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網站-2010國家司法考試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高拱
(第96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以下分別簡稱《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公證法》)和
壹.登記
(壹)報名條件。
1.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高等院校法學學士學位或者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高等院校非法學學士學位;
根據司法部《關於確定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考資格地點的意見》(四發通〔2007〕3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部六省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和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範圍的通知》(國辦函〔2007〕2號),各省轄自治縣(旗), 自治區、直轄市,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國務院批準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縣級市、區); 中部六省落實西部大開發相關政策的縣(縣級市、區)(非國家或省級扶貧開發重點的縣級市、區除外);西部地區(西藏除外),11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縣(含省級扶貧開發重點縣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縣級市、區);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將報名資格條件放寬至高等學校法學專業專科學歷,放寬政策適用期截至2011、12、31。
(5)品行良好。
2011普通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可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申請香港、澳門、臺灣省或國外高等院校畢業證書(學位)者,須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符合報考學歷(學位)條件的,可以報考國家司法考試。
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如果他們已經辦理了註冊手續,註冊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二)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三)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或者被判處無期徒刑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四)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騙取註冊的。
3.已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或者已取得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學校本科及以上學歷的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二)報名方式、時間、地點。
2010國家司法考試考試報名分為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兩個階段。
2010國家司法考試將進行網上報名。網上報名時間為6月5日0時至6月25日24時。報考人員須在規定時限內登錄司法部網站()進行網上報名。網上報名後不再補報。
2010國家司法考試現場確認時間為7月1日至7月20日。報考人員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到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地點進行現場確認。
各地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確定本地區的現場確認時間,並向社會公告。
申請人可以選擇使用少數民族語言試卷參加考試。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有維吾爾語、哈薩克語、蒙古語試卷的考點和考場,內蒙古自治區有蒙古語試卷的考點和考場,西藏自治區有藏語試卷的考點和考場,吉林省有韓語試卷的考點和考場。
(3)申請材料。
現場確認時,申請人必須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未領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申請人,可以使用第壹代有效居民身份證。未領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現役軍人,可以使用軍官證或者士兵證。
持護照報名者,除護照外,還須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或戶籍證明。
2.我的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2011普通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須提交所在學校出具的格式證明(格式證明從司法部網站下載)和本人學生證。
申請香港、澳門、臺灣省或者國外高等院校的畢業(學位)證書,應當提交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畢業(學位)證書及其復印件。
3.戶籍在放寬登記資格、當地政策放寬的地方的,須提交戶口簿(打印版)原件及復印件;登記表中填寫的戶籍代碼應與戶籍地壹致。
4.司法行政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4)報名費。
申請人應當按照司法行政機關的要求繳納註冊費。
(5)準考證。
經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確認報名材料真實完整,符合報名條件,並已繳納報名費的,授予準考證主證。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通過後,允許生成準考證補充證明,由報考人員從司法部網站下載。
考生必須同時持準考證主證和副證參加考試。
第二,考試
(1)考試時間。
2010國家司法考試時間為9月11和12。
試卷1:08:30am 9月11-11:30am,考試時間180分鐘。
試卷二:9月11,14: 00-17: 00,考試時間180分鐘。
試卷3:08:30am 9月12-11: 30,考試時間180分鐘。
試卷四:9月12日,下午14: 00-17: 30,考試時間210分鐘。
(二)考試的內容、方式和科目。
國家司法考試的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
國家司法考試全國統壹命題。司法部制定並公布了2010國家司法考試大綱,作為命題依據。
2010國家司法考試采用閉卷筆試方式。考試分為四卷,每卷150,總分600。試卷1、試卷2、試卷3為機讀選擇題,試卷4為書面例題(案例)分析題。每卷的主題是:
試卷壹:綜合知識。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法理學、法制史、憲法、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司法制度、法律職業道德;
試卷二:刑事與行政法制。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
試卷三:民商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包括仲裁制度);
試卷四:例題(案例)分析。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法理學、憲法學、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
(3)考試紀律。
考生應當認真閱讀《國家司法考試規則》和《國家司法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自覺遵守考試紀律,自覺維護考場秩序。
(4)對試題參考答案的異議。
司法部於9月13日上午8: 00向社會公布考試試題,於9月16日上午8: 00公布考試試題參考答案。對參考答案有異議的考生,可於9月16日至22日登錄司法部網站,在“2010國家司法考試參考答案異議專區”提出意見並說明理由。司法部組織專人匯總情況,整理意見,提交“試題參考答案評審專家組”研究論證。“試題參考答案評審專家組”論證的參考答案是試卷的依據。
三、考試復習依據
考生可根據司法部制定並公布的《2010國家司法考試大綱》進行復習備考。司法部不舉辦考前培訓班,也不委托任何單位對2010國家司法考試進行考前培訓和輔導。
四、考試成績及資格獎勵
國家司法考試全國統壹閱卷。
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2010年度國家司法考試合格分數線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布考試成績。
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經審查符合授予資格條件的,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職業資格,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和頒發證書由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另行公告。
戶籍在放寬報名資格的地方,享受放寬地方政策的人員,在其報名地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
2011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應當於2011年7月36日前持司法考試成績書面通知和畢業證書向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
動詞 (verb的縮寫)其他人
香港、澳門和臺灣省居民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由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另行公布。申請人可登錄司法部網站查詢。
現役軍人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按照司法部、解放軍總政治部聯合發布的《關於組織現役軍人參加2002年國家司法考試的通知》([2002]政辦字第5號)辦理。
201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