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律行為是指壹種法律事實。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人的活動(行為)。與法律事件不同,它是以人的意誌為基礎的,是人的自覺活動的結果。包括作為(即積極行為)和不作為(即消極行為)。其成立的條件:(1)必須是外在的作為或不作為,而不是人的心理活動;(2)必須是人的自覺活動。無意識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在暴力威脅下的行為不能成為合法行為。法律行為多種多樣。有單方(如遺囑)、雙方(如合同)、和* * *相同(如建立社團)、有償(如買賣)、無償(如贈與)。根據法律行為的性質,可以分為合法行為和非法行為。《民法典》第壹百三十四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於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壹致成立,也可以單方成立。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按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成立。
法律客觀性:
法律行為包括事實行為嗎?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四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無意建立、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但依照法律規定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法律行為不包括事實行為,兩者有壹定的區別。主要區別有:第壹,兩者的法律效力不同。法律行為根據當事人的意誌產生法律效力,而這種法律效力來源於法律行為對行為人意誌自主性的接受,即法律行為的法律後果只能在法律上進行評價,而不能在內容上進行預設和規定。相反,事實行為只取決於法律規定,當事人沒有追求某種法律效果的意圖。換句話說,這種故意的存在並不影響法律效力的發生,但只要符合壹定的規定,就可以產生法律效力。第二,法律行為只能產生法律效果,而事實行為既可以產生法律效果,也可以產生事實效果。比如簽訂買賣合同是法律行為,其法律後果是出賣人承擔交付標的物的義務,買受人承擔支付價款的義務,但事實效力——買受人成為標的物的所有權人,出賣人成為價款的所有權人——並不隨之產生。作為壹種事實行為,拾得遺失物的法律效力和事實效力同時發生。法律效力是拾得人依法取得該物的所有權,拾得人對拾得物的實際占有是事實效力。可見,法律行為的效力實際上來源於法律的擬制,而事實行為的法律效力則基於其事實效果。第三,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是分離的,沒有事實行為就沒有獨立的意義。從上述法律行為概念的歷程中我們可以知道,法律行為是以表達設定權利義務的意思的行為與履行義務的行為相分離為基礎的,但這種分離只是為了“循序漸進”,法律行為不能脫離事實行為而獨立發揮作用,因為法律行為沒有事實效力,其設定的權利義務只能通過事實行為才能有效履行。因此,不需要履行的行為不能成為法律行為。第四,從事實構成來看,事實行為必須具備法定的構成要件,才能體現其客觀性和合法性。各國民法壹般都對事實行為作出詳細而直接的規定,涉及主客觀要件、連續狀態及其後果。事實行為的構成要素是有機聯系的,但不是獨立的。只有符合所有法律規定的行為才構成這種事實行為。但是,法律行為的本質在於意思表示,在壹定意義上不存在事實成立的問題,因為法律無法對其意思表示作出具體規定,只能抽象出其意思表示的法律範圍。第五,法律行為的主觀意思和客觀活動在內容上不壹致。以買賣合同為例,合同當事人的主觀意思是交換貨物和價格,但客觀活動表現為談判和簽署文件;事實行為的主觀意思與客觀活動在內容上壹般是壹致的,壹致才能構成相應的行為。在實時交易中,當事人的主觀意圖和客觀活動都指向貨物的交付和價格,不存在“表裏不壹”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