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簡稱《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壹條第二款規定,贍養成年子女的義務,不能因老年人婚姻關系的變化而消滅。同時,當父母年老遇到經濟困難,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居住或者遷居條件較差的房屋時,成年子女依法負有照顧父母的法定義務,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任何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如果成年子女拒絕履行贍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成年子女支付贍養費。
參考資料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第二款(2021至1有效)?成年子女有贍養、幫助和保護父母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零六七條第二款(自2021 1起施行)?不履行贍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向成年子女要求贍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已於2021 1廢止)?成年子女有贍養、幫助和保護父母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壹條第三款(2021 1廢止)?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法律)第二章家庭贍養和扶養
第十三條老年人護理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顧老年人。
第十四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贍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義務,並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五條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得到及時的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要提供醫療費用。
對於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顧責任;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根據老人意願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代為照顧。
第十六條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較差的房屋。
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老年人自有或者租賃的房屋,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
老人有自己的房子,贍養人有維護的義務。
第十七條。贍養人有義務耕種或者委托他人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樹木和牲畜,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條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或者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經常看望或問候老年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隨軍家屬探親和休假的權利。
第十九條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的,老年人有權要求贍養人支付贍養費。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超出其能力範圍的工作。
第二十條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可以簽訂履行贍養義務的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背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願。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應當監督協議的執行。
第二十壹條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幹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和婚後生活。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婚姻關系的變化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