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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東方之星沈沒事件的43人是誰?列表m.lc123.net

對相關人員和單位的處理建議

此事件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巨大社會影響。考慮到企業、行業管理部門、地方黨委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進壹步深入調查中發現的日常管理中的問題,提出對相關人員和單位的處理建議:

1.劉,重慶東方輪船公司“東方之星”輪大副。在開船過程中,對極端天氣及其風險認識不足,在緊急情況下無法有效應對。鑒於其在事件中死亡,建議免予問責。

2.重慶東方輪船公司“東方之星”船長張順文。我沒有足夠註意天氣。進入駕駛室接管船舶指揮權後,對極端天氣及其風險認識不足,沒有及早註意到船舶的後退情況。在船失控傾覆的過程中,我沒有發出求救信息,也沒有向全船發出警報,所以在緊急情況下沒有做出有效的反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條例》第二十四條“船長在保障水上人身和財產安全、船舶安全、防治船舶水汙染等方面享有獨立決策權,並承擔最終責任”,建議吊銷船長適任證書,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涉嫌犯罪,司法機關將進壹步調查。

3.秦玉平,重慶東方船務公司安全技術部副部長、體系辦主任鐘。未認真執行《重慶市水上交通管理監控系統使用管理規定》,未建立GPS管理系統和配備專職監控人員,監控平臺形同虛設。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免職。

4.、鐘* * *重慶東方船務公司勞動人事部主任,負責公司人員的培訓和考核。未嚴格執行人員培訓考試相關規定和標準,監督檢查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培訓記錄簽字、考試答題等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免職。

5.陳,鐘,重慶東方船務公司運輸部經理,黨組成員。未認真開展安全檢查,客船床鋪長期未固定,客艙門未按要求配備風雨密關閉裝置,船員在組織的培訓考試中存在簽字記錄、答題等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免職。

6.郭兆安,重慶東方船務公司造船廠廠長、黨組成員。“東方之星”輪壓載艙、壓載水艙更換時,未執行船舶維修改造相關規定,違規聘用無特種作業資格人員進行船舶改造建造。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留黨察看壹年,予以撤職處分。

7.蔣易,重慶東方船務公司黨組成員、總隊長、安全技術部主任。未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未發現公司培訓考核作弊、客船床位長期不固定、非法擅自改動“東方之星”壓載艙和壓載艙、機艙門上未按要求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等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留黨察看壹年,撤銷職務,吊銷船長適任證書。

8.胡宏偉,重慶東方輪船公司黨委委員、工會主席,2008年起分管交通運輸部,2014年9月增補分管安全技術部。作為分管交通運輸部、安全技術部的公司領導,對安全檢查、隱患排查等工作監督檢查不力,疏於培訓考核弄虛作假,不執行GPS管理規定。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撤銷其黨內職務,由有關部門按規定和程序免去其工會主席職務。

9.重慶東方船務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姜偉。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第壹責任人職責,不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對“東方之星”違規改裝壓載艙、壓載艙、機艙門等相關設施,未按要求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客船床鋪長期不固定,培訓考核作弊,隱患排查整改不力等公司問題疏於監管。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撤銷其黨內職務,予以免職。

10.、鐘* * *嶽陽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黨組成員、值班長。未按規定對旅遊客船實施動態跟蹤監控的;未實時掌握船舶動態,未在“東方之星”失聯後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核實船舶狀態。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留黨察看壹年,予以免職。

11.、鐘* * *嶽陽海事局指揮中心主任、黨組成員。未認真執行旅遊客船動態跟蹤監控相關規定,未督促值班人員履行旅遊客船動態跟蹤監控職責。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免職。

12.嶽陽海事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杜任指揮中心主任。對指揮中心履行旅遊客船動態跟蹤監控職責的監督檢查不到位,指揮中心工作人員未認真落實旅遊客船動態跟蹤監控。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13.、鐘* * *黨員,萬州海事處龍寶執法大隊監督員,負責轄區船舶安全檢查工作。作為船舶安全檢查主管,對“東方之星”船的安全檢查不細致、不全面,未發現客船長期不固定床鋪、機艙門等相關設施未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擅自改動客船壓載艙和壓載艙等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的,建議給予紀律處分。

14.中* * *黨員,萬州海事處海事監督處職員。2012年6月至2015年5月任萬州海事處龍寶執法大隊副大隊長,負責轄區船舶安全檢查。其在擔任龍寶執法大隊副大隊長期間,對主管的船舶安全檢查工作監管不力,未發現“東方之星”輪輪床長期不固定、機艙門等相關設施未安裝風雨密關閉裝置、客船壓載艙和壓載水艙擅自改動等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15.馮,鐘,萬州海事處新田海巡執法大隊副大隊長,黨組成員。2012,1至2015任萬州海事處海事執法科副科長,協助科長分管船舶安全檢查和船公司管理工作。在擔任海事執法處副處長期間,對船舶安全檢查監督指導不力,發現“東方之星”輪床長期不固定,機艙門等相關設施不符合規定。

固定安裝風雨密關閉裝置,擅自改動客船壓載艙和壓載艙等。重慶東方船務公司日常監管不到位,未發現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GPS監控系統失效、培訓考核弄虛作假等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16.周全,鐘* * *重慶巫山海事處黨組成員、綜合辦公室副主任。2065438+2003年6月至2065438+2005年5月任萬州海事處海上執法處副處長,主持工作。在主持海事執法部門工作期間,對安全檢查監督不力,對“東方之星”輪床長期不適應、機艙門等相關設施未安裝風雨密關閉裝置、違規擅自改動“東方之星”壓載艙和壓載艙等問題疏於監管;重慶東方輪船公司日常監管不到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GPS監控系統形同虛設,培訓考核弄虛作假。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17.廖,萬州海事處黨委委員、副處長,分管海事執法處。海事執法部門對轄區內航運企業日常監管和安全檢查監督管理不力,未發現重慶東方輪船公司安全管理體系不健全、GPS監控系統失效、培訓考核弄虛作假等問題。“東方之星”輪床長期不固定、機艙門等相關設施未按規定配備風雨密關閉裝置、客船壓載艙和壓載水艙擅自改動等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18.關,重慶朝天門海事處黨委書記、處長,2009年11至2005年1任重慶萬州海事處處長。在擔任萬州海事處處長期間,對轄區內航運企業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和船舶安全檢查監管不力,對重慶東方輪船公司存在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GPS監控系統失效、培訓考核弄虛作假等問題疏於監管。“東方之星”輪床長期不固定,機艙門等相關設施未按要求配備風雨密關閉裝置等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19.何二軍,鐘,重慶海事局船舶監督處處長,黨組成員。對轄區內航運企業安全管理體系日常監管和船舶安全檢查工作的監督指導不到位,未有效督促萬州海事部門對“東方之星”船開展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2013 12擔任重慶東方輪船公司年度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組組長,未能嚴格檢查公司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未能發現公司最高管理層安全管理負責人不具備相應專業資質、GPS監控系統形同虛設、培訓考核弄虛作假等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20.重慶海事局副巡視員李魯文。2005年8月至2065438+2005年3月,任重慶海事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船監處。在主管船監部門期間,對船監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到位,疏於督促重慶東方船務公司落實安全管理體系的問題。對萬州海事處履行船舶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職責的指導和監督不到位,忽視了萬州海事處未按照有關規定嚴格開展“東方之星”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的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紀律處分。

21.邱健華,重慶海事局黨組書記、局長。對轄區內航運企業安全管理體系運行、船舶安全檢查、隱患排查治理的指導和監督不到位,對分管副局長、船監處、萬州海事處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疏於監管。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22.黃剛,鐘,長江海事局指揮中心副主任,黨組成員,分管安全預警和現代監控(VTS、AIS)。嶽陽海事局落實過境旅遊客船動態跟蹤監控要求的監督指導不力,嶽陽海事局指揮中心未認真履行職責。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免職。

23.謝喜洲,鐘,長江海事局船舶監督處處長,黨組成員。在重慶東方輪船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年度審核中,未發現公司最高管理層安全管理負責人不具備相應專業資格的問題;船舶安全檢查組織不到位,忽視重慶海事局、萬州海事處船舶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24.長江海事局黨委委員、副局長環照平分管船舶監管部。對下級海事機構開展日常安全監管、航運公司和船舶執法監管工作指導不力,對主管部門和相關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監管不力。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紀律處分。

25.長江海事局黨組書記、局長王茹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落實不到位,分管領導和相關部門未認真履行日常管理和監督職責。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26.、鐘* * *長江航務管理局運輸管理處黨組成員、副調研員。在審核重慶東方船務公司水路運輸許可證換證過程中,未發現該公司最高管理層安全管理負責人不具備相應資質。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27.長江航道管理局運輸管理處黨支部書記、主任甘明宇。未建立健全換證審查制度,對重慶東方輪船公司水路運輸許可證換證審查不嚴,未發現公司最高管理層安全管理負責人不具備相應職業資格的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紀律處分。

28.朱如明,長江航道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運管處。運管處對辦理的航運企業運輸業務管理不到位,未督促分管處建立健全水路運輸許可證換發審查制度,未發現公司最高管理層安全管理負責人不具備相應資質。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紀律處分。

29.王學文,重慶萬州航務管理局船檢處助理工程師、驗船師。作為驗船師,我多次為“東方之星”進行年檢,工作壹直不細致。未發現“東方之星”輪機艙門等相關設施未按要求配備風雨密關閉裝置,也未發現重慶東方船務公司擅自更改壓載艙和壓載艙。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的,建議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降低崗位等級,撤銷測量員資格。

30.馬兵,重慶市萬州區航務管理局船檢處工程師、驗船師。作為驗船師,我對“東方之星”進行過多次年檢,但工作不細致、不深入。未發現“東方之星”輪機艙門等相關設施未按要求配備風雨密關閉裝置,重慶東方船務公司擅自拆除“東方之星”輪固定壓載。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的,建議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降低崗位等級,撤銷測量員資格。

31.鄺大坤,鐘* *重慶市萬州區港口交通管理局黨組成員、船檢科科長。本部門對驗船師現場檢查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審核不嚴。驗船師檢查“東方之星”時,未能發現機艙門及其他相關設施未按要求配備風雨密關閉裝置,壓載艙及壓載水艙擅自改動。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並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予以辭退。

32.陳,鐘* *萬州港航管理局運輸管理科科長。部門人員日常監督管理薄弱,對重慶東方船務公司水路運輸許可審查不嚴,未發現公司高層管理人員中安全管理負責人缺乏相應職業資格、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予以辭退。

33.劉源,重慶市萬州區港航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先後分管運輸管理科、船檢科。運政、船檢管理不到位,運管科對重慶東方船務公司水路運輸許可證審查不嚴;船舶檢驗部門在檢查“東方之星”時,未發現機艙門及其他相關設施未按要求配備風雨密關閉裝置。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並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降低崗位等級。

34.重慶市萬州區港航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江明。船檢運政的指導、管理和監督不到位,分管副局長和相關部門不履行船檢和日常監督檢查職責。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並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降低崗位等級。

35.黃長敦,重慶港航務管理局運輸管理處黨組成員、副主任,2013年4月至2014年6月主持運輸管理處工作。分管工作中,對重慶東方輪船公司水路運輸許可審查不嚴,未發現公司最高管理層安全管理負責人不具備相應資質、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36.重慶港航務管理局船檢處處長、黨組成員鐘。未按要求開展預定的工作質量評估,未對萬州船檢局的工作進行指導和管理,在萬州船檢局檢查“東方之星”時未發現艙室門及其他相關設施未按要求配備風雨密關閉裝置。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37.重慶市港航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張玉軍分管船舶運輸管理處。對船舶運輸管理處的管理和監督不到位,對萬州港航務管理局運輸工作的指導和監督不到位,運輸管理處和萬州港航務管理局對重慶東方船務公司水路運輸許可證檢查不嚴格,公司分管安全管理的高層管理人員不合格,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紀律處分。

38.王博濤,重慶市港航局黨委副書記、局長。對重慶港航管理局所屬處室的指導和管理不到位,對萬州港航管理局交通運輸和船舶檢驗工作的監督檢查不到位,分管副局長及相關部門不認真履行職責。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紀律處分。

39.吳,重慶市萬州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展與安全科科長、黨組成員鐘* *。對重慶東方輪船公司安全監督檢查不認真,對公司培訓考核弄虛作假、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的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40.重慶市萬州區國資委黨委委員、副主任傅英權,2015年2月至今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指導發展安全部門履行監督檢查企業落實安全生產各項規定的職責,忽視部門相關負責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紀律處分。

41.重慶市萬州區國資委黨委書記、主任範洪林。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執行不到位,分管領導和有關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紀律處分。

42.楊小鳳,重慶市萬州區交通委員會黨委書記、主任。萬州港航管理局工作指導和監督不到位,萬州港航管理局履行運輸管理、監督檢查職責不力等問題被忽視。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紀律處分。

43.重慶市萬州區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趙廣平,分管交通、安全生產工作。萬州區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相關部門監督檢查不到位,對重慶東方輪船公司運輸行政管理、監督檢查中存在的問題疏於監管。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紀律處分。

44.白文農,重慶市萬州區委副書記、區政府黨組書記、區長。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落實不到位,分管領導和相關部門未認真履行日常管理和監督職責。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45.重慶市委常委、萬州區委書記王顯剛。對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落實不到位,萬州區政府及相關部門未認真履行日常管理和監管職責。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責成重慶市人民政府依據有關規定,對、郭兆安、陳、、秦玉萍等5人實施免職處理;交通運輸部按照有關規定,吊銷張順文、蔣易船長適任證書,吊銷馬兵、王學文船舶檢驗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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