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關於“最低工資”的含義,根據《勞動法》條文說明第四十八條,《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以履行正常勞動義務為前提,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但不包括加班工資和特殊工作條件下的津貼,不包括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根據《關於實施〈勞動法〉的意見》第五十四條,《勞動法》第四十八條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勞動者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夥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下的津貼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待遇。nUi法規網對“正常勞動”的定義依據是《最低工資規定》第三條第二款:本規定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根據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在勞動合同約定的法定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節育手術假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的,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法律客觀性: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最低工資規定適用於我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同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按照本規定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根據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在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喪假、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時,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最低工資壹般采取月最低工資和小時最低工資的形式。月最低工資適用於全職員工,小時最低工資適用於非全職員工。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應當參考當地職工及其供養親屬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應當在已頒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考慮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同時適當考慮非全日制職工與全日制職工在工作穩定性、工作條件、勞動強度、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差異。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不同行政區域,最低工資標準可能不同。用人單位應當在發布後10天內向本單位全體職工公示最低工資標準。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扣除下列項目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職工福利待遇。實行計件工資或者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但是,勞動者因自身原因無法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