求:

鉛的回收率大於95%;

再生鉛生產規模大於5000噸/年。本技術政策發布後,新建企業生產規模應大於10000噸/年;

回收鉛的過程采用密閉熔煉設備,在負壓下生產,防止廢氣逸出;

具有完善的廢水、廢氣凈化設施,廢水、廢氣排放達到國家相關標準;

再生鉛冶煉過程中產生的粉塵和汙泥得到妥善和安全的處置。

逐步淘汰不能滿足上述基本條件的本土冶煉工藝和小型鉛回收企業。

8.9鉛冶煉和廢鉛酸蓄電池再生過程中收集的粉塵和汙泥應按照危險廢物管理要求進行處理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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