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壹)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
(二)生產經營的病原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及其他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
(三)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輔食品;
(四)經營腐敗變質、黴變、蟲蛀、不潔、摻雜、摻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的肉類產品;
(六)經營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產品的;
(七)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八)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禁止的食品;
(九)使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或者從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和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生產,未經安全性評估的;
(十)食品生產經營者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經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後,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可以並處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壹)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
(二)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輔食品;
(三)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產品的;
(四)經營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產品的;
(五)為防病等特殊需要,生產經營國家禁止的食品;
(六)生產經營含有藥物的食品。
明知是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非法使用劇毒或者劇毒農藥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外,可以由公安機關依照第壹款的規定予以拘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登記主管機關對有下列行為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下列處罰:
(壹)未經核準登記擅自開展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654.38+0000元以下罰款。
(二)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弄虛作假的,責令提供真實情況,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經審查,不符合企業法人條件或者經營條件的,吊銷營業執照。偽造證件騙取營業執照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吊銷營業執照。
(三)擅自變更主要登記事項,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並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超出經營期限從事經營活動的,視為無照經營,依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理。
(四)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654.38+0000元以下罰款。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五)侵犯企業名稱專用權的,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六)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營業執照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654.38+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七)未按照規定暫扣營業執照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罰款。
(八)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責令補足抽逃、轉移的資金,追回隱匿財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六萬五千四百三十八+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九)不按照規定辦理註銷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註銷登記。拒不辦理的,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吊銷營業執照,並可由企業主管部門追究責任。
(十)拒絕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過程中弄虛作假的,除責令接受監督檢查並提供真實情況外,予以警告,並處1000元罰款。
登記主管機關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企業作出處罰決定後,企業逾期不提出申訴和繳納罰款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