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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有哪些爭議點?

法律中有哪些爭議點?

法律中有哪些爭議點?在生活中,我相信很多小夥伴都寫過或者了解過案件的焦點,總結過爭議的焦點,把證據壹壹推理出來。下面我整理了法律上的爭議點。

法律上有哪些爭議點1 1。公司法中有哪些有爭議的問題?

1.董事會與監事會串通侵害股東利益時的救濟。

按照公司法的設計,如果董事會故意損害股東利益,而監事會在30日內消極應對,不提起侵權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會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股東可以直接提起訴訟。

但是,如果董事會和監事會串通損害股東利益。監事會提起訴訟,當時並不緊急或者會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那麽股東就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無權提起153條規定的訴訟。

2.我國公司法沒有規定權益變動的時間節點。

我們知道任何權利的轉移都需要壹個節點來標誌權利轉移的完成。比如債權轉讓的,通知到達債務人時生效;動產轉讓的,自交付時生效;房地產轉讓自變更登記時生效。

但《公司法》作為商事領域的‘基本法’,至今沒有規定股權轉讓的節點。

2.新公司法在哪些方面進行了修改?

公司法是規定各種公司的設立、活動、解散等對外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市場的主要法律。其意義:鼓勵投資和創業;強化公司意誌的自主性;加強對債務人的保護;加強對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加強企業社會責任和員工保護措施。

新《公司法》的立法理念更加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體現了鼓勵投資、簡化程序、提高效率的精神,取消了許多不必要的國家幹預的規定和設立股份公司的審批制度。

它減少了強制性規範,強化了當事人的自主性,突出了公司章程的制度作用,為進壹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加強股東權益保護提供了制度保障。

可見《公司法》還是有爭議的問題。我國《公司法》沒有規定股權變更的時間點,容易引發股權轉讓糾紛。而且根據現行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和董事會有條件串聯起來侵害股東利益。針對種種問題,我國在最新的《公司法》中強化了對公司經營的監督機制。

法律中有哪些爭議點2。離婚訴訟前* *與債權有哪些爭議點?

1.起訴離婚前* *與債權的糾紛如下:

(1)婚前壹方配偶的債權;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的個人名義債權;

(三)壹方以夫妻共同財產未經另壹方同意而出借的債權;

(4)雙方爭奪債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零七條因* * * *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中,* * *部分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 * *部分人不存在連帶債權債務的除外;

在* * *人的內部關系中,除* * *另有約定外,壹部分人以其股份享有債權並承擔債務,另壹部分人以* * * *享有債權並承擔債務。清償債務超過其份額的所有人,有權向其他所有人追償。

二、如何處理離婚和債權

1.離婚訴訟中夫妻對同壹債權的糾紛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第壹,雙方爭奪債權。

這可能是因為債務人的信用度高,債權容易變現:或者債權數額較大,甚至超過其他財產的總價值或者存在潛在的增值因素。

二是雙方讓渡債權,爭奪其他財產。

這可能是由於債務人信用不佳或無力履約;或者可能實現但成本過高,有的甚至需要通過訴訟來追償;也有當事人因為感情原因,不願意追討第三人的債權,爭奪同壹財產。

2.針對這些具體情況,法院總是根據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處理方法。

比如債權人與夫妻壹方有親屬或者其他關系的,壹般判決有關聯的夫妻享有債權,支付對方賠償金,便於債權的行使。

因為夫妻離婚時雙方對債權債務的約定不壹定為第三人所知,如果債務人對離婚或債權分割的約定不知情,則債權消滅。另壹方有異議的,可以起訴,要求對方返還離婚時根據財產分割協議或者判決文書不應享有的債權的標的物。

法律中有哪些爭議點?3 .與股東資格相關的糾紛。

公司股東資格是否完備,與出資是否完成密切相關。股東未按照公司章程按時足額出資的,公司、其他股東和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限制甚至剝奪其股東權利。常見的爭議如下:

(壹)如何解決股東逾期出資的問題

如果股東沒有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及時出資,就會形成公司的集合資本,相當於股東對公司的債務。公司可以通過主動催收、限制股東權利、強制轉讓股份、除名或提起訴訟等方式解決。

根據新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公司有權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當然,如果公司未能及時行使權利,公司其他股東也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向拖欠出資的股東追償。而且,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對於公司的債權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本息未落實的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未履行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實現其債權。

(二)如何處理惡意稀釋股權的問題

未經公司股東會有效決議,他人向公司虛假增資以“稀釋”公司原股東股份,損害原股東合法權益。即使該出資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仍應認定無效,公司原股東持股比例不變。

(3)如何從法律上限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出資的股東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六條“股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公司依照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分配利潤的請求權和優先認購新股的權利;

股東請求分配剩余財產的權利等權利受到合理限制,股東請求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可以根據股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資的實際情況,限制其財產權。法院應參照這兩項規定的精神,在審理以實際出資的侵權賠償案件中確定賠償比例。

(四)如何用股權激勵解決股權回購問題

因年齡或身體原因提前離職或辭職的,股東應按照辭職時的每股凈資產價格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轉讓給公司現任董事。因年齡、健康以外的原因離職,涉嫌違反業績協議。

(五)不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全部出資的股東如何依法除名?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繳納或者不返還出資的,公司將由股東會決議解散股東資格,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東請求確認解散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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