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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協議

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男女老少都可能需要使用協議,簽訂協議可以最大程度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麽協議怎麽寫才能發揮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我為您整理的10調解協議,僅供參考,歡迎您閱讀。

調解協議1交通調解協議多是在交警部門調解下做出的,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那麽,這個時候,如果壹方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損害,可以反悔嗎?我整理了相關內容,下面給大家詳細介紹。

壹、交警部門調解協議的效力

交警部門達成的協議是否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予以維持,是司法實踐中眾說紛紜的問題。交通事故中駕駛人侵權行為引起的賠償,在雙方之間產生了債權債務法律關系。賠償調解協議的簽訂,使雙方原有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轉變為合同法律關系。因此,自協議簽訂之日起,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再受侵權行為法調整,而是受合同法調整。既然是合同法規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或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

因此,只要原協議是雙方自願協商簽訂的,且合同訂立時不存在該等無效情形或《合同法》規定的其他可撤銷、可變更的情形,則應認定原協議合法有效成立且有效。同時,根據《合同法》第91條規定,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因此,壹旦壹方在協議中履行了賠償義務,協議雙方的法律關系即告死亡,當事人不能再反悔,法院不應予以支持。

第二,交通調解協議可以撤銷嗎?

首先,如果存在原協議訂立時依法可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情形,當事人可以反悔,要求撤銷或者變更原協議。

我們知道,協議是雙方建立、變更、終止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不是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顯失公平的合同,以及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屬於可撤銷合同和可變更合同。所以,如果上述情況存在交警部門的約定,當事人可以申請變更或者撤銷,也就是可以反悔。但毀約方的案由應該是協議的撤銷和變更,而不是本案當事人提出的人身損害賠償。

其次,正確認定合同顯失公平。

實踐中容易把握和認定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重大誤解。筆者在此不贅述,僅闡述明顯不公平的協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2條規定:“壹方當事人利用自己的優勢或者另壹方當事人的經驗不足,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同等報酬原則的,可以認定為明顯不公平。”也就是說,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壹方當事人在緊急或者沒有經驗的情況下訂立的明顯不利於自己的合同。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這種合同顯然對雙方都不公平。壹方要承擔更多的義務而享受很少的權利或者在經濟利益上遭受巨大損失,另壹方要以更少的成本獲得更大的利益,通過承擔更少的義務獲得更多的權利。

2.這個合同是壹方利用自己的優勢或者另壹方的無經驗來執行的。也就是說,壹方利益的損害是由另壹方的故意行為造成的,即利用對方的無經驗或利用自己的優勢。如果壹方當事人的利益受到損害,但不是由另壹方當事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則不屬於顯失公平的情形。

綜上,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只要交警部門達成的賠償協議是自願的,

綜上所述,交通調解協議可以毀約,但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必須允許當事人毀約。如果您對此有任何其他法律問題,歡迎您在我們的網站上尋找在線律師進行相關咨詢和了解。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調解協議2甲方:_ _ _ _ _ _ _ _(醫療機構)

乙方: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受影響方)

根據處置規定,甲乙雙方在完全自願的基礎上,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壹、患者的基本情況:

1,排除追究責任人。因為和解不需要甚至不能嚴格遵守法律規則,和解把糾紛主體的意誌置於判斷主體行為合法性和處理糾紛權益關系的法律規則之上。因此,和解雖然可以消除糾紛,但往往排除了本應介入的公權力機關對相關責任人的追究。這個問題在醫療事故的處理中尤為明顯。由於醫療事故中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競合,在競合的情況下,當事人和解可能排除衛生行政部門和檢察機關追究相關主體的責任,從而使責任人逃脫法律制裁。在實踐中,限制這種負面影響的途徑是劃定適當的和解適用範圍,規定行政機關和檢察機關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不適用和解。

2.通過和解解決醫療糾紛的局限性還表現在其他方面:

(1)操作上的隨意性讓人對和解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缺乏信心。

(2)無效的和解協議容易導致更大的風險和重復成本。

因此,在通過和解方式解決醫療糾紛時,壹方面應鼓勵醫療糾紛當事人采取強制和解協議,通過公證或擔保等方式強化和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另壹方面,要協調好和解與其他醫療糾紛解決方式的銜接,壹旦和解破裂,及時通過其他糾紛解決方式解決醫療糾紛,更好地發揮和解在醫療糾紛解決過程中的作用。

姓名:年齡:性別:籍貫:地址:

身份證號:住院號:

疾病診斷:

治療結果:

二、當事人* * *具有醫療事故鑒定等級:

三、醫療事故的原因

第四,賠償金額

1,醫療費用:人民幣;

2.誤工費:人民幣;

3.住院夥食補助:人民幣;

4.護送費:人民幣;

5.傷殘生活津貼:人民幣;

6.殘疾用具費:人民幣;

7.喪葬費:人民幣;

8.被撫養人生活費:人民幣;

9.交通費:人民幣;

10.住宿費:人民幣;

11,精神損失費:元;

12、死亡患者參加喪事活動`患者配偶及直系親屬需要交通工具,誤工費、

住宿費:人民幣(不超過2人)

合計:元

動詞 (verb的縮寫)支付賠償金的時間:

不及物動詞違約責任

七。其他人

1,出院治療:

2、如患者死亡,屍體處理。

3.其他人

八、上述協議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乙方:

代理人:

日期:日期:

見證人:

日期:

調解協議第三條:賠償方,身份證號:。駕駛號:受傷方:

20xx年7月31日21、10時左右,行為人駕駛“雲A666G7”號車,停放在百果賓館B棟西南側斜坡上。無人駕駛時滑下,與被害人敖靜停放在金磊賓館B棟旁的“雲D777KA”發生碰撞,造成敖靜的“雲D777KA”。

事故發生後,盤縣交警大隊經現場勘查,於20xx年7月31日,經“520222820xx00279”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桂俊勇負本事故全部責任”,“敖靜無責任”。

現白果鎮綜治辦已主持雙方調解,雙方就相關賠償問題自願達成費用協議:

壹、車輛修理及費用負擔:

本協議簽訂後兩天內,事故責任方桂俊勇負責將敖靜受損車輛送至有資質的汽車修理廠進行修理。修理車輛產生的所有費用由桂俊勇承擔。

二、車輛修理期限:

事故責任方桂俊勇應於20xx年8月16日前將上述車輛完好交付給受損方敖靜。修理標準由“4S商店”決定。雙方確認車輛修理廠為白果萬通修理廠。車輛修理後,事故方應及時通知受傷方在萬通修理廠進行現場驗收,並交付給受傷方敖靜。

3.車輛損壞折舊補償

事故責任方除修復上述車輛外,還壹次性賠償車輛受損方敖靜35,600.00元(¥ 35,600.00)作為新車受損貶值的賠償。該款項應在簽署本協議時當場支付,並由受害方敖靜開具收據。

四。違約責任:

雙方必須誠實守信,按約定履行義務,否則承擔對方200%的損失。

動詞 (verb的縮寫)其他協議:

本協議簽訂後,雙方應自覺履行協議,不得相互糾纏。否則,承擔不良後果的責任。

5.本協議壹式三份,雙方各執壹份,調解主持人壹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協議雙方(簽章):事故方保證人:

簽署日期:

調解協議第四條甲方:身份證號碼:

甲方授權代理人:身份證號碼:

乙方:身份證號碼:

乙方授權代理人:身份證號碼:

20xx 65438+13 2月2日,甲方出租車車號XXXXXX停在新城子鎮南街,乙方酒後駕駛摩托車由南向北,撞向甲方出租車,造成乙方右腿小腿骨折,甲方出租車後保險杠、尾燈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甲方立即將乙方送至新城子鎮醫院治療,後轉院至永昌縣人民醫院,診斷為小腿骨折,無其他傷情。在醫院治愈後,於20xx年2月14日出院。出院後,甲乙雙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具體賠償事宜及雙方權利義務約定如下,雙方共同遵守:

1.甲乙雙方在公平、公正、自願的前提下進行調解。本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協議履行完畢後,雙方不得反悔。同時,雙方鄭重承諾放棄向司法機關及其他行政主管機關提起訴訟、仲裁等救濟措施的權利。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乙方應當賠償甲方因乙方交通事故所遭受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康復費、後續治療費等全部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XXXXXXX元。本協議簽署後,本案爭議立即結束,甲乙雙方立即與本案無關。雙方承認並承諾上述賠償金額為自願調解,符合國家法律。乙方承諾不提起任何與本案有關的訴訟和仲裁,並放棄向司法機關提起任何針對本協議的訴訟的權利。無論今後乙方的健康發生什麽情況,甲方將不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甲方在收到乙方上述人身損害賠償費用後,不得以賠償項目缺失、身體嚴重損傷及後續治療出現其他並發癥等為由,繼續向乙方要求賠償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乙方不得以賠償項目過多、賠償金額過大為由向甲方要求賠償。

三。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壹次性賠償金時,必須同時向甲方交付所有醫療票據、病歷資料、其他票據及相關文件,並保證票據及資料的真實性。

四。本協議的所有條款均由雙方協商壹致,並非由合同法規定的壹方制定。雙方應在本協議每壹頁的底部簽名,並按下右手食指指紋。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立即生效。雙方承諾並確認,本協議是合法的、真實的、不可撤銷的、不可撤銷的民事合同,受法律保護,是壹次性解決因交通事故產生的壹切法律損害賠償糾紛的法律文件。雙方在協議中所做的承諾不能違背。如有違反,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10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

5.本協議壹式三份,雙方各執壹份,調解機關存檔壹份。本協議壹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手印):乙方簽字(手印):

甲方授權代理人:乙方授權代理人:

年月日

調解協議第五條甲方:身份證號碼:

乙方: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公平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補償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願意向乙方父母支付壹次性補償費人民幣元整。

2.上述費用支付給乙方後,乙方將自行安排辦理,安排及後果與甲方不再有任何關系..

3.甲方履行賠償義務後,此事的處理將告壹段落,乙方承諾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甲方要求任何其他賠償費用。

四。甲方履行賠償義務後,甲乙雙方不再有任何與該事項相關的權利和義務。甲乙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任何理由向學校要求任何其他補償費用。

5.本協議是雙方平等自願協商的結果,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

不及物動詞甲乙雙方已閱讀本協議全文並正確理解。甲乙雙方理解違反本協議的後果,並對本協議的結果完全滿意。

七。本協議是壹次性終止協議。本協議壹式三份,雙方各執壹份,見證人壹份。經雙方簽字後生效,雙方應在此基礎上全面認真履行本協議,不得以任何理由糾纏。

甲方:(簽字)年月日乙方:(簽字)年月日見證人:(簽字)年月日。

調解協議第六條事故時間:

日期、月份、年份、事故地點:

城市道路當事人信息:張三(行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身份證及聯系方式李四(司機):

事故經過:何時、月、日、地、因、發生了什麽交通事故、後果是什麽(後果盡量詳細描述)。雙方各承擔多少責任?(詳見公交認(200)號)

經調解協商,雙方達成如下協議:李四何時壹次性賠償張三本次交通事故給行人造成的損失?

雙方簽字:年月日

以上是民事調解書,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認定雙方責任,通過民事調解簽訂協議,按照協議對受害人進行賠償。

調解協議書7申請人姓名_ _ _ _ _ _ _ _ _性別_ _ _出生日期_ _ _ _ _ _ _ _ _出生日期_ _ _ _ _ _ _ _ _出生日期

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出生日期

被告_ _ _ _ _ _ _ _ _性別_ _ _出生日期_ _ _ _

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出生日期

爭議的主要事實和爭議事項:申請人的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被申請人_ _ _ _ _ _ _ _ _影響了申請人的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從歷史上來看,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本案當事人自願向_ _ _ _ _ _ _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經審查,該案符合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受理條件。在人民調解員_ _ _的調解下,雙方自願達成以下協議:

1.被申請人在本協議簽署後_ _ _ _ _日內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2.被申請人_ _ _ _賠償申請人經濟損失人民幣_ _ _ _ _ _ _元。已於_ _ _ _ _ _ _ _ _ _還清。

這份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受法律保護。各方應自覺及時按照協議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終止本協議,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

本協議簽訂後30日內,雙方自願向XX縣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協議壹經法院確認,即具有法律效力。壹方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作出確認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本協議壹式份,雙方和調解組織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申請人(簽名)_ _ _ _ _ _ _ _被申請人(簽名)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調解員(簽名)_ _ _ _ _ _ _記錄員(簽名)_ _ _ _ _ _ _ _

人民調解委員會(蓋章)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調解協議第八章申請人:姓名和地址:電話:

被申請人:姓名和地址:電話:

第三方:名稱和地址:電話:

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案由)分別向鎮(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經鎮(村)調解組織依法進行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以下協議:

(爭議雙方達成協議的內容,雙方權利義務的內容,履行協議的期限等。).

本調解協議自各方收到之日起生效,各方必須嚴格履行。

申請人:

受訪者:

第三人稱:

調解員:

鎮(村)調解組織蓋章

時間:

調解協議第九條甲方:

委托代理人:

乙方:

年月日,甲方* * *在* * *市* *後死亡。交警懷疑此事可能與乙方有關,但尚無定論。另外,甲方平時喜歡喝酒,出事前告訴家人自己因為找不到合適的工作心情不好,甲方認為出事可能和自己有關。

基於以上兩點,甲乙雙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考慮到甲方的年齡和家庭困難,乙方願意誠意壹次性提供人民幣* * *萬元。如果事後交管部門認定與自己有關,這筆錢會折算成全部賠償。

甲方同意接受困難救助金,無論以後發生什麽,甲方都不會單獨向乙方索賠。

這筆困難幫扶款分兩期支付,即簽訂本協議時支付* * * *萬元,剩余部分在離開時支付* * *。

2.救助包括醫療費、搶救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

3.乙方支付上述救助金後,甲方承諾今後不再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各種名義的補貼、補償等費用,後續壹切事宜及費用均由甲方處理和承擔..

4.甲方收到上述求助款後,此事的處理終止,雙方不再存在權利義務關系。今後甲方也將承擔此事產生的後果,乙方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5.甲方收到上述救助金後,承諾不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向乙方主張權利,不追究乙方的壹切責任..甲方希望司法機關對乙方從輕、從輕處理,不追究乙方的全部責任..

6.本協議是壹次性終止協議。本協議是雙方平等自願協商的結果,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雙方簽字之日為本協議生效之日。

7.甲乙雙方已閱讀本協議全文並正確理解。甲乙雙方充分理解本協議內容所涉及的後果,雙方對本協議所達到的目的表示理解和尊重。甲乙雙方完全同意這壹結果。

8.本協議壹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交管部門備案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委托代理人:

調解協議10甲方:xx,男,漢族,10月6日出生,1983 165438,住MM市DD區FF鎮YY村94號。

乙方:xx,男,漢族,03年6月1957 13日出生,住MM市HH縣JJ鎮CC村35號。

甲乙雙方在自願、公平、友好的基礎上,就甲方受傷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經雙方核算,甲方於65438年2月3日在施工現場因受傷遭受的損失為70000元(柒萬元整),包括醫療費、傷殘賠償金、誤工費等費用。

2.乙方自願向甲方支付7萬元,其中20x 65438+10月10元,2月28日支付20xx,3月28日支付20xx,4月28日支付20xx,10000元。

3.乙方向甲方支付賠償金後,甲乙雙方不得發生任何糾紛,甲方不得向乙方要求賠償。

四。本協議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協議經雙方簽字或手印後生效,雙方不得反悔。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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