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8月4日國內成品油價格調整以來,國際市場油價小幅波動。按照目前國內成品油價格機制,8月18前10個工作日的均價,每噸不到50元。
發改委表示,根據《石油價格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本次不調整汽、柴油價格,未調整金額在下次調價時累加或沖抵。國家發改委(NDRC)正密切跟蹤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運行情況,結合國內外石油市場形勢變化,進壹步研究完善。
石油價格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油價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務院關於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通知》(國發〔2008〕37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石油生產、批發和零售經營活動的價格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成品油是指汽油和柴油。油價包括原油價格和成品油價格。成品油價格按流通環節和銷售方式分為供應價、批發價和零售價。
第四條原油價格實行市場調節。根據成品油的不同,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
(壹)汽、柴油零售價格和批發價格,以及對社會批發企業和鐵路、交通等特殊用戶的汽、柴油供應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
(二)國家儲備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汽、柴油供應價格由政府制定。
第二章定價和調整
第五條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以國際市場原油價格為基礎,兼顧國內平均加工成本、稅費、合理流通成本和適當利潤確定。
第六條當國際市場原油價格低於每桶40美元(含)時,成品油價格按照每桶40美元的原油價格和正常加工利潤率計算。當價格高於每桶40美元,低於80美元(含)時,成品油價格按正常加工利潤率計算。高於每桶80美元時,扣除加工利潤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潤計算成品油價格。高於每桶130美元(含)時,按照兼顧生產者和消費者利益、維護國民經濟穩定運行的原則,采取適當的財稅政策保障成品油生產和供應,汽、柴油價格原則上不得上調或下調。
第七條汽、柴油價格根據國際市場原油價格變化每10個工作日調整壹次。調價生效時間為調價發布日24: 00。調價幅度低於每噸50元時,不作調整,在下次調價時累加或沖抵。
當出現國內價格總水平大幅上漲或重大突發事件,以及國際市場油價異常波動等特殊情況時,需要對成品油價格進行調控。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國務院批準後,可以暫緩、推遲或縮小調價幅度。特殊情況結束後,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國務院批準,成品油價格調整繼續按照本辦法確定的規則執行。
第八條已實行全省統壹價格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尚未實行全省統壹價格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按本辦法第五條確定。尚未實行全省統壹價格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非中心城市,在中心城市最高零售價格加(減)地區間差價的基礎上確定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
地區之間的差價由省級物價部門根據運雜費等因素核定。省內原則上不超過三個價格區,價格區之間的差價不高於每噸100元。省與省之間的價格差異要適當銜接。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將本省價格區域的具體安排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成品油零售企業應當在不超過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體零售價格。
第九條成品油批發企業對零售企業的汽、柴油最高批發價格,合同約定由供應商交付給零售企業的,按每噸最高零售價格扣除300元確定;合同未約定由供方交貨的,運雜費按每噸扣除300元確定。運雜費標準由省物價部門制定。
在不超過汽、柴油最高批發價格的前提下,成品油批發企業應當與零售企業協商確定具體批發價格。當市場上的零售價降低時,批發價也要相應降低。合同約定由供貨方交貨的,批零差價每噸不得低於300元,不另收運雜費;合同未約定由供應商發貨的,扣除運雜費後,批零差價不得低於每噸300元,不得強制發貨。
第十條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社會批發企業的汽、柴油最高供應價格按最高零售價格每噸扣除400元確定。
在不超過汽、柴油最高供應價格的前提下,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應當與社會批發企業協商確定具體價格。市場零售價格降低時,對社會批發企業的供應價格相應降低,差價不得低於壹噸400元。
第十壹條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向鐵路、交通等特殊用戶提供的汽、柴油最高供應價格,按全國平均最高零售價格每噸扣除400元確定。
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在不超過最高供應價格的前提下,與鐵路、交通等特殊用戶協商確定具體供應價格;當市場零售價格降低時,對特殊用戶的供應價格也相應降低。
特殊用戶是指歷史上形成獨立供油體系的大用戶,具體名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確定。
第十二條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向國家儲備、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供應的汽、柴油價格,按全國平均最高零售價格扣除流通差價。
第十三條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十二條中的汽、柴油價格均指標準品價格。國家發改委制定成品油標準品和非標準品的質量比。非標準產品的價格應根據標準產品價格和規定的質量比確定。
第十四條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汽、柴油噸、升換算系數。
第十五條乙醇汽油價格政策參照同市場同標號普通汽油價格政策執行。
第三章信息發布
第十六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在門戶網站公布按噸計算的汽、柴油標準品最高零售價格、國儲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使用的汽、柴油供應價格、汽、柴油標準品與非標準品的質量比。
第十七條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在指定網站公布本地區汽、柴油標準產品和非標準產品的最高批發價格和最高零售價格。
第十八條主要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通過當地新聞媒體公布本企業的汽、柴油具體批發價格和零售價格。
第四章價格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成品油批發和零售企業應當在顯著位置標識產品名稱、規格、計價單位、價格等信息。經營企業銷售成品油時,不得在國家規定的成品油價格之外收取或以其他名義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條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成品油生產、批發和零售企業的價格活動進行檢查,並依據法律法規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壹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石油價格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