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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比語言更重要。

貞觀元年,吏部大員孫昌戊己被召見,卻不懂劍,進了東亭門。出了亭子門,監門的壹個校尉開始感慨。尚書右仆槍斃馮德義的提議,讓監獄門口的壹個校尉沒感覺到,罪大惡極,死有余辜。無忌誤帶刀入,判二年,罰二十斤銅。唐太宗跟隨其後。大理邵青戴州反駁道:“壹個校尉沒有意識到無忌帶了壹把刀進來,這既是壹個錯誤。最大限度的尊重,丈夫、官員、子女絕不能被稱為錯誤,必須服從法律:‘誤而低於法律者,皆死。’陛下若記功過,非憲大臣所定;如果按照法律規定,罰銅不合理。”唐太宗說,“佛法不是我壹人之法,而是天下之法。怎麽能對國家的親人壹無所知,還想抓法律?“那就更定了。德儀壹舉行辯論,唐太宗就會跟著辯論,他反駁說:“壹個校尉的命運如此不擇手段,是有罪的。他若談錯,便是壹種感覺,生死有別,才敢自討苦吃。”太宗幸免於校尉之死。

當時朝廷舉行大選舉,或者弄虛作假,弄虛作假的人,唐太宗命令他們投降,如果失敗就處死。俄羅斯有詐騙犯,按法律要停才能玩。唐太宗說:“我剛下臺,第壹個就死了。現在我脫離法律,以示世人不信我。”周曰:“陛下即刻殺之,非吾所能及。既然給公司交了,我就不敢虧錢。”太宗曰:“汝遵法,使我失信乎?”周曰:“法者,國故傳大信於天下,言者,當時甚怒。陛下對王朝很生氣,但他答應要殺了它。因為他知道這是不可能的,他把它訴諸法律。這就是忍小怒救大信。我為陛下暗暗珍藏。”唐太宗曰:“吾已失法,汝若能改之,何愁?”

法律比語言更重要。

貞觀元年,吏部尚書孫昌無忌被召入朝廷,不脫佩刀從東閣門入,出了閣門才被壹個校尉發覺。尚書右仆槍斃馮德意諫,監工沒有發現,應處死刑。孫昌戊己誤拿刀像進宮,監禁兩年,罰銅二十斤。太宗聽了他的建議。大理戴州反駁道,“校尉沒有意識到帶著刀闖進來,同時犯了壹個錯誤。而大臣為至尊,不能說失誤。按照法律規定,給皇帝供應湯藥,大吃大喝,劃船出錯,都是死罪。如果陛下考慮他的是非曲直,他犯了什麽罪不是由法律來決定的。如果是根據法律,罰款銅是不符合規定的。”太宗說:“法不是我自己的法,是世界的法。就因為孫昌無極是皇親國戚,妳就能想到枉法?”只是單獨說壹下。馮德毅還是持以前的意見,唐太宗想采納他的意見。戴周還反駁皇帝凱奇說:“壹個校尉因為孫昌無極而受苦,在法律上應該從輕處罰。如果孫昌戊己的錯誤是人情,生死有別,但他要問。”唐太宗於是赦免了壹名校尉的死刑。

這時候朝廷吹響了哨子,有人騙取自己的資產,唐太宗命令他們投降,不投降,必死無疑。有時候說假話的人泄密,戴周依法做飯,像流水壹樣快演皇帝。太宗說:“我剛開始下大赦令,不投降者死。現在我依法定案,向世人示無信。”戴周說:“陛下當時殺了他,這不是我能控制的。既然給了管事的,就不敢枉法。”太宗曰:“汝自遵法,使我失信乎?”戴周說:“法律是國家用來給世人以大信的,它說的是當時情緒的發泄。陛下當時很生氣,允許他被殺。既然知道不能,就交給了法律。這就是忍小怒,留大信。我私下為陛下珍藏。”太宗說:“我在適用法律上犯了錯誤。如果妳能糾正他,我擔心什麽?”

博易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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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易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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